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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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30

导语:阳光之下并无新事,从药家鑫到李昌奎再到今天再次引起社会争议的东莞理工大学命案,死缓与死刑的争议在继续,舆论与司法的角力在继续,重复的剧情又在重复上演。因为人命关天,因为法治的方向盘还在来回打转,也因为对所要扭转的意识难度之大心知肚明,我们坚持将以下观点一再推介。[详细] [网友评论]

敖翔

不只普通公众和大众媒体,包括来自学院的一些法学家还有一些具有实践经验的律师都在误读案件的信息。

被误读的案件

法官离奇释疑犯众怒

2011年11月21日,东莞理工学院女生小米(化名),在上厕所时被同校男生敖翔猥亵、殴打,直至扼死。对敖翔被处以死缓判决,网民质疑“为何不判死刑”。负责此案审理的东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梁聪对此回应说,从轻量刑的因素之一是考虑到被害人“有激烈反抗行为,才导致被告杀人”。

此言一出,民意哗然。有网民不无惊惧地感叹:“如果这个司法逻辑成立并扩展开,那么,广大中国女同胞将陷入一个悖论:当有人企图非礼时,你如果激烈反抗,可能导致自己被杀而流氓不死;如果不激烈反抗,则可能导致法官顺理成章判强奸不成立?”

不只普通公众和大众媒体,包括一些法学家和律师也都对此加以批评。网上强烈要求改判死刑和处罚法官的呼声四起。

实际判决书中并无上述表述

从被害人家属披露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判决书原文记载的法院作出死缓判决理由是:鉴于被告敖翔有自首情节,归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不必立即执行。

判决书结尾处可见,梁聪法官并不在该案审判员之列,但是有判决书文中有“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清楚说明。因此,只能猜测,梁聪法官向社会予以澄清说明的原因可能是他本人是该院审判委员会成员。 [详细]

为什么被误读?

一是因为可靠的信息源第一时间总是找不着

判决书公开做得不够好。判决书无疑是公众可以获得的最权威,最核心,也是最全面的案件信息发布,但是在第一时间,公众得到的是梁聪法官莫名其妙的答疑。不仅没有释疑,反而质疑声四起。

而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判决书,却没有地方可找。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但判决仍然是公开的,仅是对隐私部分做相应处理。但是人们获得该案判决书加以分析的渠道,却还是通过持续对案件提出的受害者家属。

如果看过这份判决,相信再情绪激动的人,也会冷静下来,讨论会真正进入案件具体问题。

判决书写得不够好,案外释疑更画蛇添足。案件判决书流传之后,如果还不能服众,那判决书本身的说理是否令人满意就不能不受到质疑了。 而事实更证明梁聪法官的案外释疑,不仅违背法官伦理,更显得画蛇添足。

微博网友“汉德法官”曾这样写道:“对于法律人而言,掌握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是必需的要求,对于法官尤甚,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大,矛盾类型的增加,当事人对于维护权利的渴望,和法官权威的不彰,都要求法官强化自己的说理能力,从长远来看:法院与法官的权威是建立在法官判决的说理能力上,只有通过充分的说理,我们才能够说明判决的意义,说服当事人尊重并执行相应的判决。”

“从这个角度看,我不赞同目前法院采取的“判后答疑”,首先这种答疑本身说明判决说理的不充分,以至于需要在判决之外,需要答疑方式来解惑,其次如果对判决之外的因素进行解释,那判决本身无法解释清楚的事情,信者恒信之,不信者恒不信之,判后答疑同样也无法解释清楚,反而让他人觉得“解释就是掩饰”,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判决之外,法官无言”应该成为司法伦理的基本共识。”

“这样就要求法官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在判决中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时,站得必须要比当事人和律师高,看得必须要比当事人和律师远,这除了要求法官认真对待双方当事人和他们律师的诉求,在判决中仔细解释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理由,同时能够对于事实做出更准确的解读、对于法律规范做出更明确的解释。”

为什么要 “判决之外,法官无言”? 学者何兵认为:“一个案件的判决,总有胜诉一方和落败一方。法官在媒体上公开为自己的判决辩护,实质就是为胜诉方辩护。对于那些意图通过上诉以挽回败局的人来说,法官的言论,可能会成为他继续寻求正义路途上的最为头痛的问题。无意之中,法官使自己从一个尊贵的审判者成为‘胜诉方的律师’”。

“判决是法官的权力,质疑是公众的权利。法官职务的性质决定了,审判者不能卷入公开论战——即使他是正确的。法官们必须记住这样的金科玉律: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沉默是唯一的选择。公正的审判,决不畏惧哪怕严厉的舆论。”

二是因为司法的理念和经验远不够普及

无论公众还是媒体,可以说整个社会的司法理念和经验大多仍来自于公案小说电视剧,如今无非是加上了一点港剧美剧英剧。

看起来专业深奥,实际上,公众和媒体对于司法所需要特别注意理解的,无非就是程序精神和审慎精神

程序无时不刻不再保卫着每一个个人不受来自国家权力的肆意侵犯,违背程序正义原则的审判,都应当受到质疑。

审慎精神,要求每一个事实判断,都要基于经过程序获取的证据,在证据的基础上全面综合的衡量案件的情节,才能做出判断。

一位网友在反驳要求重判死刑的网友意见时这样说:

法官是基于控辩双方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作出的判断。而你是根据什么做出的最严厉刑罚的判断?

检察院根据被告一系列笔录,证人证言,调查取证,受害人控诉,被告人控诉来查明事实,你是根据什么得来的真相?

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和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在排除合理怀疑后,经过反复讨论出来了最终的宣判结果,你是根据什么轻易的给人判了个死刑还是立即执行? [详细]

刑罚作为国家重要公器,意义自然非同小可,但切不要迷信甚至迷恋它的作用。刑杀这不得不为的恶,还是要朝告别它的方向努力。

为什么支持不判死

死缓也是死刑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刑种,死缓也是死刑。只不过无须立即执行,判死缓实质就是判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为什么本案会判处死缓?

自首情节不能再被残酷无视 能不死则不死的原则应被公众广泛知晓

依据刑法,自首是判决从轻的酌定情结,也就是可以据此从轻刑罚。现在好像有一个现象,就是法院都在拼命找不杀的理由,而网友和被害人家属则相反。

被害人家属和网友这种想法的原因不难理解。被害人一家的悲惨遭遇值得所有人同情和关注,没有谁有资格要求他们宽恕,网友朴素的正义观也同样有值得肯定之处。但是法院为什么会倾向找不杀的理由呢?

当该案中家属和网友们找“自首不足以减轻处罚”的案例时,迅速跳到案头的是同样自首的药家鑫。众多网友称此案为广东版“药家鑫”。   

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很多网友这样评价,是不了解中国控制死刑的状况和必要性,也不知道如何评价杀人案的轻重,不了解死刑的适用。”

阮其林教授说,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相关文件以来,司法界一直在试图控制、减少死刑宣判。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死缓实际执行的刑期提高了。

“不是说自首的人一定不能杀,还是要看案情本身的轻重。本案致死一人,且从动机、手段、过程上看,相对是较不严重的杀人案件。” 刑法学教授阮齐林分析梁聪法官的话认为,“法官这句话不是怪受害人,更不是说不要反抗。他是说被告人的意图是猥亵,他也是20多岁的普通大学生,原本不见得有杀人的企图。相比蓄谋杀人,被告人的情节要相对轻些,因而成为从轻量刑的理由,这是相当正常的。”

阮齐林教授认为,犯罪者的“精心准备”是为了猥亵,不是为了杀人。“厕所猥亵,不是大罪大恶,且行为人往往存在心理障碍,可以理解宽恕,因被害人反抗尤其是喊叫,害怕被人知晓抓获而掐死被害人,表明并非预谋蓄意杀人。之后又惶恐不安而投案,表明良心、良知未泯,所以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如果这个普通的杀人案再判死刑,对我国减控死刑是很不利的。我们的法律和人民应当尊敬生命,不能把自己降到与犯人同等的程度。”

综上可知,死刑的严格限制,不仅是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刑罚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也是通过在实践中严格综合考量案情细节来掌握的。

法官自由裁量权应当受到尊重

网友杀手在线说,如果不是定性上的严重错误,仅仅是定量上的不同意见(而且该定量完全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我们为什么要执着于把一个人送上断头台以彰显正义呢?而且,为此付出司法权威性受损的长远代价?难道,公正不是来源于怜悯,而是来源于血腥的报复么?[详细]

刑罚功能本身总有局限 社会的终极解决本身不存在

不论刑罚拥有威慑、教育、隔离、还是报复的功能作用,这些功能作用终是存在局限。不能指望它消灭犯罪,拯救人性,尤其不能指望重刑能做到这一点。

犯罪永远不可能被消灭,人性既千姿百态又根深蒂固,不可能轻易逆转。真正要减少犯罪需要进行复杂庞大的社会建设。

而那些始终以一定概率隐秘地存在于你我之间的变态人格杀手,你学着如何减少与他遭遇的几率是更好的选择。 [详细]

担心刑罚不公而主张死刑的观点自相矛盾 错杀错放轻重分不清

这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刑罚执行往往不公,腐败导致很多被判处长期监禁者早早逃出生天。与其这样不公平不如直接适用死刑。

这里面存在一个矛盾,认为现实司法不公,存在刑罚执行的不公平,那么主张适用死刑就一定公平吗?

非法律业内人或非案件相关人经常存在着一种虚幻的安全感,这种虚幻的安全感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死刑不可能平白降临自己,导致自己不可能被冤枉的错觉。 如果现实司法本身充满了不公,那么死刑的适用又如何避免不公?错杀和错放,哪一个更严重,哪一个更不可接受?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详细]

值得恐惧的是恐惧本身 小心木匠戴枷自作自受

恶性案件从来不足以打击社会的信心。但是恐惧本身却可以做到。

片面放大刑罚的功能,认为一抓就灵,一放就乱的思维,往往导致重刑主义。

在存在严重司法不公担忧的情况下,再遭遇重刑主义,有比这更糟糕的处境吗? 自古以来,鲜见有严刑峻法能维护社会稳定、良好秩序者。严刑峻法的直接后果之一,恰恰是削弱公众对法律的认同,令公众绝望于法律、愤怒于法律,乃至对抗法律。 [详细]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论调必须见一次纠正一次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曾经是常见的语言。谁一旦领受了这一断语,基本上意味着死路一条。这句话本身违反罪刑法定的法治原则,早已经退出了我们的媒体话语。但是后来它换上了另一幅面具,叫做“人民感觉”,继续躲在背后指导着司法判决。

媒体对案件进行监督报道评论本无可厚非,然而当前中国却存在一个模式:媒体影响公众,公众影响领导,领导影响法院。 谁让法院这么弱势呢?

在微博做为新媒体平台出现后,这一现象越发显著。法院一己之力根本扛不住社会舆论造成的压力。

所以,慎刑恤刑的传统,严格适用死刑的法律精神,被告存在的可从轻减轻情节,统统都被无视,甚至对于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都可以重新拿出来判死刑。[详细]

夏俊峰

舆论对不同事件中的死刑待决犯,态度完全不同。

媒体误导,舆情逼迫下的耻辱案例,不能再成为衡量后续案件公正与否的依据。

如今药案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司法判例

案件被告都认定了自首情节。

试问,如果这样的情形仍然不免死刑,那么自首的设置意义何在?悔罪的意义何在?案件情节要不要综合考虑?这样的刑罚是在鼓励什么?

不要忘记药家鑫是父母亲手送到公安机关自首的。试问这样的结果将对社会人心造成什么样的打击,这是不是完全关上了国家对悔罪者敞开的大门?

负案在逃人员全国流窜,不断犯罪,造成极大社会危害,1980年代的“二王”稍微年长的人都不会忘记。截至2010年底,全国仅网上在逃人员仍有32万人,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罪的2.6万人。如果自首变得没有意义,这个数据只会剧增。

更糟糕的,它们成了衡量死刑与否的经典案例,也成了“人民感觉”有力量的鲜活标本。我们要谁死,谁就不能不死的证明。

没有药案也许就没有李昌奎案,没有李案,也许就没有今天东莞案件的舆论争议。这长长的推理链条不知道会延伸到何处。

如果司法独立的权威没有被建立,生命还没有得到敬畏和尊重,这个链条会一直持续下去。[详细]

药案的经验值得每一个人反思

人们不会忘记张显,就像你永远不会忘记药家鑫。这两个名字注定永远联系在一起。

谁能否认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与张显在网络舆论中的长袖善舞之间的关联?今天,曾经代表弱势和正义一方的张显所揭露的所谓真相,你能确定的是哪些?

如今药家张家官司不断,甚至张家到药家门前动手,药家鑫的死平复了谁的情绪?

李昌奎案更是死缓终审判决生效后,被仓皇的法院自己发动的再审程序判死,试问这样的司法环境下,谁能有安全感?生命是否被视同儿戏?

曾经义正词严要求死刑的人们请扪心自问,你是否能清楚描述你对两案事实和证据的了解,你是否了解今天刑法的精神,你是否做到了在生命面前应有的敬畏和审慎? [详细]

张显

药家鑫案中,受害者家属代理人张显。

永远保持在生命面前的敬畏和审慎,如果行动能从珍惜一个罪恶滔天者的生命开始,社会会更加令人感到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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