随着直播、短视频等APP运作,“快手”“抖音”“斗鱼”等平台捧红了一批“网红”,并带热了“网红经济”。一些不法分子抓住粉丝迷恋网红容易失去戒备心的实际,借助“网红效应”实施几类诈骗行为。
诈骗案件一:“网红回馈粉丝充值返利”。
不法分子自称“网红”,在QQ空间发布消息称举办“生日会回馈粉丝”,引诱受骗者添加QQ、微信好友,再以“生日会返利”为名诱骗受害人付款。
案件特点:由直播、视频平台捧红的“网红”,大多受90后、00后追捧,他们普遍拥有智能手机、个人微信、QQ账号,在网络社交上因涉世不深,好奇心强,极易上当受骗。
诈骗案件二:冒充“网红”。
不法分子冒充直播、视频软件上的“网红”,利用网红“效应”虚构招聘、销售物品等事实,诱骗受害人转账汇款。
案件特点:当下的“网红”区别于传统的“造星”机制,他们由互联网时代创造,所以不管是利用“网红”身份诈骗还是冒充“网红”诈骗案件,犯罪分子都是依托直播、视频平台以及QQ、微信等社交工具作案,而且往往都是跨地区线上作案。
诈骗案件三:利用“网红”传播热度。
犯罪嫌疑人利用“网红”粉丝多、传播快的实际打出虚假广告,以招商返利、刷单赚钱等为名实施诈骗。
案件特点:互联网技术让“网红”与粉丝、粉丝与粉丝的即时互动达到最高点,这让不法分子抓住“网红”粉丝众多、传播热度高的特点,披着“网红”外衣实施违法犯罪,例如:游戏主播打着游戏的幌子进行非法赌博交易、网红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广告等等。
警方提醒:
市民群众要正确认清“网红”效应,对“网红”推荐的各类活动、物品要保持理性。在未核实“网红”具体身份信息时,切勿盲目跟从、轻信迷恋,以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