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n04.jpg] 编者按:近年来,伴随影视剧的大热和IP多元开发模式的流行,高质量作品的市场热度越来越高。然而,有关作品抄袭的言论以及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等法律问 题也逐渐成为舆论热点。事实上,一部作品是否构成抄袭、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声誉, 还可能对作品和作者的相关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些问题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客观分析。 -- -- 还可能对作品和作者的相关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这些问题需要在相应的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客观分析。 我国《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中对“抄袭”的定义是,“把别人的作品或语句抄来当作自己的”。此外,“剽”定义为抢劫、掠夺,“窃”定义为偷。因此,“剽 窃”指的是抄袭窃取(包括别人的著作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根据《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青 岛市版权局的答复》,在著作权法的维度上,抄袭和剽窃是等同使用的概念。 目前,国内外普遍公认的著作权侵权判定方法为“接触加实质性相似”,我国也基本确立了这一标准和原则。司法实践中,针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通常是案 -- -- 也更加普遍。目前,我国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模式主要有4种。 第一种是整体观感法。在整体抄袭或较为明显抄袭的情形下,适用整体观感法的情况更为普遍,这种比对方法更加简便和直接,不需要太多的技巧和技术的分析, 从整体上判断作品抄袭的痕迹明显,很容易做出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 第二种是抽象测试法。在一些作品本身相似度很难判断的情况下,仅靠整体观感法难以做出准确的结论,需要对作品的独创性元素进行划分,并作细致的比对分析 -- -- 一是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在进行实质性判断时,遵循思想、表达二分法是基础和原则,思想和创意等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不能被垄断和独占。 二是独创性保护原则。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直接决定是否构成抄袭,抄袭作为一项负面评价,来源于对权利作品原创部分的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在进行实质性相似 比对时,应从保护独创性的角度出发。 -- -- * 四川:2016年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75162件 * 全国影视著作权专家鉴定委员会成立 伸专业之手遏抄袭之风 * 中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200万件 -- * 中国著作权登记总量突破200万件 * 法制日报:明确标准,才能根治作品抄袭 * 未成年人创作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 * 如何保护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