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的"水质"又斩获佳绩 10月28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通报了前9个月全省水环境质量状况。9月份渭河干流西安段水质优。昆明池水质良好,与上年同期的轻度污染相比,水质有所 好转。27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所测项目均达标,水源达标率100%。 -- -- 展开全文 据陕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专家分析 -- -- 明确了排污及相关设施使用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符合经批准或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7aae6e6c52604ec287bfdda57548fd3a.png] -- -- 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下列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依法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 --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 污染物的,其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还应当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联网。 -- -- [6fa44cceeb384b678ad4cd019ca53a3e.jpeg] 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 -- ▲西安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西安市水务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统一监测网络,定期对全市实施河(湖)长制管理的重点河流、湖泊、水库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 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 -- 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区县政府应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 标志。市、区县政府应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邻的公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发生事故污染饮 用水水源。 -- -- 明确饮用水地下水源的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 ▲未做防渗处理的污水管道穿越保护区,利用渗坑、渗井、渠道等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弃置、倾倒、掩埋城市垃圾、工业废渣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从事种植、养殖活动; -- -- ▲堆放可以造成水源污染的物品。 健全水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及设施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依法制定本单位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80aa0c60604e4791a53c54aef62c5932.jpeg] 来源:综合自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西安日报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 责任编辑: 声明: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搜狐号系信息发布平台,搜狐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水污染 水源 保护区 饮用水 排污许可证 阅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