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死刑

编辑 锁定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主要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至2015年世界上有55个国家实行死刑,而执行死刑的形式主要有枪决绞刑斩首电刑、毒气、石刑、以及注射等。中国是继美国之后,世界上第二个正式采用药物注射死刑的国家。
中文名
注射死刑
外文名
英语:Lethal injection  日语:薬殺刑   韩文:독살형
提出者
纽约医生Jules·blair
提出时间
1888年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

发展起源 编辑

利用注射方式来执行死刑的想法最早由纽约医生朱利斯·布莱尔在1888年提出,因为他认为这比绞刑更省钱,然而这一想法却从未付诸实施。英国皇家死刑委员会(1949年-1953年)也考虑过实行致命性注射,但在英国医学委员会的压力下否决了这一提议。
1977年5月11日,美国奥克拉荷马州的验尸员杰伊·查普曼提出了一种全新的、较人道的死刑方法,被称为查普曼准则:“应当首先对囚犯进行生理盐水的静脉滴注,之后进行致命性的注射,包括药效瞬间发作的巴比妥酸盐和化学性的麻醉剂。”在被麻醉师斯坦利·杜奇肯定之后,这方法被神职人员比尔·怀斯曼推介给了当地的立法机关,然后迅速地被接受。从那之后开始到2004年,38个允许执行死刑的州有37个引进了致命性注射的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7年起开始使用这种方式,危地马拉从1998年开始,菲律宾(现已废除死刑制度)从1999年开始,泰国从2003年开始。据报道,越南也使用这种方式。
纳粹德国的T4行动队亦将注射作为杀人方式之一。
致命性注射也被用于安乐死中,药剂配方和死刑相似。

执行步骤 编辑

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执行法警将其固定在注射床上,连接好心率测量仪器。
具体执行时有三个步骤。首先,执行人员将与注射泵相连的针头扎进死刑犯的静脉血管,与平时的静脉注射完全相同。这一过程中,执行人员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
接下来,执行人员对注射泵进行适当调节,执行号令发出后,执行人员按一下注射泵上的注射键,药物开始注入死刑犯体内。很快,电脑显示屏上的脑电波从有规律的波动变成几条平行的直线,脑电波的前后变化被清晰地印在纸上。这将作为死刑报告的主要内容。
最后,将由法医根据心跳、呼吸等来确认罪犯死亡。

主要特点 编辑

操作简易

注射死刑中,唯一采用人工操作的就是打“通道”,即静脉扎针的过程。开始注射只需摁一下“注射键”即可。其余均为电脑操作。

较安全

主要体现为药品的安全。其中,“高效安全”表现为注射即要求被执行者心脏永远停止,不能出现心跳再次恢复的情况,这样不会给被执行者带来巨大痛苦。“无毒”则体现在注射药品成分的无毒性。快捷注射死刑,死亡过程最多只需1分半钟。

无污染

尸体的处理不会污染环境。注射采用的药品不含毒素,或者至多为低毒药品,因此,对于有天葬水葬习俗的少数民族来说,处理尸体时不会对动物或环境造成污染。此外,对于患有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的死刑犯,注射死刑会降低其携带病毒的传播几率,而枪决则无法避免。

无压力

以往执行枪决时,被执行者会有很大的心理压力,因为枪决往往要击中被执行人的头部或胸部,使其尸体无法完整。这会给死刑犯及家属带来精神压力,注射死刑则可避免此问题。

人道化

奴隶社会时期,无论是中国的菹醢弃市炮烙
模拟注射死刑的演练 模拟注射死刑的演练
还是古巴比伦的焚刑、溺刑刺刑,还是罗马奴隶制国家的鞭、溺、笞、摔等刑种,无不体现出极端的野蛮与残忍。
中国过去只规定了枪决一种方式,正是基于减轻犯人痛苦的考虑,而注射执行死刑能够更好地保全尸体,减少枪决造成的残忍场面,在修改法律时中国增加了注射的执行方式。但由于注射执行还要进行药物研制、加强场所建设、进行人员培训,普及使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枪决方式还在许多地方存在和使用着。随着中国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进步,枪决最终是要被更文明的注射执行方式取代的。

法律法规 编辑

中国首台死刑执行车内景 中国首台死刑执行车内景
1997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这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确立了合法地位。但由于注射执行死刑的软、硬件要求较高,投资比较大,从中国来看,枪决仍然是执行死刑比较普遍的一种方法。

管理制度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开展注射执行死刑工作要求后,北京市法院对注射执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视,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过一些尝试,并积累了一定经验。法院在人员配置、技术能力、设施条件方面日趋完善,基本具备了注射执行死刑的条件。为适应新的死刑执行方式,以确保死刑执行工作的顺利完成。培训对象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专职法医,司法警察负责提押、固定罪犯和执行死刑工作,专职法医负责监督、指导执行死刑药物的使用,监测、确认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剧毒致死,注射后进入临床死亡时间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间,生理上无痛苦反应”。受刑人的感觉如同生病打针一样。注射死刑需要注射执行室和专门设备器材。罪犯经验明正身后,被固定在执行床上,由法医连接注射通道,法警具体行刑。从启动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药物到确认罪犯死亡只要几十秒钟。注射药物由最高人民法院专门配制提供。
对死刑注射药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将设立严格的制度,药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配制和组装,市高法将辖区内开展注射执行死刑的法院及数量汇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然后由市高级法院统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时,向高级法院申领。

使用药物 编辑

常规

通常来说,三种药品被用于注射死刑:硫喷妥钠使意识丧失,巴夫龙导致肌肉麻痹和呼吸衰竭,氯化钾刺激心肌,使心脏快速跳动,使得其他药物迅速布满全身,起着辅助加速作用。

硫喷妥钠

主条目:硫喷妥钠
  • 致命性注射用量:2-5克
硫喷妥钠是一种发作极快的巴比妥酸盐,经常用于麻醉。一般的麻醉用量是3-5毫克/千克体重。正常剂量能让意识在35-40秒内丧失,而5克(正常剂量的14倍)很有可能在十秒内让人失去知觉。
硫喷妥钠在几秒钟内会到达大脑,而全部的剂量需要大约30秒钟。在这个标准,当用药时,犯人已经失去意识了。在5-20分钟内,大脑内的药物剂量将会下降到总剂量的15%,因为药物扩散到了全身。
这种药物的半衰期是11.5小时,到那时大脑内的药物剂量保持在总剂量的5%-10%。当用了“特大剂量”的药物时,就像在国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中的那样,药物扩散到全身之后脑内的药物浓度仍比正常麻醉时最高的浓度要高。这就是为什么一种发作极快的巴比妥酸盐,比如硫喷妥钠,可以用于长时间的医学性昏迷。
在历史上,硫喷妥钠是最常用的麻醉剂之一。不同时候的用量不同,但正常的剂量在500毫克至1.5克之间。这种数据曾被用来制定致命性注射的国家准则。大部分的国家用5克,以保证有效。
巴比妥酸盐也用于安乐死,但安乐死只运用一种药剂,而不是死刑执行中的三种。在安乐死中,通常的药剂用量是1.5克。

巴夫龙

主条目:巴夫龙
  •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毫克
巴夫龙是一种非去极化的肌肉松弛剂,在神经肌肉末端的交叉点阻止乙酰胆碱的传送,这会导致肌肉纤维的收缩;非去极化的药物则阻止这一点。
致命性注射中的巴夫龙剂量通常是0.2毫克/千克体重,肌肉松弛的持续时间大约是4-8小时。呼吸肌的麻痹将会在一个比这短得多的时间内导致死亡。
其他在运用的药物包括氯筒箭毒碱和氯琥珀胆碱。

氯化钾

主条目:氯化钾
  • 致命性注射用量:100 mEq(千倍等值)
钾是一种电解质,于人体中98%存在于细胞内,细胞外的2%则可以导致细胞电势的活动。它可以口服——这是最安全的方式;也可以通过静脉输入人体,但这种方式有严格的规定,医院也限制其剂量。
通常静脉注射的剂量是每小时10-20mEq,输入得很慢,因为让细胞内外的电解质浓度平衡需要时间。当用于国家批准的致命性注射时,大剂量的钾影响了心肌的电传导。血钾过多让心肌细胞的电势低于正常水平(带正电)。如果没有负电势,心脏细胞则不能得到刺激并引发收缩。
将肌肉细胞去极化,通过减少可用的钠通道,抑制了它活动的能力。心电图的改变包括更快的复极化(达到顶峰的T波),PR间隔延长,QRS变宽,可能形成正弦波以及最终的心律停止。病人死于血钾过多的案例(仅次于肾衰竭)在医学界中十分有名。在这种案例中,病人通常迅速死亡,虽然前一秒钟可能看起来还好好的。
氯化钾也用于特定情况下的堕胎

新俄亥俄标准

俄亥俄标准在罗梅尔·布隆未完成的死刑后发展出来,确保了快速而无痛的麻醉(只用硫喷妥钠),并排除了第二次和第三次箭毒和钾的运用。它也提供了备用的量度。
首选方案:硫喷妥钠,5克,静脉注射。备选方案:咪达佐伦,10毫克,肌肉注射;氢吗啡酮,40毫克,肌肉注射。

社会评价 编辑

1、“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一位律师称,在他所接触的死刑犯中,大都有过注射执行死刑的愿望。 “相比枪决,注射死刑方式更文明、更人道,能减少死刑犯的痛苦。”,注射死刑方式也更容易得到死者家属的认可。“从枪决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变革,是推进刑罚人道化的一个国际趋势。”
犯人被执行枪决时,为了保证命中率,枪决时法警与犯人的距离必须很近。“考虑到中国人有一种保全尸的观念,给死刑犯保存一个完整的面部,法警会叫犯人张开嘴巴,以便让子弹从他的嘴里穿出。”
而注射死刑,更加趋于人性化。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是中国死刑执行方法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死刑执行制度向文明、人道方向发展的重要标志和必然趋势。
浙江省高级法院法医处饶文军处长此前对媒体称:“注射执行死刑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中国司法文明的充分体现。最高法院在试点时曾征求死刑犯的意见,选择枪决还是注射,没有一个死刑犯要求枪决,全部选择注射。截至2009年来,注射执行死刑是最人道、最文明、最能为所有人接受的一种死刑执行方式 ” 。
2、网友热议注射死刑,认为不应对“那些人渣仁慈”。
“人道”、“人性”、“无痛苦”……连日来,一则“中国推行‘注射死刑’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的消息,在社会上引发热议。不少网友则提出异议:对那些犯人给予人性化吗?注射死刑,凭什么对那些人渣仁慈?
某网友称,但凡是被判了死刑的人,要么是杀人放火,要么是罪大恶极,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对社会造成了相当大危害,或是对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一个死刑犯的背后,都要牺牲一个甚至N个家庭。失去财产的痛苦可以慢慢忘却,但失去亲人的切肤之痛,岂是短期内可以愈合?”
“他们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这是公理。”他们都曾残忍地剥夺过他人的生命,当然也要用最残忍的手段去剥夺他的生命,这也是大多数人可以认同的观点。为什么要对他们执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难道他们不应该接受这份痛苦?
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
对于网络和社会上很多人发出的疑问,在中央电视台6月13日《新闻1+1》节目中,央视主持人白岩松以中国首例注射死刑案件报道参与者的身份发表了看法。[1] 
有民意调查显示,当被问及“你是不是赞成注射死刑”,有七成人赞成,但被问及“你认为应该怎样执行注射死刑”,超过56%的人认为,罪大恶极的、民愤极大的,还是应该执行枪决。对此,白岩松认为,接近70%的选择了注射死刑,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但第二个选题更多诱发的是人们感性的心态,因为这里本身有一句话叫罪大恶极,民愤极大。“我觉得长期以来,我们是有这样一种可能是感性的感受,既然他那么糟糕,民愤极大,那就应该罪加一等,恨不得枪毙两次、三次,就把他执行死刑时候的痛苦程度跟他的犯罪程度画上一个等号,其实这两者从今天的这个角度来看不应该画等号,为什么呢?因为对一个人极致的惩罚就是剥夺他的生命,而没有说在极致惩罚之后,再赋予一些惩罚的色彩,比如说让他痛苦,让他恐惧,让他一枪死不了等等,这样的话好像觉得更解恨,在这个背后好像有一种以暴制暴、以怨报怨这样一种长期的心理。其实当我们换一个角度讲,剥夺生命就是最极致的惩罚的时候,一切就应该能想得明白。”
还有人认为,死刑是对犯罪人的最大的一种惩罚,它是一种最严酷的震慑,那么如果采用注射死刑这种方式,让死刑犯能够平静地,据说是没有痛苦地离去的话,那还会起到对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不良行为的震慑作用吗?
白岩松认为,“其实这一点已经悄悄地在改变。过去执行枪决时,恨不得要游街,要示众。但是你在很多人的回忆和文字作品当中都能看到,我们即使作为一个非常健康的、正常的,然后只是偶尔成为这样行为的旁观者的时候,那样痛苦的记忆,甚至一辈子抹不去,因为它对你产生的不仅仅是一种震慑,还有很大的一种恐惧,其实这是给社会附加的一种刑罚。当社会逐渐在前进的时候,当要以人为本的时候,全社会都知道剥夺生命就是最高的一种处罚之后,这已足够让大家明白要以法律为准绳。”
在注射死刑的推出前后,司法成本”所起的作用几乎是决定性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胡云腾博士介绍,枪决的执行成本其实是最低的,它不需要任何技术和复杂器械,一支短枪或长枪,一堵墙或一棵树,就足以快速处决。
但实际操作中,枪决成本附带的成本也很多。早些年要枪毙犯人是一项“浩大工程”:要组织设置刑场,包括立靶挡,插红旗……仅戒严一项,就“没有百十来人不行”。而从监狱到刑场,一路上都要戒严,“开道车、警车、囚车,这样一个车队一般都有几十个人”。
3、其他看法
自称是开执行车的网友说:一般执行车从法院开出后直接开往火化场,在路上执行死刑,或者开到偏僻的郊外执行完在开往火化场。虽说不痛苦,但是事实上从药物注射到罪犯完全死亡(既是大脑的意识完全消失,俗称“脑死亡”)的这段时间是5分钟到8分46秒左右(这个时间的长短因人而异)。

发展状况 编辑

美国

1977年5月11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使用静脉注射作为合法死刑方式的地方。之后,得克萨斯州也通过了法令。至2009年,美国有19个州在法令中规定可以使用这种形式,其中一些州也允许犯人选择其他的方式。但自从有人提出注射处死无效、残忍以及上述调查提出了种种问题后,美国已有11个州暂停注射处死。
历史上第一例注射死刑的犯人1982年死于美国的得克萨斯州
2014年6月19日,自2014年年4月俄克拉荷马州的注射死刑出错之后,美国首次恢复执行注射死刑,17日一天之内在佐治亚州、密苏里州和佛罗里达州共处死三名死囚。[2] 
在佐治亚州,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在1989年强奸并杀死一名15岁的女孩。他在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刻,以注射药物的来源为由提出上诉,但被最高法院驳回。佐治亚洲当局的一名发言人说,他是在注射了药物的一个多小时之后死的,无明显的并发症。[2] 
第二名被执行死刑的罪犯是在密苏里州,他在1996年杀害了两名妇女,他在17日凌晨被注射药物死亡。17日晚些时候,佛罗里达州在当地时间18点对第三名死囚执行注射死刑。这是美国在俄克拉荷马注射死刑出错之后首次重新恢复注射死刑,24小时内处决三名死囚。[2] 
2014年4月,俄克拉荷马州监狱当局在一名对死刑犯注射了药物后,他开始躁动,在一个小时之后才死于心脏病。就像俄克拉荷马州一样,佐治亚州和密苏里州当局都拒绝透露是从哪里获得的注射药物,以及是否对药物进行过测试。[2] 

中国

切尼斯中国纪录大全》记载中国第一例注射死刑是1997年3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用注射方法执行的死刑。这是自1997年1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后,中国执行的第一例注射死刑。
昆明中院从1997年3月28日首次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至今已使用此方法执行了数次死刑。
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死刑由法警实施,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昆明中院使用较为先进的监测仪器对被执行对象的血压、心率、呼吸、脑电、血氧饱和度,以及神智、瞳孔、肌张力、皮肤粘膜颜色、面部表情等进行了监测和观察,其结果都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而后注射死刑制度经过多年在全国仍未全面推广,据说主要障碍是有人认为该方式太便宜死刑犯了。
也有人觉的这样不合理,枪决震慑作用更大,我们的目的是震慑犯罪,防止犯罪;死亡不可怕,更可怕的是痛苦的死亡过程,比如烧死的痛苦要更加厉害,司法的文明和人性应该体现在对大多数人的前提下。
参考资料
词条标签:
社会 法律术语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