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于2017-06-20 16:28:37
最佳答案
、申办民办养
院手续:
()申办
向拟办机构所
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筹办申请书
行性报告
申办
效身份证件
(二)申办
经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始筹建民办养
院
(三)经同意筹办
民办养
院具备
业条件
向批准机关申请领取《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二、享受优惠政策:()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防空
室易
费、墙体革新费、
校校舍修建附加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等
关收费
(二)免缴城市煤气
供水
增容费
(三)用水、电、煤气
按照居民
或行政事业
类价格择低执行
(四)福利性、非营利性
民办养
院
暂免征企业所
税
及民办养
院自用房产、土
、车船
房
产税、城镇土
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其他回答
目前养
走社
化
越
越

员办设养
机构
要办理
手续按照福利机构管理办
面规定

几项要办理
:



申请;二
提交申办
资格证明材料;三
办设福利机构
资金
源证明
定要通
银行确认


批资金;四
办设福利机构场所
证明材料
办设福利机构
租



所
财产
要
房屋证明
详情参考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
福利事业发展需要
制定社
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
福利机构
设置应
符合社
福利机构
设置规划
社
福利机构设置
基本标准
第七条 依
立
组织或具
完全民事行
能力

(
称申办
)凡具备相应
条件

依照本办
规定
向社
福利机构所

县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
举办社
福利机构
筹办申请
第八条 申办
申请筹办社
福利机构
应
提交
列材料:
(
)申请书、
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
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办社
福利机构资金
源
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
福利机构固定场所
证明文件
申办
应
持
材料
向社
福利机构所

县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
申请
由受理申请
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
区
组织


华侨
及
外
申办
采取合资、合作
形式举办社
福利机构
应
向省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
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
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
自受理申请
起30
内
根据
社
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
福利机构设置
基本标准进行审查
作
同意筹办或者
予同意筹办
决定
并
审批结
书面形式通知申办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
社
福利机构具备
业条件
应
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
条 申请领取《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机构
应
符合社
福利机构设置
列基本标准:
(
)
固定
服务场所、必备

设施及室外
场
;
(二)符合
家消防安全
卫
防疫标准
符合《

建筑设计规范》
《
便残疾
使用
城市道路
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
与其服务内容
规模相适应
办经费;
(四)
完善
章程
机构
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
规定
要求;
(五)
与
展服务相适应
管理
服务
员
医务
员应
符合卫
行政部门规定
资格条件
护理
员、工作
员应
符合
关部门规定
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应
提交
列文件:
(
)申请《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
社
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
所
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
防疫等
关部门
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
章程
规章制度;
(七)管理
员、专业技术
员
护理
员
名单及
效证件
复印件
及工作
员
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
其
材料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
起30
内
所报文件进行审查
并根据社
福利机构设置
基本标准进行实
验收
合格
发给《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合格

审查结
书面形式通知申办

第十四条 申办
取
《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应
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
福利机构应
与服务
象或者其家属(监护
)签订服务协议书
明确双
责任、权利
义务
社
组织

举办
孤
、弃婴
服务
象
社
福利机构
必须与
县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社
福利机构收养孤
或者弃婴
应
经民政业务主管部门逐
审核批准
并签订代养协议书
第十六条 社
福利机构应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服务标准
各项规章制度
服务标准应
张榜公布
并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社
福利机构应
每
3月31
前
提交本
度
工作报告


度
工作计划
第十八条 社
福利机构
具备
岗资格
护理
员、特教
员应
接受岗前培训
经考核合格
持证
岗
第十九条 社
福利机构应
加强财务管理
其收益应
按照
家
关政策规定
配使用
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
监督
第二十条 社
福利机构
资产受
家
律保护
任何组织



侵占
社
福利机构
其所属
固定资产租赁或者转让
须经民政部门
登记机关同意
办理
关手续
第二十
条 社
福利机构应
严格按照公益事业捐赠
规定
展捐赠



接受任何带
政治性等附加条件
捐赠
第二十二条 社
福利机构
外交往
应
遵守
家
关
律、规定
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社
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
住所
应
报民政部门审批
更换主要负责
应
报民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社
福利机构
立、合并或者解散
应
提前3
月向民政部门提
申请
报送
关部门确认
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
并由民政部门报请
政府
其资产进行评估
处置
办理
关手续
第二十五条 县级

民政府民政部门应
定期
社
福利机构
工作进行
度检查
第四章
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
社
福利机构
审批
检工作实行政务公

违反
家
关
律、
规
本办
规定
视情节轻重
直接责任
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
构
犯罪
依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社
福利机构
列情形


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
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
并按管理权限
直接责任
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
构
犯罪
依
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
家关于

、残疾
孤
权益保护
律
规
侵害服务
象合
权益
;
(二)未取
《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
;
(三)
检
合格
限期整改
仍
合格
;
(四)进行非
集资
;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
其
超
许
范围
;
(六)其
违
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
实施前已经执业
社
福利机构
应
本办
实施
6
月内
按照本办
规定
向县级
民政部门提
申请
补领《社
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办
自发布
起施行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
期:1999
12月30
实施
期:1999
12月30
(
央
规)
详情参考
第二章 审批
第六条 县级
社
第七条 依
第八条 申办
(
(二)申办
(三)拟办社
(四)拟办社
申办
香港、澳门、台湾
第九条 民政部门应
第十条 经同意筹办
第十
(
(二)符合
(三)
(四)
(五)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社
(
(二)民政部门发给
(三)服务场所
(四)建设、消防、卫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
(七)管理
(八)要求提供
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
第十四条 申办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五条 社
社
第十六条 社
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社
第十八条 社
第十九条 社
第二十条 社
第二十
第二十二条 社
第二十三条 社
第二十四条 社
第二十五条 县级
第四章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社
(
(二)未取
(三)
(四)进行非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
(六)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
第二十九条 本办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
评论
你好:感谢你对五峰社会福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登记的办事指南就你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举办。二、办理机构申办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三、申办材料(一)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开办组织或个人的身份证明;2.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的机构名称;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以及规划设计的总体设计方案图纸;租用房屋场地、设施开办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5.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筹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约的协议书或合同书;7.符合筹办条件的,由民政局发给筹办批准书。(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书或者内设医疗机构的批准证书)。(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审批。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3个月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并由民政部门报请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后,办理有关手续。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提出筹办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如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有关文件→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做出决定→通知申办人→办理登记手续。五、办理时限民政部门自受理筹办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做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六、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七、取得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以后,要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才可以正式营业。八、政府支持公民个人举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公民独资或与政府联办养老服务机构,目前更详细的政策尚在制定中建议最好去你们当地的有关部门详细咨询一下,各地的政策应该会有所不同!最后,祝你成功哦!
评论
设立一家养老院,要考虑的事情非常多。首先,城市里寸土寸金,地段幽静只是其中一点。你还要考虑到儿女前来探望时交通便不便利。选好了地址,具体基础建设又是十分令人头疼的,最好能做到“无微不至”。比如:使用轮椅是否方便?扶手是否无处不在?热水供应是否充足?
以上只是建筑的问题,人员的管理又是一大难题。你必须聘请到靠谱的护工。电视里经常出现护工虐待老人这种不可饶恕的画面。一旦聘请到这种护工,其余的工作都将功亏一篑。
你还需要聘请医生,毕竟服务对象是老人。有什么突发的情况,没有医生不堪设想。
还有就是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律师。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养老院的信息,可以百度搜索颐福来,这个平台上面有全国各地养老院的信息,可以供你参考。
以上只是建筑的问题,人员的管理又是一大难题。你必须聘请到靠谱的护工。电视里经常出现护工虐待老人这种不可饶恕的画面。一旦聘请到这种护工,其余的工作都将功亏一篑。
你还需要聘请医生,毕竟服务对象是老人。有什么突发的情况,没有医生不堪设想。
还有就是法律问题,请咨询相关律师。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养老院的信息,可以百度搜索颐福来,这个平台上面有全国各地养老院的信息,可以供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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