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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不可触摸的痛?

2015年01月08日 12:10 来源于 财新网
面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司法是一味的迎合民意还是理性引导?这是对法院的重大考验
田成有
财新网“成有论法”专栏作家。云南富源人。云南大学法学学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曾任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云南财经学院(云南财经大学)副院长,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现任云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致公党云南省委副主委,致公党中央委员,云南省政协常委。曾出版过《法官的人生》、《法官900句忠言》、《法官的修炼》、《守护正义》等专著。

  【财新网】(专栏作家 田成有)【背景】死刑是一种最严厉的的刑罚措施,也是一种当今社会争议最大的刑罚制度,死刑的存废是一个在世界刑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备受争议的问题。近年来,学界的研究热情和废除死刑的呼声持续高涨。死刑问题不仅是刑法学界以及法学界长期以来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还同时是一个上至最高领导层,下至普通百姓,以至于国际社会所普遍关心的敏感问题。从小处来说,死刑问题是一个刑法学问题;从大处来说,死刑问题是一个关乎国际名声和国际形象的国际问题。怎么看,本文提出了自己的浅见。

  在当下中国,重刑主义、死刑主义还有着深重的群众基础。谈论死刑问题,是一个敏感问题,这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文化问题,谈不好,会触动着国人自认为正确的常识,会挑逗着国人的朴素情感。

  我国是个有着深厚“严刑峻法”文化积淀的国家,法等于罚。几千年来,人是受处罚的客体,而不是享受权利的主体。除了笞、杖、徒、流、死,中国人还发明了各种折腾人的刑罚,如迁徙、充军、枷号、刺字、论赎、凌迟、枭首、戮尸等等。中国法律留给国人的历史记忆似乎就是一种“惩罚”常识和暴力传统,重刑主义、等价报应、杀人偿命的观念深深根植于公众心中,在中国人的内心深处,一个人犯罪,只有处重刑,才可解恨,才可痛快淋漓。即“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杀人者死”是基本的正义底线。既然天经地义,就成了不可随便改变和挑战的金科玉律。

  由此,传统社会里 “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说倡导的“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理念,在实践中,因掌握尺度的不同,会发生断裂和碰撞。在从“从严、从重”的严打政策走向“少杀、慎杀”的“宽严相济”政策时,必须冷静面对中国的国情、面对中国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与衔接。

  没有死刑是不行的。中国不是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当杀必杀这是基本的常理,完全废除死刑在中国还行不通。这些年来,法院在指导思想上,要求严格控制死刑,在杀与不杀的问题上,往往更偏重于考虑不杀的情节,而忽视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对于一些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犯罪,忽视了应当判处死立刑的各种因素;在司法理性和公众感受之间往往重视司法理性,忽视公众感受。从而使得我们的死刑政策与公众的感受之间产生巨大的反差。

  死刑的存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好法律与政策、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关系,要对法律与政策、国情与民心、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准确的把握与拿捏。判决不仅要符合法律,还得为民众坚守和认可。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和民情,必须充分认识到道德评价标准与法律评价标准之间存在的差异,让民众对法院的审判活动与结果得到更深入、更广泛的认同。既要有必要的政策考量,也要注意把公认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引入司法审判之中。

  我们不能忘记民众对司法的关切和感受,不仅仅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特别是一些敏感案件,应特别审慎地选择时机,着力于对案外因素的政策性考量,着力于社会效果的研判与预期,实现司法与社会的连接,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如果对传统与现代的冲突熟视无睹,只会在错误的判断中更加吞噬司法的公信力。

  审判权的行使不是天马行空,任意妄为,工作做得不细,留下了瑕疵、漏洞和把柄,都有可能使判决不为民众接受和领情。司法的公正与权威一定要考虑为大众接受、认可,不能离民意的感受太远。面对“断裂社会”的严峻现实,我们要建立良好的司法民意沟通互动机制,对于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应该认真倾听和改变。把工作做得更细更实,不留遗憾。

  “杀人偿命”是一种朴素的正义需求,对待这种民众的朴素要求,处理不好,会引起社会心理的失衡。法院必须慎之又慎,要充分考虑民众对于案件本身的态度,站在人民大众的角度看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影响,尤其是站在受害方角度考虑。由此,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不可大讲仁慈和仁道。就中国目前而言,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只能逐步减少死刑的适用。中国古代社会之所以要提出以杀止杀、严刑峻法,其立意不是寻求人道而是实现公道,置于当下中国司法自身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如果判决不可能做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如果判决不能令民众接受、信服,业已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只会遭受更大的损耗。

  当然,废除死刑是人类历史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中国得慢慢适应,慢慢推进。

  中国应该在这一发展趋势中,学会对人的生命和社会文明的尊重。任何一个民族,一旦轻视了人的生命,就无法谈论人的权利。重视人的生命,是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没有人权,其他一切权利都是空的。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人权思想逐渐被中国人接受、认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入宪,从“专政对象”到“犯罪分子”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称谓的转变,已经不仅仅是法律概念本身的变化,而是法律上“人”的权利回归和人文主义精神逐步崇尚的表现。

  面对可杀可不杀的情形,应该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现代文明社会里,我们应当逐步消除国人对杀人的迷信和崇拜,人性仇恨、暴虐不能解决问题,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甚至当作是唯一手段不是正途。

  宽严相济、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体现出文明与进步的发展趋势,这是发展的方向。实现社会和谐,追求社会文明,要回到“以人为本”的根子上。这样说,不是要法官做“大好人”,对被告人慈悲宽怀。没有严厉的惩罚和制裁,就谈不上法律,无论怎么宽容、仁慈,也不能宽大无边,宽恕那些罪大恶极之人。但不假思索地“喊杀”,只要是杀人,就一律偿命,笼罩在国人心头的“杀人”情结,应该有所反思。

  人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和是非之心,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仁学”。 “仁者,人也”,“仁者,爱人”,仁即人与人之间要有基本的关怀、体恤、宽恕、亲善、理解、辞让、博爱,这是至高的道德情操。孟子将“仁”的精神引入治国领域,提出“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倡导“民惟邦本、民贵君轻、仁爱天下、仁政治国”。中国几千年的历史证明,施仁政者,就会出现社会稳定、百姓安乐的局面,反之,施暴政者,就会出现社会动荡萎败。

  社会的和谐稳定不能靠杀人来保障,法治社会也不是杀人越多越好。法律当然断无强人为善的力量,只能消极地禁人为恶,以威吓的力量使人不敢为恶,至多只能到达“民免而无耻”的程度,只有通过道德教化使人内心遵从,才能使人心良善,知耻而无奸邪之心,教成而不需要严酷的法律。从司法实践看,这些年来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在不断下降,死刑的减少并没有给我国的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状况带来负面影响,相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注重犯罪的治本之策,更加注重运用综合治理的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无价,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民众还欢欣鼓舞,这不应当成为一个民族的健康心态。一人犯罪了,我们想到的就是报仇、“往死里整”,冤冤相报,这样的心态不值得倡导。今天的刑事犯罪政治色彩已经淡化,敌对情形减少,很多都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简单地采用对敌斗争的消灭方式,不假思索地喊杀,不是好的办法。

  死刑裁判不是“杀人偿命”的简单逻辑,而应该是法官根据每个具体案件的起因、主观恶性、政策形势、社情民意等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权衡判断。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法治社会最大的恐惧是不确定,这种不确定会让罪轻的罪犯担心哪一天还有可能会被加重刑罚,也会让哪些重刑犯幻想通过申诉得到减轻处罚甚至无罪释放。这无疑给整个社会造成一种心理暗示,法院的判决没有终局、没有尊严,一切都是可变的。屈从舆论压力,无原则妥协于民意,也只能动摇司法权威。任由舆情左右司法,一味屈从于舆论压力,则会陷入背离法治的歧途。

  一边是民众对死刑犯“杀人偿命”、“以命抵命”的朴素正义观;一边是民众“慎重对待死刑”、“认真对待生之权利”这样更加宽容和开放的声音。面对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争议,司法是一味的迎合民意还是理性引导?这是对法院的重大考验。

  刑事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历来为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一切审判活动都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和范围内进行,既不能搞“法外施恩”,也不能搞“法外施刑”;既要防止严得过头,也要防止宽得过分。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从长远考量,法院不仅要考虑个案的实体正义,还要考虑司法的程序正义,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下的影响,还要考虑司法制度未来的走向。法院要从社会的、文化的因素综合考虑死刑的法律适用,要弥合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消除职业化思维与民众期待之间的鸿沟。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必须发挥刑罚的威慑效果,不可讲仁慈和仁道;对于社会危害不大、可杀可不杀的犯罪分子,才应该保持刑罚的人道和谦抑。对待死刑案件,既要综合考量、权衡判断好案件的起因、主观恶性、政策形势、社情民意、传统认识和国情现状,也要学会从整体上考虑如何让法律给社会带来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务必把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考验。■

  (作者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文出自作者所著《法官的改革》)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郭艳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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