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 “ 第三 者 ” 介入 婚姻 家庭 的 法律 处理 姻 家庭 直接 导致 恶性 刑事 案件 数量 的 增多 , 影响 社会 安定 。 也 破坏 了 传统 的 一夫一妻制 的 家庭 模式 。 破坏 了 婚姻 和谐 更 不利于 下 一 代 的 健康 成长 , 离异 家庭 中 的 青 少年 犯罪 比例 不断 攀高 。 本文 从 “ 第三 者 ” 介入 婚姻 家庭 的 成因 、 认定 “ 第三 者 ” 介入 导致 离婚 如何 取证 和 获得 赔偿 来 维护 无 过错 方 的 权益 ; “ 第三 者 ” 是否 要 承 在 司法 实践 中 , 许多 人 把 通奸 、 姘居 行为 人和 造成 他人 婚姻 家庭 关系 破裂 的 人均 称为 第三 者 。 笔者 认为 , 行为 人 单 有 与 人 通奸 、 姘居 的 行为 而 缺少 主观 故意 破 坏 他人 婚姻 的 要件 , 不 能 构成 第三 者 。 所谓 第三 者 , 是 指 本身 有 配偶 , 又 与 他人 建立 不 正当 的 男女 关系 或 本身 无 配偶 与 有 配偶 的 一 方 建立 不 正当 的 男女 关系 , 或双 方 各 有 配偶 又 建立 不 正当 的 男女 关系 , 从而 妨害 了 他人 正常 婚姻 家庭 , 并 意图 取代 他人 婚姻 关系 的 一 方 的 行为人 。 而 行为人 明知 他人 有 配偶 而 故意 破坏 , 并 意图 取 代 他人 婚姻 关系 的 一 方 , 则 叫 “ 第三者 ” 。 特征 : ( 一 ) 介入 的 第三 者 明知 他人 有 配偶 , 具有 主观上 破坏 他人 婚姻 关系 , 且 与 之 结婚 的 故意 。 如果 是 由于 误解 或 受 对方 欺骗 , 无意 破坏 他人 婚姻 关系 , 仅 生 外遇 , 夫妻 双方 都 是 有责任 的 。 ( 二 ) 面对 压力 寻求 刺激 和 解脱型 。 有些 人 因为 工作 上 不顺利 , 压力 大 , 或当 自己 的 婚姻 生活 随时 间的 推移 而 变得 平淡 单调 时 , 二 、 第三 者 插足 婚姻 家庭 的 危害性 首先 , 妨害 家庭 , 危害 社会 。 婚姻 家庭 中 的 一 夫 一 妻 关系 是 法定 的 建立 在 情感 之上 的 世界 上 最 亲密 的 关系 , 一旦 感情 发生 危机 , 移情 别恋 , 转眼 间 它 就 会 变成 划 生育 政策 , 还 影响 到 非婚生子 女的 身心 健康 。 由此可见 , 第三 者 插足 引起 的 高 离婚率 正在 侵蚀 着 正常 的 婚姻 家庭 生活 与 稳定 的 社会 环境 , 影响 着 下 一 代 的 健康 成 三 、 法律 监管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的 意义 础 , 是 社会 延续 和 稳定 的 发展 的 前提 。 对 大多数 已 婚者 而言 , 保护 婚姻 保护 家庭 的 完整 甚 过 保护 其他 个人 利益 。 通过 法律 加重 红杏出墙 , 沾花惹草 的 配偶 一 方 的 法 律责任 , 警示 他们 管住 自己 , 爱护 自己 的 家庭 , 肩负 起 家庭 的 责任 。 其次 , 有利于 第三 者 。 实践 中 , 那些 打着 爱情 幌子 插足 他人 婚姻 中 的 第三 者 最终 也 是 大多 身受 四 、 “ 第三 者 ” 介入 婚姻 家庭 的 司法 认定 ( 一 ) 正确 认识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的 概念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是 一 种 具有 特定 主体 、 特定 主观 故意 和 特定 客观 后果 的 侵权 行为 。 首先 , 从 主体 来看 , “ 第三 者 ” 可能 是 有 配偶者 , 也可能 是 未婚者 , 但 被 介入 者 , 一定 是 合法 配偶 关系 的 人 。 介入 恋爱 或 未婚 同居者 的 性关系 , 不属于 法律 意义 上 的 第三 者 。 其次 , 从 主观上 ,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的 行为 要有 拆散 他人 合法 配偶 或 希望 与之 成为 合法 配偶 的 目的 。 卖淫 嫖娼 和 一般 的 通奸 , 如果 并不 希望 与之 成为 合法 配偶 , 不属于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最后 , 客观 后果 ,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是 实际 实施 了 在 上述 目的 支配 下 的 两 性 关系 。 ( 二 ) 精神 恋爱 不属于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笔者 认为 要 认定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就 必须 是 与 有 配偶 的 人 发生 性行为 。 一般 的 婚外恋 , 如果 仅仅 是 精神 恋爱 , 并 未 发生 两 性 关系 , 通常 不应 认定 为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 三 )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必须 是 合法 的 婚姻 关系 笔者 认为 “ 第三 者 ” 介入 的 对象 一定 是 合法 的 婚姻 家庭 。 如果 希望 介入 的 是 违法 的 婚姻 关系 , 其 对象 不 是 合法 的 配偶 , 也 是 不 能 构成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的 。 比如说 , 与 无效 婚姻 的 当事人 发生 两 性 关系 , 与 一般 同居 关系 的 当事人 或 同性恋者 发生 两 性 关系 , 都 不 能 认定 为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 四 ) “ 关系 暧昧 ” 一般 不 属于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关系 暧昧 ” 确实 是 一 种 妨害 婚姻 家庭 的 行为 , 但 还 未 达到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的 程度 。 因为 “ 关系 暧昧 ” 本身 处于 一 种 当事人 也 无法 说 清楚 的 状况 。 审 判 实践 中 没有 确凿 证据 证明 双方 发生 过 两 性 关系 , 认定 为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容易 导致 冤假错案 。 另外 , 对于 一些 模棱 两 可 的 证据 , 应 认定 为 一般 的 “ 关系暧 昧 ” , 不 能 轻易 以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对待 。 ( 五 ) 不 希望 结婚 的 通奸 一般 不 属于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通奸 一般 都 是 秘密 的 , 不一定 必然 妨害 他人 家庭 。 特别是 在 通奸 双方 都 不 希望 结为 夫妻 的 情况 下 通奸 , 妨害 家庭 的 可能性 更 小 。 所以 , 笔者 认为 不 能 一概 把 所有 的 通奸 都 作为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 家庭 对待 。 ( 六 ) “ 第三 者 ” 被 骗 或 胁迫 不属于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如果 无 过错 配偶 控告 , 有 确凿 证据 证明 , 其 配偶 确实 与 他人 姘居 , 最后 还 要 调 查清楚 “ 第三 者 ” 是否 明知 故犯 , 还是 受骗 上当 。 如果 第三 人 是 受骗 上当 或 胁迫 , 根本 不 知道 与 之 同居者 是 有 配偶 的 人 , 则 不 能 以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处理 。 ( 七 ) 如果 离婚 后 继续 与 原 配偶 藕断丝连 , 并 非 以 拆散 他人 新 的 合法 配偶 关系 或 与 之 重新 结婚 为 目的 而 发生 两 性 关系 , 是 不 构成 “ 第三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的 , 者 介入 婚姻 家庭 ” 处理 , 并 予以 必要 的 制裁 。 行为 都 违反 了 保护 配偶 权 的 有关 法律 规定 。 这 一 点 目前 体现 在 违反 了 《 婚姻法 》 的 有关 规定 。 具体 来说 是 违反 了 《 婚姻法 》 第四 条 之 规定 : “ 夫妻 应当 互相 忠实 , 互相 尊重 ; 家庭 成员 间 应当 敬老爱幼 , 互相 帮助 , 维护 平等 、 和睦 、 文明 的 婚姻 家庭 关系 。 ” 其次 , 这些 违法 行为 的 方式 , 必须 有 身体 上 的 作为 , 具体 表现 为 与有 侵害 配偶 权 的 事实 , 必须 是 使 配偶 权 遭受 了 事实上 的 侵害 , 主要 表现 为 侵害 了 贞操 利益 , 即 侵害 了 夫妻 之间 应该 互 负 忠实 义务 , 配偶 间 的 忠实 义务 主要 体现 在 婚姻 五 、 “ 第三 者 ” 介入 婚姻 家庭 案件 中 无 过错 方 的 法律 救济 在 婚姻 家庭 涉及 “ 第三 者 ” 的 案件 中 , 多数 为 民事 诉讼 ,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民事 诉讼法 》 相关 规定 , 确立 了 “ 谁 主张 , 谁 举证 ” 的 原则 , 而 我 国 修改 后 的 婚姻法 也 明确 了 离婚 过错 赔偿 原则 , 即 夫妻 的 一 方 或 第三 者 的 重大 过错 致使 婚姻 关系 破裂 的 , 无 过错 方 有 权 要求 过错 方 赔偿 损害 。 从中 我们 不 难 发现 , 在 因 “ 第三 者 插足 ” 而 导致 的 离婚 案件 中 , 作为 原告 的 受害方 不仅 要 似 案件 运用 举证 责任 倒置 的 模式 , 从而 对 过错 方 加以 限制 , 对 无 过错 方 加以 保护 。 由于 第三 者 破坏 婚姻 家庭 关系 的 隐秘性 对 无 过错 方 的 取证 造成 了 很大 的 困难 。 因 以 关注 并 强调 , 即 在 第三 者 举证 自己 确实 不知道 婚姻 一 方 已 处于 婚姻 关系 存续 期间 的 , 可以 成为 诉讼 过程 中 的 抗辩 事由 。 对 “ 第三 者 ” 是否 要 向 夫妻 中 无 过错 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争议 很 大 , 一 种 意见 认为 , 第三 者 插足 , 破坏 了 他人 的 婚姻 家庭 导致 离婚 的 , 是 共同 侵权 行为人 , 由此 有 过错 的 第三 者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 而 笔者 认为 “ 第三 者 ” 不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 离婚 损害 赔偿 的 责任 主体 根据 《 婚姻法 解释 ( 一 ) 》 第二十九 条 之 规定 , 承担 《 婚姻 。 笔者 认为 , 离婚 案件 中 , 如果 有 第三 者 的 婚姻 一 方 当事人 将 夫妻 共同 财产 赠与 或 转移 给 第三 者 , “ 第三 者 ” 就 应当 就 财产 分配 问题 参与 离婚 案件 的 诉讼 。 婚姻 以 感情 为 基础 , “ 第三 者 ” 插足 是 感情 问题 , 是 夫妻 婚姻 出现 问题 所致 , “ 第三 者 ” 介入 只是 导火索 , 谈 不 上 什么 侵权 , 而且 我国 《 婚姻法 》 明确 规定 离婚 自由 的 原 恩爱 和睦 、 幸福 美满 的 婚姻 家庭 , 是 人生 旅途 的 温馨 驿站 , 是 事业 兴旺 的 坚强 后盾 和 力量 源泉 。 笔者 作为 法院 工作 人员 , 看到 太 多 的 婚姻 悲剧 。 笔者 认为 婚姻 就是 爱 、 责任 、 理解 、 宽容 和 信任 。 爱 就 要 彼此 珍惜 , 共同 成长 。 另外 笔者 赞同 婚前 辅导 , 提前 防范 在 婚姻 中 可能 发生 的 问题 , 提高 自身 的 “ 免疫力 ” 和 “ 抗病 能 力 ” , 引导 人们 理智 而 充满 信心 地 走进 婚姻 的 殿堂 。 婚后 夫妻 要 学习 婚姻 家庭 的 相关 知识 , 提高 自我 认知 和 沟通 能力 , 学习 调适 夫妻 关系 的 技能 , 总结 解决 婚姻 家 庭 矛盾 的 经验 教训 , 把 问题 和 矛盾 消灭 在 萌芽 状态 , 从而 获得 幸福 婚姻 。 笔者 认为 和谐 幸福 需要 一致 的 价值观 和 目标 。 、 成熟 的 个性 、 对 伴侣 尊重 与 接纳 、 亲密 的 情感 联系 、 高 质量 的 沟通 。 笔者 认为 夫妻 双方 要 用心 维情 、 用法 维权 , 优化 夫妻 情感 , 营造 幸福 婚姻 , 促进 家庭 和谐 。 从 权利 保护 看 , “ 第三 者 ” 的 行为 侵害 了 受害者 的 配偶权 。 人身权 是 同 债权 和 物权 一样 的 受 法律 保护 的 合法 权益 , “ 第三 者 ” 介入 婚姻 家庭 使 配偶 一 方 违反 了 夫妻 给 另 一 方 配偶 带来 损害 , “ 在 其 权利 归属 受到 侵害 时 , 权利人 应 享有 排除 侵害 或 请求 损害 赔偿 的 权利 。 ” 第三 者 所 侵害 的 是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 配偶权 , 具有 伦理 性和 利 。 配偶 权 是 合法 有效 的 身份 权 , 在 其 受到 侵害 的 时候 , 法律 应该 为 这个 权利 提供 救济 , 才 是 对 合法 婚姻 关系 的 维护 。 再次 , 婚姻 是 一 种 伦理性 契约 , 它 关系 到 社 会 道德 风化 , 家庭 的 和睦 和 社会 秩序 的 稳定 。 当 “ 第三 者 ” 侵害 稳定 的 婚姻 关系 时 , 法律 应当 规定 对 “ 第三 者 ” 的 惩罚 , 才 有利于 维护 婚姻 当事人 的 合法 权益 , 维 护 婚姻 家庭 关系 。 对于 “ 第三 者 ” 的 惩罚 , 不仅 涉及 到 金钱 的 赔偿 , 更 重要 的 是 “ 诉讼 这 一 结果 给予 原告 比 用 金钱 赔偿 更 无限 大 的 东西 , 即 对 故意 的 权利 侵害 给以 立 , 互不干涉 。 即 过错 方 依然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婚姻法 》 第 46 条 承担 赔偿 责任 , 而 对于 第三 者 则 可以 要求 另行 承担 精神 损害 赔偿 。 因此 笔者 认为 , 第三 者 赔 ( 八 ) 加强 婚姻 道德 和 法制 宣传 在 全 社会 范围 内 开展 “ 五好 ” 家庭 宣传 , 树立 正确 的 婚姻 道德观 。 同时 , 还 要 进一步 加强 法制 宣传 , 增强 法制 观念 。 明确 一夫一妻制 是 婚姻 家庭 法 的 一 项 原则 , 任何 妨碍 公民 正当 行使 婚姻 家庭 权利 的 行为 都 要 受到 社会 舆论 的 谴责 , 甚至 受到 党纪 政纪 处分 或 法律 的 制裁 。 解决 第三 者 插足 问题 需要 社会 各界 、 各部门 相互 配合 , 齐抓共管 。 立法 部门 要 倾听 群众 的 心声 , 完善 婚姻法 等 有关 法律 , 为 保护 合法 婚姻 关系 受害人 的 利益 提 供 可行 的 法律 依据 ; 执法 部门 加强 执法 观念 , 确保 法律 的 贯彻 落实 , 维护 法律 的 尊严 ; 其他 社会 各界 要 共同 努力 , 加强 婚姻 家庭 道德 观念 的 宣传 , 为 维护 社会主义 婚姻 家庭 关系 , 建设 社会主义 精神 文明 作出 新 的 贡献 1 、 杨 遂 全 主编 : 《 第三 人 侵害 婚姻 家庭 的 认定 与 处理 》 * 感情 差诉 离婚 登记 时 未到 法定 年龄 判 婚姻 无效 * 婚后 知 妻子 瞒 精神 病史 丈夫 诉 婚姻 无效 被 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