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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有人认为黄洋父亲做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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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盛一来膜拜大神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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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阿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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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ppydrif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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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被投毒死了,凶手说这是个愚人节玩笑,凶手的父亲要求无罪辩护,大半年了一个道歉都没有。一审判死,这才来道歉。最高法复核死刑通过,连夜带着一大堆记者来道歉。<br>(删一句,据说这一句话不友善被举报了,您随意)
编辑于 2015-12-14
儿子被投毒死了,凶手说这是个愚人节玩笑,凶手的父亲要求无罪辩护,大半年了一个道歉都没有。一审判死,这才来道歉。最高法复核死刑通过,连夜带着一大堆记者来道歉。(删一句,据说这一句话不友善被举报了,您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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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子话题:
废除死刑
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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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飞
,平等不过是弱者的幻想,幸运者的幻象。
知乎用户、
知乎用户、
狗富贵互相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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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的答案大部分都是从人的感情角度讨论的啊。<br>我来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反对废除死刑意见吧。<br>一、私刑和报复。<br>我国已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岁以上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与之而来的是受害者家属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私刑和报复。举两个实例。<br>1、广东一位父亲的儿子被一群同学用铁棍打死。凶手都是未成年人,最后判刑的时候即使是主犯也只判了十五年,实际上在监狱里呆了五年不到就出来了。死者的父亲想不开,带上炸药和匕首冲到主犯家里杀光了主犯全家。<br>2、江西的某地,一个老头强奸杀害了一个幼女,已经被送进派出所了。受害者家属听说因为罪犯年纪很大,不可能判死刑,花钱买通看守所里的在押犯,在看守所里打死了那个老头。<br>结论:没有保障好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属的权利,就急着去保护罪犯的权利,只会使民众放弃从法律途径解决问题。<br>二、经济因素。<br>1、我国现在每年投入在监狱里的在押犯的经费逐年递增。如果没有死刑的话,随着犯人数量的逐渐增加,就会出现美国某州的情况,花在每个罪犯的身上的税收是每个孩子身上的七倍。结果恶性循环----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孩子犯罪----罪犯数量增多,消耗的税收更多------没钱教育孩子,预防犯罪。<br>2、我国监狱里面,罪犯的医疗是政府全包的。结果出现了很奇怪的现状。外面的遵纪守法者没钱治病的话,犯个罪进监狱就有免费医疗了。这个已经有很多实例出现。一些老年罪犯,减刑出来后没有生活技能,一身疾病。无路可走,重新犯罪进监狱。有的时候……这些老年罪犯犯下的罪行很轻微只是为了进监狱。而有些时候犯下的罪行就很恐怖……因为以他们的身体状况只能伤害妇女和儿童……<br><br><br> 最后,我认为对罪犯来说。死亡,一辈子呆在监狱里,或是关上个几十年等你年老体弱没有任何生存能力的时候政府把你踢出来。哪个更残忍????支持废除死刑的人是否只是在满足自己?<br><br>耶和华说:凡使他人流血的,我必定使他流血。<br>佛有好生之德,但也除魔卫道。<br>阿门<br>阿弥陀佛<br><br>2014年9月4日追加。<br>我没想到我一年半前的答案又被赞了这么多次。刚好我这一年半又有了些新的想法想对要求废除死刑的人说说。<br>一、宽容和原谅。<br>王二在他的答案引用了房龙的《宽容》,很多倡议废除死刑的人也希望原谅罪犯,给罪犯一个重新来过的机会。对此我只有一句话:<br><b>你不是罪行的受害者,你的宽容和原谅毫无意义!</b><br>二、死刑造成的冤案和误杀。<br>死刑造成冤案和误杀,并不是废除死刑的理由。因为死刑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误杀而废除死刑是因噎废食。我们该做的是严格审核每一起死刑案件,而不是废除死刑。每年中国有近十万人死于车祸,我们为什么不去禁止汽车?<br>三、无期徒刑的弊端<br>如果废除了死刑,每年将会累积多少罪犯?这些罪犯因为在监狱里生活规律,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医疗保健,而且在监狱里也不太可能有太多意外,使得这些罪犯相当的长寿,如此长年累月的积累下来对国家财政是多大的负担?他们会占用多少本来应该用于守法公民的卫生、教育费用?这对于守法的公民来说是否公平?<br><br> 终上所述,我认为应当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在严重的暴力犯罪上,同时严格审核和复核死刑。我认为文明世界不应该是一个没有死刑的世界,而应该是一个是有死刑却用不着使用的世界。<br><br>2014年九月10日修改<br>看到了一个新闻。<br>史上首次 阿富汗判处7名轮奸犯死刑<br>这对于阿富汗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进步。<br>所以多妇女组织和人权团体均对这一结果表示赞赏和欢迎。<br><br>2014年11月25日追加<br>对比死刑和堕胎<br>1、人数。<br>2013年全球被处以死刑的人数除中国外是1万人左右。<br>2013年全球堕胎数估计为3400万。<br>2、尊重生命<br>罪行累累的罪犯不该死,无辜的胎儿该死。<br>3、死刑残忍<br>执行死刑方式 普遍为无痛苦的毒针<br>堕胎,呵呵自己百度吧
编辑于 2014-11-25
看到的答案大部分都是从人的感情角度讨论的啊。我来提供两个不同方向的反对废除死刑意见吧。一、私刑和报复。我国已经不对未成年人使用死刑了,70岁以上的人也不适用死刑,与之而来的是受害者家属的不满以及随之而来的私刑和报复。举两个实例。1、广东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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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官,最后判决宣布别人死刑是怎样一种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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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美丽
,小心轻放
Ln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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坂田银时身下喘
、
i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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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干过这事的长辈告诉我<br>他经手的一个强奸杀人分尸案受害人,活着的照片明眸善睐,巧笑倩兮,死了之后就只是肉块了<br>受害人的母亲眼睛在一星期之内哭得几乎丧失视力,父亲一夜白头<br>受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完全不知道这件事,家里瞒着怕老人出事<br>所以他宣判死刑的时候心里很冷漠,即便罪犯痛哭流涕其家属哭天喊地也完全无动于衷<br>他觉得哪怕有一丝怜悯和同情,都对不起那个如花似玉年纪悲惨死去的姑娘,也对不起她哭到昏厥的母亲和失魂落魄的父亲<br>而宣判死刑,是为了天理公道<br>为了死去的冤魂<br><br>“所以我绝对不会站在死刑犯的立场,哪怕一秒钟。”
发布于 2015-08-30
有一个干过这事的长辈告诉我他经手的一个强奸杀人分尸案受害人,活着的照片明眸善睐,巧笑倩兮,死了之后就只是肉块了受害人的母亲眼睛在一星期之内哭得几乎丧失视力,父亲一夜白头受害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还完全不知道这件事,家里瞒着怕老人出事所以他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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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感觉林森浩案从头到尾都是一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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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法少女李云鹤
,改了ID仍然要说:荣耀归于马欧乌斯家族的…
陈一
、
知乎用户、
阿阿阿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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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黄洋的家人<b>自行</b>抓住林森浩,给他灌了毒药<b>毒死</b>,回头跟警察说<b>“我们就是想开个玩笑,让他也得一辈子肝病”</b>,这他喵的才叫“同态复仇”。现在林森浩的死刑是<b>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依法执行</b>的,<b>这算哪门子同态复仇</b>?<br><br><b>这个案子怎么没有胜利者?正义和法制得到了伸张,这是整个社会的胜利。</b>像林这种丧心病狂的不法之徒总是存在的,好的法律体制不是说就要完全杜绝这种人的出现,而是一旦这种人出现,给予应有的惩罚。我不是法律专业就不献丑了,前面法律专业的知友分析得已经很透彻。此案铁证如山,某些媒体<b>听风就是雨,总想搞个大新闻。假使这些无中生有的东西,你再帮他说一遍,等于你也有责任吧?你们这个样子是不行的!</b>
编辑于 2015-12-14
如果黄洋的家人
自行
抓住林森浩,给他灌了毒药
毒死
,回头跟警察说
“我们就是想开个玩笑,让他也得一辈子肝病”
,这他喵的才叫“同态复仇”。现在林森浩的死刑是
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审判、依法执行
的,
这算哪门子同态复仇
?
这个案子怎么没有胜利者?正义和法制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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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有人认为黄洋父亲做得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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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马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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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厚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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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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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r>//2015/12/12 21:35*/</b><br><b>//第一次更新,也是最后一次更新<br>//1、这么多赞是没想到的,谢谢有赞同我的人,匿名是因为不想因为回答这种问题而积累到赞,希// 望能有除了“赞”以外的按钮 如“体谅”一类的。<br>// 还有重点这里非专业答案,强烈推荐文末链接的一处答案。<br><br></b>//2、对于 黄,林家人我无褒贬,只是表达了我那时认识黄父,且个人喜欢他的为人,如果有人联<br>// 想到什么利益相关,对不起,我个人不太喜欢这些,也分不清楚,请自行判断,或者绕行。<br><br>//3、额,其实我们99.9%的人都会正面或者背面被人“站着”讨论,所以不管我“诅咒”不“诅咒”都是// 一样的,<b>但我是个没素质的人,不改了!所以举报我就好,封号删号都可以,收藏夹已搞至本// 地。<br><br></b>//4、谢谢大家的参与,让更多的人有看到,不过评论区就不回复了,但是 <a data-title="@逗比请来的猴子" data-editable="true" class="member_mention" href="//www.zhihu.com/people/dbc133306eab447b648b1b1836209e1d" data-hash="dbc133306eab447b648b1b1836209e1d" data-tip="p$b$dbc133306eab447b648b1b1836209e1d">@逗比请来的猴子</a><br>// 对,说的就是你,也回复给类似想法的人,我只打算让你们清楚一点,说多了嫌累,<b>不是我的</b><b><b>// </b>答案值这多赞,而是有一群人十分不太喜欢另一群人,而我恰好是站在其中一群而已。<br><br></b>//5、老乡校友你们好,老乡校友再见。<br>/**************************************************************************************************/<br>/**************************************************************************************************/<br><br><br>隐匿知乎这些年!这个问题实在忍不住了,我要站出来说两句的!<br><br><br><br>黄洋父亲是我高中时期的宿舍管理员,一个朴实善良的大叔,我们考上高中那会儿他儿子应该在读大二,在我们那儿考上那种名校是值得炫耀的。 <br><br>所以我高中那段日子里的老黄都是笑嘻嘻的,我们偶尔也会开开玩笑,“黄管,要咋子才能像你儿子那样考个好学校嘛?教哈我们嘛~” 这时候黄管脸上就会洋溢起不得了的笑容,然后跟我们巴拉巴拉大半天~从吃饭睡觉的正确姿势到宇宙真理~ <br><br>虽然听说那时黄管的孩子上学都是贷款的~~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写,才能描述出那时的黄管作为一个父亲,因为能培育出这样一个儿子,是怀着怎样的骄傲和幸福~~ <br><br>后来上了大学,每年暑假还有回学校,还遇到过黄管他在宿舍下面扫树叶,他居然都还记得我,还聊过一会儿,觉得他还是我们高中时的样子,爱开玩笑,享受着生活~~ <br><br>再后来就在网上看到黄洋的报道,qq空间里都是一片愤慨,一些万年不冒泡的僵尸号都表示了对死刑的支持,但更多的是对黄管家庭的不幸感伤~~<br><br> 这里真心只想说,站着说话的都特么不腰疼! <br><br>你们这些家伙,明明知道那货杀死的不仅仅是个学生,是一个父亲的骄傲,还是整个家庭的希望! <br><br>而有的人却以为自己掌握了宇宙真理,老拿国外废除死刑说事! <br><br>他以后或许还能对社会有贡献就能不死?<br><br>那比他牛逼的人多了去了,大家都能上街砍人了? 说好的人人平等呢? <br><br>如果法律受舆论干扰,这样的法律你要么?<br><br>说黄管做过的人们,请你们看清楚!这无关乎你们所谓的司法与舆论!<br>这只是一个老父亲在为自己的儿子尽最后一份努力!<br><br><b>至于林和林父母,没有我有资格能说的地方,</b><br><br><b>但做错了就得认,挨打要立正!</b><br><br>对于在这个事情上始终站着说话的人们,我诅咒你们以后也会被别人站着看!<br><br> 我也不是专业的,只是憋不住的乱说一气~ 建议你们看看是否应该废除死刑那个答案!<br><br>【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逻格斯:死刑的意义就在这里 本文原始出处应当是某本著作,已不可考,现在的文字转引自:日本第一个未成年人被判死刑的案例 这是一… <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20256641/answer/34173754" class="internal">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 - 逻格斯的回答</a> (分享自知乎网)
编辑于 2015-12-12
/***********************************************************************************************************///2015/12/12 21:35*/
//第一次更新,也是最后一次更新//1、这么多赞是没想到的,谢谢有赞同我的人,匿名是因为不想因为回答这种问题而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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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法官,最后判决宣布别人死刑是怎样一种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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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ven Vilion
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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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伟光
、
ove 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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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谢谢大家的点赞,很高兴能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以及评论区热烈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b><br><br><br><b>#长文预警#<br></b><br>一篇文章分享给大家。非常非常推荐一读!很好地阐明了这个问题。读完确实对人生、法律和社会都会有新的感受。<br><br><b>一点私货;</b><br><br>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最终下死刑决定的都是最高院的专职死刑复核法官。最初在组建这个团队的时候,有个小细节。当时最高法广泛地招揽北京各大院校的法学博士。但死刑复核身背的责任太过沉重,虽然是最尖端最直接践行刑法理论的机会,仍旧应者寥寥。所以下文说的内心煎熬,我看不是个案,可以反映题目所言的“法官的体验”。<br><br>没错...如评论所说,卢老师在文章里放了挺多个人观点,主张废除死刑。但不代表我的观点,大家都可以各抒己见啦~希望大家也可以看一下评论区各位的观点,相信真理越辩越明。<br><br>另外,需要提醒大家,卢老师的这个访谈只是谈谈自己的感想而已,并不是在以此论证废除死刑的合理性。虽然我们在评论区讨论死刑制度,但不必要把这篇文章就当做他的全部观点,而进行批驳。<br><br>---------------------------------------------------------------------------------------------------------------------<br>下面这篇文章,来自《人物》杂志。(评论里似乎有人物的记者,快去关注!)<br>受访者:<b>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挂职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两年。</b>(纯粹为了分享,若侵权请联系我)<br><br><img src="https://pic4.zhimg.com/a4ab03d6c01300ad82a5645c58be2a0b_b.jpg" data-rawwidth="540" data-rawheight="36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40" data-original="https://pic4.zhimg.com/a4ab03d6c01300ad82a5645c58be2a0b_r.jpg"><blockquote><p> 见到卢建平先生时,他正在办公室噼里啪啦地敲打键盘。打印机嗡嗡运转了一会儿后,他拢齐了一小叠纸,微笑着递了过来。一共8张,还温热着,是他担任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的心得。</p><p><strong>2012年12月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卢建平为最高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挂职两年。8页心得中,他尤其强调最后3页,那是他新近续写的。2000字篇幅中,使用了25次「恨」字,抛出了17个语气强烈的反问。</strong></p><p> 与《人物》先后两次交谈,地点都在办公室里。一个在他任教的北京师范大学,一个在最高法院中。前一次,他态度亲和,符合一位耐心细致、不失幽默的教师形象。场景切换至最高法院大楼内,他自然而然地进入到「死刑复核法官」的官方角色中,态度威严,言辞谨慎。对某些问题,他点到即止,避免「引发公检法的不和谐」,有时直接拒绝,「你问了不该问的问题」、「红线不能碰」。</p><p> 他本人经历的「灵魂之苦」正是缘于学者和法官的双重身份。作为法学教授,他脑子里死刑废除论根深蒂固。作为法官,他却不得不一次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签字—大多数时候他得写下「核」,「核」就是「杀」。落笔之时,就是死刑执行程序启动之日。他反思自己的工作价值,有时沮丧不已,「我说我这么辛苦,跑这边来干嘛来了?就是为了多杀几个人吗?」</p><p><strong>实在不忍心判他死</strong></p><p> 1979年,我16岁时从浙江坐火车到北京上大学,不要说法律是个啥不知道,那两个字我都讲不好。火车邻座一个五十来岁知识分子模样的人纠正了我的发音,说那念「法律(Lǜ)」,不是「法律(Li)」。</p><p> 那时候哪敢想30多年后我能进入中国司法最核心、最神秘的岗位体验一把。中国几千刑法学者当中,进入司法事务部的多,能来这个岗位的,少之又少。</p><p><strong>2008年,我到海淀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整整3年接触繁杂琐碎的司法事务。我觉得这叫「皮肉之苦」。在最高法院的这两年,我把它叫「灵魂之苦」。皮肉也苦,跟灵魂上的煎熬一比真不算什么。一纸死刑命令下去,7天之内对方就变成了一具尸体,真的不一样。</strong></p><p> 大学最后一年我曾经在检察院实习,我20岁,戴个红袖章在天津杨柳青刑场上监刑。那是1983年的4月28号,严打斗争尚未进入火热阶段,一上午枪毙了28个,7个一排,分4批放倒。</p><p> 我亲眼看见这些所谓的死囚栽倒在我脚跟前。溅起来的泥浆、血浆、脑浆,沾在了我的裤腿上。死刑犯中枪后垂死挣扎。绳索还捆着,就在草地上爬啊。像我小时候杀青蛙,一刀下去,手脚抽搐、直挺挺地抻着。</p><p> 对这些死囚来说,在当时以法律之名被枪决,很难,我们在边上看的人,也难。30多年了,我记得清清楚楚。</p><p> 我是一个死刑废除论者,我曾经开玩笑说,如果进入法院,我肯定全部投反对票,众人皆曰可杀,我一个人反对。真去最高法的时候,我明确地告诉自己,不能做堂吉诃德,不能和风车作战。既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我去干这个活,那我得干得跟其他人一样。刑法中仍有55项死刑罪名,有,就得用。</p><p> 2013年4月10日下午,我第一次在死刑复核裁定书上,写下了核准意见。</p><p> 我在最高法有一个内外两间的办公室,外间休息,案卷都堆在里间。这是一个贩毒案件。全部案卷仔细看完,我跑到外间沙发上傻乎乎坐了半天,就琢磨,能不能不死。后来又跑到法院外头,一个人在明城墙遗址下踱步。就在那儿想,会不会出错啊,哪些问题、哪些细节上还能留有余地,给他求一条生路?</p><p> 事实证据、政策把握、未来趋势,我在心里一条一条过,打叉打叉打叉。所有生路都灭掉了。我跑去问其他同事,你们以前怎么弄的。同事说别纠结了,以前跟这个类似的或者比他更轻一点的,都核了。我最后无可奈何地把这字签掉了。</p><p> 「核」字签下去以后,我晚上做噩梦啊,连着两三天做。被告人从案卷里走出来了,他来找我来了。</p><p> 案卷中一般都附有死刑犯的照片,大多是彩照。照片很重要,至少对我而言,我要掌管这个人的性命,至少得见他一面吧?他不是个物件,也不是什么虚无缥缈的东西,是个人。</p><p> 那是一个很阳光的彝族小伙子,英俊,有点儿像郭富城。让我印象最深的,是他的皮肤,古铜色,特别健康。毒品带在身上10分钟之内就被抓了,一过秤1700多克,按照量刑标准他肯定要被杀掉。整个毒品犯罪环节中,他获利最小,风险却最大。我惋惜极了。</p><p> 我把噩梦跟同事说了,很多人跟我打趣,不排除个别人在嘲笑我啊,那意思一把年纪了,做事情还那么幼稚,那么天真,还做噩梦呢,还有那么多牵肠挂肚的东西。一些人可能会在心里说,有什么撇不开的,像这样的我不知杀了多少了。</p><p> 我在书里读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最著名的法学家吴经熊的故事。当时他担任上海特区高等法院的院长,是个虔诚的天主教徒。那个时候他不仅要下判决,还得直接签署死刑执行命令。白天签字杀人,晚上去教堂忏悔。还不因为他是法官,这是他的job,不得不干。我虽然没有宗教信仰,但恻隐之心总是有的。那么健康漂亮的肤色,实在不忍心判他死,但有什么办法?这是我的job。</p><p><strong>都是肉体凡胎</strong></p><p> 死刑复核法官最主要的工作是看案卷。我的办公室桌上、茶几上、墙角里案卷都堆得跟小山似的。死刑案件你想想,一审到二审,案情最简单的也有十几本吧。我听说有个涉黑案案卷270多本。内勤人员推着个小平板车,把牛皮纸装着的案卷一垛一垛送到各个法官办公室。那轱辘声成天在楼里回荡。第一次可能觉得哎呀,弄点事情给我做做,弄两个来。后来,我一听那声音就头皮发麻,最好是不要来了吧。有时候我出差,内勤打电话来,说卢庭我又往你屋里推了几车,我一听就晕。成天看卷,最开始眼睛睁这么大,看到后来眯眯眯,眯成一条缝。中午食堂吃个饭,到明城墙遗址那块溜达溜达,下午回来继续看,再把眼睛看成一条缝。</p><p> 我把自己审的案卷分为两种,红案和白案。贩毒类的属于白案,案卷干净。带血的、杀人的叫红案,尸体腐烂、脑浆涂地的彩色照片都在里面。</p><p> 复核某个红案让我对自己产生了新的认知。被告人是江西一个电梯维修班的班长。他手里有两条人命,都是未成年少女。一个14岁,放学路上他骑着个电动车,说我给你载一段,骗上了车。再找到孩子时只剩零零碎碎几个尸块。另一个才11岁,放学回家电梯里碰上了他。后来在一个建筑工地把小孩弄死了抛尸。杀人前有没有实施性侵害无法证实,因为找到时没有全尸。案卷中没有小女孩的照片和相貌描述,但我在脑子里重构了这两个少女的生命,如花的岁月,竟然遭遇这样的噩梦。</p><p> 看了这样的案件,只要是正常人,都会被激起强烈的义愤。主审的合议庭给出了意见,再按程序走到我这儿,说实话我是捺着性子才仔仔细细看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记得当时我写了大概这么几句:被告人某某某,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极大。</p><p> 我很坚决地把核准意见写下去了。写「核」字时,老实说我内心一点保留都没有,畅快淋漓,出了一口恶气,觉得自己为民除害了。</p><p> 但当我离开这个办公室,回到学校那个做学问的氛围中,「超我」跑出来指责我了:你不是个学者吗,你不是主张要废除死刑吗,为什么在这个案子上你妥协了,你让步了。借由杀掉一个罪大恶极的人,我的情绪得到了宣泄。这才发现,哦,原来我是个凡人,肉身一个。理论上说废除死刑,与实际操作起来,两码事。</p><p> 有时候跟最高法的同事私下聊,三杯下肚他们问我到底怎么看他们。我说你们也很平凡,肉体凡胎呗。不给你们看高,觉得你们就是圣人,高人一头,火眼金睛什么的,我说你们也有犯错的时候。有的时候我一个人看材料看了半天,最后也懵了。我不是孙悟空,不是玉皇大帝,不是上帝,怎么才能判断两个相互矛盾的证词之间谁更可信?</p><p> 我们叫最高法院,所谓「最高」只是体制的安排,审判体系我们处在最后的环节,并不见得我们的智商、能力、道德水平就是最高。如果理解最高,可能我们责任最重,最后一个关卡,应该更加严格谨慎。</p><p> 人的认识能力,总是受时空条件限制。还有很多其他因素,心理的、意志的、现在科学没法解释的。我们前两天讨论一个案件。一个人失踪了,尸体怎么都找不到,最后死者姐夫说那个谁谁他托梦给我了,在哪里哪里哪里这个坟墓,形状是什么样子等等。他家人根据这个描述,找到那个地方,挖下去,果然在。</p><p> 案卷里就这么写的。我们开会讨论到这个托梦,说太离奇了吧。我们互相问,你有没有碰到过,有的人说有,有的人说没有,有的人很信,有的人不信。我们现在怀疑被托梦的这个人。案卷只是一个抽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光这样的抽象分析、武断分析不行,你要把他的嫌疑比较充分地排除掉。所以反过来调查他。时间上、条件上有没有这个可能,有没有杀人动机。</p><p> 我个人是比较相信的。我相信很多事情人决定一半,天决定一半。我是基于广义相对论,现在还有很多事物我们认识不了啊。认识不了的时候,你不能武断地斥之为迷信、伪科学或者什么。这个人的嫌疑现在还没排除掉,正在做。</p><p><strong>一个坚决主张废除死刑的死刑复核法官</strong></p><p><strong>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strong></p><p> 核,还是不核?这是所有死刑复核法官面对的终极问题。有时候我们会对被告人有强烈的同情心,尤其是受害人真有过错的。四川的李彦杀夫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暴,后来把老公打死,碎尸,煮了。我们内部审理报告里经常会写「事出有因」「情有可原」这样的词,真是同情、惋惜这样的人。不能说我们法官就没有同情心,法官也是人啊。这个案子我们最后没核,这也是在权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法官意志和社会公意充分沟通之后的结果。但毕竟是少数。</p><p> 我们国家在新农村建设,经常有一些利益冲突。比如村民权益受损了,迁怒于乡里、村里的几个领导,把这几个都杀了。像这种,辩护律师就会写「是被害人过错」。被害人他有什么过错啊,他只不过执行了某一级政府的决定,往他家跑了两趟,催促了他一下,动员了他一下,结果被告人把这个人当成仇人杀了。</p><p> 最高法的同事说我是「卧底」,既开玩笑,也当真。毕竟我从身份、志向上都跟他们有一些差别。我坚决主张废除死刑,却要下手签署核准死刑的文件,经常陷入生与死的无限纠结中。我夜里读史书,想看看古代判官是怎么做的。偶然读到《宋史·欧阳修传》,豁然开朗了。欧阳修父亲欧阳观为官时,因为找不到理由放死囚一条生路,不住叹息。妻子问他,死囚还要给他找生路吗?欧阳观说,「求其生而不得,则死者与我皆无恨。」这话一下子点化了我。</p><p> 对于我主张的完全废除死刑的总目标而言,「求其生」只是一个次优(second best)目标,是一种近乎无奈的选择,但依然是立法存置死刑前提下,通过司法努力限制死刑能达到的最优选择。换成今天的话说,就是要客观全面地收集被告人有罪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在定罪量刑时,对不利于被告和有利于被告的事实或情节给予全面充分的考虑和评价。一切「求其生」的努力告吹,生的希望一一破灭后,才迫不得已使用死刑。「求其生而不得」,死刑方能成为「例外」的刑罚。</p><p> 这几年我们经常要做一项工作,就是评估案件风险,看是否有和解、调解的可能。</p><p> 死刑复核的主审法官会直接下去调解,这是日常工作的一部分。跟被害人家属、当地政府、政法委、公安局、街道办接触,就是要看看有没有不判被告人死刑的余地。如果能调解成功,法官真的很有幸福感,留下一条人命啊。事实上我们内部考核,调解成功算一项工作成就。</p><p> 我们有一个案子,死刑复核的主审法官是个处级干部,他认为不该核。我们庭长觉得应该核掉。有分歧了,庭长说一起讨论。疑难案件一般都会提到每周三的庭务会上讨论。第一次讨论后,我们大家一致意见说该核,你不对,我们对,案子打回去重新看。过一段时间,这个主审法官又跑来说,我还是觉得不该杀。关键证据存疑。庭长说那行,再来一次庭务会。第二次庭务会,大家讨论得更细,多方意见争辩下来,还是要核,又打回到这个主审法官那儿。他还是不服气,说尽管你们是领导,都是局级、副局级干部,但毕竟这个案子是我主审的,我对案情最了解,我坚持不杀。又开了第三次庭务会。到现在为止,这个案子还没定下来。</p><p> 有人可能要批评了,你们来来回回的,工作效率这么低,被害人日日夜夜都在等着这份公道呢。就像他们律师说的,正义迟到就不是正义了。我觉得互相理解吧。从我们的角度上,杀人还要追求什么效率啊?</p><p><strong>你让他死死看,我们就不核</strong></p><p> 1983年从人民大学法律系毕业,我获得了公派留学法国的机会。<strong>对我影响最大的导师是安塞尔,20世纪法国最伟大的刑法学家。他的核心观点是不要把犯罪仅仅看作法律概念。直白地说,犯罪是一个跟人有关的、跟社会有关的问题,这才是它的本相。</strong></p><p> 这句话对我影响至深。这也是为什么我回国后,不愿意做就法条论法条的事。我到现在为止我也没写过一本像样的《刑法》教材,我觉得那意义有限,不解决问题。我更愿意从国家政策,甚至政治的高度看法律问题。</p><p> 按一般人理解,法律规定被告人该死就判死,有什么好商量的,对吧。法律规定贩卖海洛因超过50克的就可以判处死刑。是不是所有超过50克的都这么判了?当然不是。我们实际量刑标准远远超过了这个数。法律规定是笼统抽象的,它是一个幅度。这个幅度总是随行就市的。比如涉毒案件,国家毒品治理的态度非常明确:严惩不贷。但在这样的一个政策框架里头,难道法官就是一支机械的笔了?难道每个案件没有自己特殊的情况了吗?老百姓可能觉得哎呀这个幅度也就这么大,但在我们法官看来,那可能就是天和地的差别。具体操作中其实有大量问题需要费心掂量。</p><p> 每周三早上的庭务会我们会把疑难案件拿出来共同讨论,帮主审法官出主意。法官们争论的激烈程度绝对超过你想象。今天上午的涉毒案,两个被告人,法官们总体有三种意见:核一个,核两个,两个都不核。核一个人里头还有分歧,核张三还是核李四?这个意见里就蕴含了你法官本人的经验,对法律、政策的把握。越是具体问题,越要求法官的理解准确精密。以共同犯罪的案子中运输毒品为例。一部分人步行,一部分人骑摩托车,跟接力赛一样,是一个有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犯罪责任怎么分配?谁作用最大,谁地位最重?分析起来也不容易。</p><p> 社会反响我们也需要考量。当然裁判文书里不会写出来。所谓社会反响,就是被害人那边闹不闹,闹得凶不凶。我们案卷里经常就直接有,几百人联名信要求被告人死。当地政法委、政府直接写意见,不在正卷里面,副卷里面也会有。</p><p> 如果这个案件事实就是存疑,或者被告人就是有法定的从轻发落的理由,那你还要杀他,真的是于法无据。你怎么能够屈从民意把他杀了呢?当然,我也不敢说我们最高法院现在做出的判决好像就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没有一点顺从民意的,这个我不敢说。</p><p> 这是我们需要面对的现实困境。比如这个人在法律和政策上都有理由不杀他,但如果被害人那边闹得很凶,你这边不核,他那边就要搞爆炸、自焚了。到你法院门前汽油往身上一浇,又是一人条命。很无奈。我们法官有时候也会这样说,让他死死看,我们就不核。</p><p> 我刚来法院上班,就看到一个中年男子在大院门口的大铁栏杆前「上访」。白衣服上两行血红大字:马某不死,我儿死不瞑目。有时他把纸筒卷成个喇叭,朝大楼喊话,说的还是方言,抑扬顿挫,「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刑四庭、审监庭……」还经常点几位领导的名字。</p><p> 我打听了一下,原来案发时被告人尚未成年,依法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那你闹什么劲啊?没到18岁,硬要他死啊?你难道要我们最高法院公然违法?社会大众为什么就抱着「杀人偿命」的复仇观念止步不前呢?</p><p><strong>说得不太好听一点,最高法院要和那个杀声震天的民意作对,道理就在这儿。杀声震天的时候,好多言论经不起推敲,好多观点完全站不住脚。这种情绪都是来自人类内心的最黑暗、最野蛮、最愚昧的东西。人类不能让这些东西来主宰啊。</strong></p><br><p><strong>卢建平经常陷入生与死的无限纠结当中</strong></p><p><strong>凭什么说你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政党?</strong></p><p> 案子审得多了,我那个「核」字写得越来越顺畅。因为核的多,不核的少。有学生拿申请奖学金的报告、请假条什么的让我签字,很快就把它核准了。写完以后,说坏了,写错了,我心里一惊,这「核」字怎么就写得这么轻易、这么不假思索?我感觉很凄凉的是噩梦再也不做了,我害怕自己陷入某种惯性。我写了个小纸条贴在桌上,「你真以为你是个熟练工吗?必须警惕熟练工的心态」。「杀人」这件事情上,不要做那卖油郎,耍一个技艺纯熟而已。</p><p> 生活在保留死刑的国度里,想想觉得很悲哀。我们法官勤勤恳恳、日以继夜、身心俱疲,总的来说不就是杀人吗?我一介书生,每天早上6点半就背个书包出门,一趟公交车,倒三趟地铁,从城西北穿行到城东南,就为了在死刑核准文书上多签几个名字吗?心里有恨啊。每次从最高法大楼里走出来,就感觉从阴影里走出来一样。</p><p> 说句实在的,法官获得的回报跟付出的相比,太不相称了。一个在刑庭做了30年的老法官,工资也不过8000。我在最高法两年,真正从这个楼里背回家的东西,就两样,一箱山东白皮大蒜,一箱白面馒头,才12个。如果我们国家顺了世界历史潮流,向已经废除死刑的140多个国家看齐,也就帮我们这些法官免除掉无尽的自我审判了。我们的青春和才华至少有比杀人更好的安排和去处吧?</p><p> 我们党中央最高领导层,对死刑的态度其实比我们现在所有的司法机关都要超前。有两个例证。第一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法院之前,党中央曾经内部征求30多个省委书记的意见,意见反馈回来,绝大多数地方大员说NO,不愿意权力被中央收走。中央最后还是坚决收回来了,你不愿意不行,大势所趋。现在这个制度改进就见成效了。念斌案,如果不是最高法打回了死刑判决,他都死好几回了。</p><p> 第二个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废止了13个死刑罪名。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里说,「要逐步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是明确信号啊。你看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里不是还要再废掉9到10个死刑罪名吗?</p><p> 从共产党的发展史上看,废除死刑肯定是最后的目标。我们党现在虽然没有把目标明讲出来,但你看啊,1922年《中共中央关于时局的第一次声明》里头就有一条,「废止死刑」。1956年,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也提出,要「逐步地达到完全废止死刑的目的」。</p><p> 革命年代也好,建设年代也好,我们都有这样的主张,没有理由今天就放弃了。最近这几届关于死刑政策的表述,我是不满意的,是在倒退。废除死刑的理想就像共产主义理想一样,始终是党的奋斗目标。如果共产党做不到这一点,凭什么说你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政党?</p><p> 我经常说判决要经得起历史考验,多长时间算「历史」?举集资诈骗类案件为例。我主张留有余地,判个死缓、判个无期也好啊。我们国家现在处于社会深刻变革时期,这时候使用死刑这种不留余地的手段,要更加谨慎。对于那些已经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的人来说,这些判决把他们留在黎明前的黑夜里了。天就要亮了,他们死了。这种黎明前的黑暗,我说是真正的黑暗。</p><p> 两年死刑复核法官的经历让我想起了一件年代久远的事。1988年,我在法国拿到了法学博士学位,准备回国大干一番事业。我们学生公寓里头有一个打扫卫生的法国老太太。她知道我要走了,我收拾行李,她就倚在宿舍门框上看我。她那眼神中有那种自己的孩子要出远门似的爱怜,但还有不忍、惋惜的感觉。</p><p> 我说您干嘛这么看我。她说我前两天电视里看你们国家哪儿哪儿枪毙人了。那么长的枪抵在后脑勺,「砰」的一声,一帮人倒下了。她说我知道你的专业跟这个有关,我真的是担心啊,你在我们国家自由自在生活了几年,如今又要回到合法剥夺人生命的制度里了。</p><p> 法国1982年就废除了死刑,她生活的世界不再有死刑的威胁。她没往下多谈,我猜测她言下之意是,你会不会变成刑场上去扣扳机的法警?或者成为那个「杀人」的法官?又或者,更不幸的,因为种种原因也像那样被长枪顶住脑袋?</p><p> 那时我年少气盛,我想我们十几亿人挑出几个到法国来学习,是精英中的精英,我们回去以后肯定有一条飞黄腾达的路,而你只是法国社会最底层的清洁工,居然还同情我们。我说那是生我养我的地方,即便回去有这种风险,关你什么事?我们毕竟发展是有差异的,既然我们文化里还保留死刑,我们就认了,跟你有什么关系?</p><p><strong>老太太说了一句话,我至今记得。「咱们是同类。」她原话里用的是「proches」这个词,我翻译成「同类」,实际上涵义比「同类」亲近。你我是同类,都是属于人类的一分子。</strong></p><p><strong> 20多年后,我真的经历了以上角色中的一种,掌管他人性命。灵魂备受煎熬之时,我想我明白了她当年话中的真意。</strong></p></blockquote>原文链接:<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21ccom.net/articles/china/gqmq/20150119119157.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死刑复核 灵魂折磨 -《人物》杂志<i class="icon-external"></i></a>
编辑于 2015-05-22
谢谢大家的点赞,很高兴能引起大家对这个问题的思考,以及评论区热烈的讨论,真理越辩越明。
#长文预警#
一篇文章分享给大家。非常非常推荐一读!很好地阐明了这个问题。读完确实对人生、法律和社会都会有新的感受。
一点私货;
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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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你支持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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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哥哥
,羊与花的战争是重要的。
知乎用户、
火尧我鸟
、
隋广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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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人叫丹尼尔·卡马戈·巴尔博萨,在1970年第一次杀人后,12年里他先后杀死了多达72名孩童,多数为年轻处女。<br><br>还有个人叫佩德罗·阿隆索·洛佩斯,绰号“安第斯野兽”,在1969-1980年间杀死了110名女童,年龄均为8-12岁。最后被以谋杀110名孩童的罪名被起诉,不过他自己承认杀害了超过240名秘鲁失踪的女童。<br><br>最后一个人叫路易斯·加拉维托,他以涉嫌谋杀400余名女童的罪名起诉,并以杀害139名少女的罪名定罪 。<br><br>光看被害人数,你是否已经无法理解他们的病态,又或者你是否已经觉得他们死十次都无法洗清他们的罪孽。<br><br>可讽刺的是,除了第一位1994年在监狱中被一名受害者的表兄杀死外,其他两位根据厄瓜多尔和哥伦比亚的法律,均被判处了最高30年的监狱服刑(因为后者现在被改为60年),甚至还有在狱中表现良好会得以减刑的优待,而他们至今也还好好的活在这个世上。<br><br>我曾看过某个知友的一个答案,说四个人去别人家盗窃,见女主人长得漂亮,竟等那对新婚夫妇回来后,将男主人捆绑,当着男主人的面轮奸了女主人几个小时。事后竟然还拿着钱去买吃的回来开了一顿伙,并将夫妇两人双双杀害。<br><br>所以我无法想象的是,这四个人要是只被判处最高30年的监禁,那么对于受害者的家人而言,还真不如直接就放出来,好亲手去杀死他们。<br><br>不过好的是中国目前还是有死刑的,这也是我支持死刑的原因。<br><br><br><b>因为有些人他所犯下的罪恶</b><b>是不配用时间来偿还的。</b>
发布于 2015-11-27
有个人叫丹尼尔·卡马戈·巴尔博萨,在1970年第一次杀人后,12年里他先后杀死了多达72名孩童,多数为年轻处女。还有个人叫佩德罗·阿隆索·洛佩斯,绰号“安第斯野兽”,在1969-1980年间杀死了110名女童,年龄均为8-12岁。最后被以谋杀110名孩童的罪名被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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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俊峰为什么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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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云帆
,微信订阅账号“楚云帆”
帝都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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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曲日三石
、
爪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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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br><br>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名声大噪的案子。由于时间久远,律师的名字完全想不起来了,只记住了大致情节。<br><br>这个故事发生在苏北或者皖北(反正是在大概的区域,徐州周边)的一个县城,有一个卖瓜的小贩卖西瓜,来了一帮公子哥,是当地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和其一帮狐朋狗友。一众人在摊上吃完西瓜后没给钱准备扬长而去,小贩上前理论,对方大概甩了几句类似电视剧中的鬼子讲的老子吃东瓜都不给钱更何况吃了你几个西瓜之类的话,应该是横行惯了。小贩也不晓得其背景,坚持理论,惹恼了这帮公子哥,于是开始砸摊,过程中甚至操起板凳殴打小贩,把其打得不轻,最后小贩操起西瓜刀将一个人捅死了,无巧不巧的被捅死的就是领头的县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儿子。<br><br>后面自然就是警察抓捕、立案、起诉。因为死者的背景,很多律师不愿意接这个案子,前文所说的律师也不知在何种情势下成为了小贩的辩护律师,收集了一些死者之前横行乡里的证据,以及之前打人致伤的证据,加上很多现场证人的证实,让法院认可了小贩在被殴打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生命危险,经过两次审理,最终法庭判决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加上主动认罪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3年还是4年,反正是一个不长的刑期。同样因为死者的背景,这起案子让该律师成为当地一时的风云人物,自此事业也青云直上,当然这就是无关的话题了。<br><br>法庭判决的依据,自然是刑法第20条第2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类似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案件,在司法操作中也并不鲜见,我举这个例子主要因为被杀者的背景比城管来头似乎更大一些,以及司法有时候并没有你想像的那么黑暗,以偏概全颇不足取。不过要想被法庭认可是防卫过当,首先还是必须得是正当防卫,夏俊峰的律师和一些支持者所努力的方向似乎也正是这一点,但是仔细对比你会发现有很大的不同。<br><br>案件过程不用我赘述,只讲法庭。法庭最讲的是证据,案件发生的城管勤务室是一个密闭空间,当事人除夏之外都死了,没有第三方目击者,那么夏的一方证词法庭效果就很弱,他当时所受伤害的医学鉴定才能说明他当时受到的侵害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生命危险,在这方面辩护人所有的是夏俊峰左前臂内侧有两处皮下出血的照片——显然这样的证据无法让法庭认可正当防卫的说法,更不用说防卫过当。至于在外部执法城管过程中城管是否存在殴打行为,辩护律师提交了六份证人证言证实,但是未获准出庭作证,而在判决中,法院对这部分没有认定,实际上在法律逻辑的角度讲即便有也无法构成严密的逻辑关系:城管在外面打人了,城管在屋里一定也会打人,而且打得更狠,所以夏有生命危险,这个逻辑是无法成立的。<br><br>(9.29日新增:上面这段争议比较大,我稍微补充一下好了:关于在外部是否打人的事件,法庭没有认定没让证人出庭,主要因为夏的口供中称只是被推了一下,和证人的证言存在矛盾。参见<a class=" wrap external"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legal.people.com.cn/GB/187879/14671110.htm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辽宁高院正式回应夏俊峰案质疑 (2)--法治--人民网<i class="icon-external"></i></a> 而且外部的认定对内的影响也如我上面所言,推不出必然结果。换个角度出发,甚至可以推出夏在外部被打后故意挟尖刀入室报复杀人——你看也不是不可能吧?这和把他摆在天然的受害者的位置进而推出夏是防卫杀人都是可能性之一,这是无法认定的,但是不影响杀人的事实认定。<br><br>评论里太多以常理来推论如果夏没有生命威胁为什么要杀人的,只能说这个世界上很多没办法用常理来揣度的事情,尤其是各类刑事案件,有些发生的原因都让人匪夷所思,比如你觉得因为农村耕地面积不到2平米的纠纷结怨杀人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有人因为口角把对方的孩子摔死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还有南京有摊贩因为抢摊位捅死一对夫妇的,作为正常人您理解么?仅仅因为不理解就认为不可能发生,加害者就可以免除法律的制裁?退一步讲,我国法律中犯罪动机也不属于犯罪构成的要件,只会根据被证实的动机在量刑时酌情考量。法律重的是证据,在法律上要还原事实是靠证据而不是常理,通过合法的直接证据或相关证据链来还原案件发生时的事实进而做出判断,常识常理这些都是无法作为证据的。)<br><br>但是检方所指控的故意杀人却得到了尸体证据的证实。这个案子的证言影响很小,尸体证据才是被法庭主要采信的,而这个指向很明显,被告人只有手臂的瘀伤,两个死者被直刺心脏且背部有伤,间接指向死者是被偷袭。死者其他部位几乎没伤,基本也可以证实没有想象中的被告陷入过危急情势并有过挣扎和反抗的情形,因为那种情势下的反抗很难不给死者带来什么正面伤。<br><br>所以就单纯的个案来看,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罪名判定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故意杀人在实践中的量刑上要考虑的因素就如<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莱恩" data-hash="4aa84d6102d0887a253d613560fca9bb" href="//www.zhihu.com/people/4aa84d6102d0887a253d613560fca9bb" data-tip="p$b$4aa84d6102d0887a253d613560fca9bb">@莱恩</a> 同学所言了,最终死刑复核的结果也就没什么可说的了。我也不知道有什么样的判例让一些人产生了舆论能影响司法的错觉。律师是为辩护人的最大利益服务的,在这样一个不算健全的司法体系下,再正确的言论也无法帮到夏,承认司法体系的现状,真正站在法庭的角度出发,作出最有利于被告的辩护和表态,才是夏的辩护律师应该做的,而不是价值与政治是否正确。<br><br>只能说这起案件是三个家庭的悲剧——舆论普遍关注的是夏,媒体报道里各种成长、家庭、家人的故事层出不穷,但是死亡的两名城管的家人却几乎鲜有人问津,在一些人眼里似乎只要身在体制内,哪怕是最末端,被杀了也不值得同情,而杀人者无论行为与动机如何,都被视作英雄,这种思想也异常可怕。<br><br>而对于死刑复核的结果,坊间汹汹更多的不是出自案件本身,而是对公权力失去信任的一个表现,这也是司法不能独立的一个必然结果。实际上多数鼓噪者一无法律知识,二甚至没关心过案件本身的细节,只是本着一些很单纯的反体制思维来推动自己的行为。其他一些人所要的只是为了反对而反对,他们要的也不是司法公正和独立,而是有选择的司法公正和独立。但是没办法,有些人就是喜欢站在安全的地方,说着慷慨激昂的话,看血流成河,反正不是自己的血。
编辑于 2013-10-01
我先来讲个判处正当防卫的成功案例好了。我大学学的法律,每年的暑假都会到徐州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实习,坚持了3年,接触过不少案子,跟着出过几次庭,当然没有这种类似的案子,而是带我实习的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接触到的一个律师曾经办理的案子,也是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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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疯子
,答者皆济天下?
马智慧
、
姜发宇
、
吴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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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赞成或者反对的人,其实都需要一种真实的,近距离的对死刑的体会,有了这种体会,才能了解这一话题的凝重。<br><br>当前很多废除死刑的人,主要认为死刑的惩罚性很低,<br>而我有机会极近距离的体会了死刑带给人的种种,在这儿讲讲吧。<br>我以前一个答案里讲过看守所里关押的死刑犯们的一点点事。<br>去年的某天,中午,一个制贩冰毒3KG的团伙头子的死刑复核下来了,那天中午法院执行的民警把他妈带了过来,见最后一面,两边铁栏杆隔着,3KG坐在铁椅子上,两边说不了一句话他妈就号淘大哭,拿着手机,拍命的拍,给儿子留下最后的影像。后来老民警放3KG下了坐椅,3KG跪着给他妈磕头,母亲从栏杆中伸出手死死着不放,一个七尺男儿一个白发胖妇,都在哭,这场面不是电视、是真正发生在身边,给人的震动完全不一样。差别是什么呢?看过网络上流传的斩首视频吗?就那种视频的血腥和电影里所谓血腥的差别。<br>在这种极度的悲剧的气场中,我深深得感受对她母亲的心碎,想着她永远见不到儿子了,她想着他从小的第一次说话,第一次走路,小时候的聪明与淘气,我都鼻子发酸,绝对的心如刀搅。对于这儿子来说,他看着母亲心如刀搅,想着自己过会就要死了,又是何种感觉。一个生命过会就要完旦。<br>我第一次真实感受到了人命的宝贵和凝重,都是妈生的,都是父母养的,这句话的含义我也有了一次新的理解。<br>也第一次真实感受到了死刑的力量太强大了,不是普通人那么轻松随便的感觉。<br><br>还有一个自述80KG的麻黄素案犯,初进看守所此人一幅社会上成熟的生意人形象,头脑灵活,谈吐得体,在舍房里混得还不错,结果一审判了个死刑。人立刻就退了神光(意会意会),眼神昏暗,精神萎靡,头发几天不见就白了许多,加上脚镣一戴,整个人完全彻底的一股死气弥漫。唯有见律师要上诉的时候我能从他眼中发现还闪动着求生的火花。<br>再有一个,故意杀人的,听说可以不死的,可惜家里完全没钱赔,家里根本就没人管他,拿不到谅解,关了没多久,执行的拉走了,就这样没了。轻飘飘的完全就像是蝼蚁。也让我认识到生命的轻重或者只是这世上有多少人在意你吧。<br><br>最后一个30KG的冰毒,判之前最大的愿望就是能保住一条命,听说3KG执行了灰暗了很多天,但又寄希望家里能不能找点关系,自己再供点人出来,保命。真判了死刑以后仍然没有放弃希望继续上诉,继续要求见办案领导争取立功,总之,他生命力之顽强,虽然前些天他又见了一次禁毒上的民警,虽然见了以后他对我说来的都是走过场,但我看他眼中仍然还有生命之光,死气仍还没漫过他腰间。<br>以上说了这么多,其实是想告诉大家,死刑是一个非常强大的刑罚,没有 比他更有威力的别的刑罚了。<br>那么这么有威力的刑罚对于想以宽恕来对待世界的人来说死刑应该废除,<br>然而对于抱着这世界应该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理念的人来说,死刑当然不应该废除。<br>好吧,补充一下,我说这么罗嗦的内容,你们会觉得好像我是赞成废除死刑!<br>错了,我对以上这些人都没有丝毫同情,因为他们的罪恶绝对应该受到这样的惩罚,这样的惩罚很好,很有必要。看那30KG为继续活下去的挣扎,我就觉得死刑一定不能废除,因为30KG在没判下来前,他一直梦想着判决坐多久出来,一定出来再干票大的,只有制毒才能迅速的挣钱,几个月内挣够几亿,然后迅速的消失。<br>所以,我前面给你们讲的就是死刑的威力,以上,嘿嘿。<br>2015年5月7日,上午11时,30kg正在见家属最后一面,<br>几个小时后,就会变成尸体。<br>下午1点05分,把他带出了监室,交给中院执行庭的法警,押到执行死刑的地方。<br>1时10分,他同监室的舍友们,欢快的瓜分他的遗物。<br>好了,我一直在等着此刻好把这个答案写完,以上,嘿嘿。<br><br>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割线之啤酒一瓶半—————————————————————<br><br>不知道被哪个神赞了,引发了链式反映,好吧,讲讲一些这个答案的背景<br><br>一、我最初写答案的时候,我其实对是否支持废除死刑与否是没有立场的,因为我们这样的人其实根本不想去关心这么高大上的理论(扯蛋)。<br>二、我比在这儿的绝大大大大多数有一个优势能接触到死刑犯,我想各位在这儿纸上谈兵,闭门造车,不如我给你们认真的讲讲死刑的东东,让各位有个感性到理性的再认识。<br>三、我看有些支持废除死刑的答案中,认为死刑的罚惩力度很低云云,这个我就只能坚决的不赞同了。<br>基于以上三点我给诸位性急的和不性急的写了以上的答案,写得不好,因为用手机打字实在不是我喜欢的,<br><br>四,最初写了答案的时候,30KG还没有死,只是判下来了,从私人感情上来说,我和30KG关系还不错,他被判死刑的那天傍晚,希望我找点酒给他喝,我没有答应他,(当时纪律还不严,理论上给他点酒喝也没关系),但是我很懒,懒得给他带,麻烦,后来他也没再提过。<br>五、我最初写了答案以后,一直注意看着他为了求生而做的挣扎,他心理上的折磨,让人感受到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鲜活!像一条才从水中捞出的鱼,那种蹦跃带着生命的活力,你的明白?但是唯一没有看到的是他对自己罪恶的忏悔,<br>六、我搞过几乎所有的警种()所以对毒品的罪恶深恶痛绝,一家人要是有一个沾上,完了,全毁了,。毒品之恶,各种禁毒宣传中有,真不骗你,真的别沾,别碰。<br>七,30KG一生罪恶,他制造的冰毒加起来绕地球80圈?我把他的结局写在这儿,如果有益于人世间,也算是给他做个好事吧,因为我对没给他点酒喝还是有点遗憾的。<br>好了,别在我这答案后面争论死刑的存废,我其实不关心,每个人看了你们有自己的答案,我不生产答案,我只是现实的搬运工……<br><br>以上 ,嘿嘿……
编辑于 2015-12-11
7赞成或者反对的人,其实都需要一种真实的,近距离的对死刑的体会,有了这种体会,才能了解这一话题的凝重。当前很多废除死刑的人,主要认为死刑的惩罚性很低,而我有机会极近距离的体会了死刑带给人的种种,在这儿讲讲吧。我以前一个答案里讲过看守所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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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感觉林森浩案从头到尾都是一个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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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达鸭
,公众号:大青果药丸
水煮蛋卤了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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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俟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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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没有赢家?<br>在同舆论的斗争中,难得的,司法赢了一次。<br>我理解的正义,就是送人去他合适的地方。<br>此案证据确凿,量刑适当。<br>一审辩护律师建议做减刑辩护,积极赔偿悔过,林家坚持无罪辩护;<br>一审以后舆论四起,有抹黑一审律师者,有复旦学子联名信者,然并卵。<br>核准死刑以后,依旧不减。<br><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27469647/answer/36893085" class="internal">为什么林森浩终审判决是死刑? - Sven 的回答</a><br>有些人口口声声讲道义讲人性讲正义。<br><b>那他们可曾维护过黄洋的正义?</b>
发布于 2015-12-12
谁说没有赢家?在同舆论的斗争中,难得的,司法赢了一次。我理解的正义,就是送人去他合适的地方。此案证据确凿,量刑适当。一审辩护律师建议做减刑辩护,积极赔偿悔过,林家坚持无罪辩护;一审以后舆论四起,有抹黑一审律师者,有复旦学子联名信者,然并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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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林森浩终审判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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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ven
,无聊就答题
刘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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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ro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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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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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这个案子里,上海法院能够顶住舆论的压力,真的很不容易。<br><br>我知道绝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所谓“质谱图”等等的专业词汇上,但是请先暂时把这些专业词汇放一放。<br><br>这次案件一审到二审出现那么大的舆论转向,某几家媒体确实是做的太过分了。<br><br>先讲一下一般这样案件的规则:在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林森浩认罪,积极赔偿,并且取得家属的谅解,是几乎不可能被判处死刑的。<br><br>但是林森浩的父亲在一审时拒绝了律师认罪赔偿求轻判的建议,坚持选择了无罪辩护这条路。<1><br><br>接着一审死刑,而后二审律师接手,接着就开始爆出很多很诡异的新闻。<br><br>先是在2014年2月27日,一审10天以后,林父接受专访关于为什么不道歉时强调称:“律师阻挠,还嫌我多事”,“没有一两百万,两手空空,你去做什么?”<2><br><br>注意,在相关的事前报导中,一审律师强烈建议坚持罪轻辩护。<1> 也就是说,一审的律师根本不可能阻止林父去道歉,也不可能阻止林父的主动赔偿的意愿。全国知名的药家鑫案也就赔了20万元。一个从业多年的律师根本不可能说出没有一两百万别谈赔偿这样的话。<br><br>接着网络上就开始出现一审律师害林森浩错过道歉机会的说法。<br>------------------------------------------------------------------------------------------------------------------------<br><img src="https://pic2.zhimg.com/a9a60f52ae27ede9e1a48299cba4ba71_b.jpg" data-rawwidth="555" data-rawheight="443"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55" data-original="https://pic2.zhimg.com/a9a60f52ae27ede9e1a48299cba4ba71_r.jpg">-------------------------------------------------------------------------------------------------------------------------<br>责任一下子全部转到了一审律师的身上,林案开始作为一个“冤案”出现。作为一个专业记者,他一定跟进过前面的报导。根本不可能不知道这件事情的真相,但是这几家媒体依旧选择了单方面的报道,不加任何解释。<br><br>类似的报道长篇大量的出现,到二审之前,广州日报又做了一篇类似的专访报导,矛头依旧直指一审律师。<3><br><br>这些报导一读,相信绝大多数人的第一感觉就是林森浩冤枉。虽然有大量的事实和一审的报导不符。<br><br>其中还有各种其他的事件,包括今年5月复旦177名学生联名上书,要求不判林森浩死刑。但是后续他人发现这件事情是“<b>律师让老师倡导学生参与</b>”,其中倡导这次行为的老师是复旦经管学院的谢百三。他并不是法学院和医学院的老师。谢百三自述是“林森浩帮助过的学生主动来找的他。”而谢教授的研究方向是金融,对外言论几乎全部集中在房地产。并且他本人并没有在信上签字,只是事后才在微博上承认了自己组织了这次活动。<4><br>--------------------------------------------------------------------------------------------------------------------------<br>舆论压力的来源可见一斑。但是最集中的还是集中在鉴定上。但是二审的所谓鉴定问题其实在一审的时候就已经提出来了。<1> 媒体在报导高关注度的刑事案件的时候,大都会选择法庭的判断作为标准,而不是站在原告或者被告的角度上。尤其是在专业的司法鉴定上。法院当庭的判断的非常清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而后的判决书中也写的非常清楚,并没有不符合司法程序的地方。真正有疑问的,看判决书比看偏向性极强的单方面新闻要靠谱的多。已经有人附上了。链接:<5><br><br>当然,对被告律师所做的努力我表示理解。<br><br>我一点都不喜欢死刑。但是比起死刑来,我更厌恶的是愚弄。<br><br><br>来源:<br><1>:<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lifeweek.com.cn/2013/1210/43529.shtml"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lifeweek.com.cn/2013/12</span><span class="invisible">10/43529.shtml</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br><2>:<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sina.com.cn/c/sd/2014-02-27/163129580470.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复旦投毒案被告之父:律师劝阻道歉称没百万别去<i class="icon-external"></i></a><br><3>:<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sina.com.cn/c/2014-12-09/104831263824.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林森浩父亲:律师说没几百万别去道歉<i class="icon-external"></i></a><br><4>:<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china.huanqiu.com/article/2014-05/4995182.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复旦为投毒者求情揭秘:律师让老师倡导学生参与<i class="icon-external"></i></a><br><5>:<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www.debund.com/file/upload/20150108/file/20150108114842_db295f903c41451ab876927fd7e99bbd.pdf" class="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span class="invisible">http://www.</span><span class="visible">debund.com/file/upload/</span><span class="invisible">20150108/file/20150108114842_db295f903c41451ab876927fd7e99bbd.pdf</span><span class="ellipsis"></span><i class="icon-external"></i></a>
编辑于 2015-01-10
谢邀。这个案子里,上海法院能够顶住舆论的压力,真的很不容易。我知道绝大多数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所谓“质谱图”等等的专业词汇上,但是请先暂时把这些专业词汇放一放。这次案件一审到二审出现那么大的舆论转向,某几家媒体确实是做的太过分了。先讲一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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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现在还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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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斯特尔
,What is a man? A miserable little pile…
jasm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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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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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AN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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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这篇文章一开始的动机是浏览了一些关于死刑的其他答案,被其中的一些荒谬的论点和论据惊到,愤而敲打键盘写下了这两个故事。从故事到评论都是基于我自身的经历和感触,所以主观性不可避免。很多人批评我只是讲故事,灌鸡汤,答案太煽情不理性,我接受批评。我的答案权当抛砖引玉,希望各位读者多留意其他合理的答案,我个人也很期待真正的干货出现,然后挤掉我的答案。<br><br>但我想对看这个答案的人说,知乎的精神是分享,改变,发现更大的世界,知乎的用户来自各行各业,各个层次,有的甚至都还是初高中生,换句话说就是谈笑有鸿儒,往来多白丁。这个世界是你的,我的,是大家的,思想交流的擦出的火花才是我们来这里的目的。所以,无论任何态度的提问者,质疑者,我都欢迎,虽然交流过程中的语气可能随着当时的心情变化。<br><br>至于其他答案中抛出“智商不够”之类的论调的几位,大多数知友不一定有你们的专业知识和背景,有时候几句解释一点耐心就能解决一个人困扰很久疑惑,别让恶意毁掉一个人的求知欲。<br>--------------------------------------------------------------------------------------------------------------------------------------------<br><br>鲁迅先生说过:我向来是不惮以最坏的恶意来推测<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baike.baidu.com/view/61891.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中国<i class="icon-external"></i></a>人的。<br><br>故事一<br><br>我12岁那年的暑假,母亲被公司派出去培训一个月,那时家里只有我和父亲。<br><br>我父亲那时是个重案组的组长,事情繁多,图方便就把我带到了公安局里,把我一个人放到值班室里,自己去忙了。<br><br>有一天下午,父亲的脸色突然很难看,整个局子里人都开始变得匆匆忙忙,几辆警车呜啊呜啊的出去,过了一阵都回来,当时有个叔叔扔了一个袋子在值班室,对值班的人嘱咐了几句就匆匆离开。<br><br>不一会儿,局里来了一批人,男女老少都有,中间一个女的哭成了泪人,父亲和同事们把他们迎到值班室,把我赶了出去。<br><br>我在屋子外面看着他们闭了窗户,但是发现那个袋子不知怎么在窗子外面的地板上,我于是就捡起袋子,想还给父亲他们。但是我没有抑制住自己的好奇心,打开袋子看了几眼。<br><br>袋子里有几张照片,我只看了一张,我只看到了——血!红色的血,时日太久,我记不清细节,只记得一个半裸的人躺在地上,周围一滩红色,我当时就懵了,第一反应就是赶紧把它塞进袋子里,然后快步跑到值班室门口,敲门要把东西递进去。<br><br>一个叔叔开的门,门开的瞬间,我看到哭成梨花的女的,狠狠地扇了父亲一巴掌,眼镜都被打掉了。<br><br>父亲没有说话,捡起眼镜带上,看见门口站着的我,默默地把我领到他们重案组的办公室,让我自己写作业,然后 把门关了。<br><br>我靠着书桌呆了几秒,想找个椅子坐,回头发现书桌边上是一袋子杂物,里面有他们出警时用的装备,包括一副手套,要命的是那副手套他们用过了,而我就靠在手套上面,我的衣服上,沾满了血红。<br><br>是夜,我一晚上没有睡着,脑子里都是红色的血。从此以后,我每夜,是真的每夜!睡觉前都会检查门窗有无锁紧,煤气阀门是否拧紧。前几年因为有事外出奔波,我都会再三确认每一个我入住的酒店的安全措施,搞的女友觉得我有神经病。<br><br>大概一年以后,父亲调离原单位。有次回来和旧同事们吃饭,谈及此事,一个叔叔告诉父亲,那个命案的嫌犯两星期前被枪决。父亲嗯了一声,我清楚地记得,他下意识地摸了一下自己被打了的脸。<br><br>几年前我问及父亲对死刑的态度,他问我记不记得当年的命案?我说刻骨铭心。<br><br>他告诉我,那个打他的女的,是死者的老婆,后来上吊自杀了。<br><br>他们有个3岁的孩子,亲戚都不待见,送到孤儿院。前几年孤儿院倒闭了,那个孩子去哪里,他已离开多年,不知道,估计也查不到。<br><br>作案的是一帮流窜罪犯,当年在西北地区作了不少案,为了抓他们,一个叔叔还负了伤,在医院躺了半年。<br><br>父亲刑警生涯里办过的如此性质严重的案件不多,但很多案件,比如诈骗,人口贩卖,最终结果都相似,就是受害者家破人亡。<br><br>然后父亲问我,你觉得中国该不该有死刑?<br><br>故事二<br><br>前年六月,在墨尔本读书的我假期回国,因为家在西北小镇,所以需要在上海从浦东到虹桥转机。但飞机延误,我又没怎么来过上海,所以一路磕磕绊绊,最后上了一趟直达的地铁,距离回家的飞机出发的时间只剩4个小时。<br><br>上车以后我长吁一口气,放松后突然觉得饥渴难当,于是就拿出一块巧克力来充饥。<br><br>这时候,地铁上来了一对“母女”,一个车厢一个车厢的乞讨而来。<br><br>走近的时候我发现,那个小女孩不过3岁大小,梳着双马尾,虽然污垢蒙面,但脸颊圆润,一双眼睛颇为灵动。<br><br>我看着女孩可爱,在她们过来的时候掰下一半巧克力,塞在她手里。那个“母亲”随口说了谢谢,但看到只是一块巧克力时,脸上的笑容马上就消失,拽着小女孩离开。这时我清楚的看见,小女孩的右脚走路一拐一拐,步幅小的时候看不出,疾行之下,这点腿瘸就暴露无遗。我看过新闻报道,有人专门致残孩子,让其乞讨图财,此情此景,让我不由得怀疑这种事是不是就在眼前。<br><br>我想到了我妹妹。<br><br>妹妹不是亲生,而是收养,警局两年前抓获一帮人贩子,所有孩子都送还回家,但惟独妹妹无人认领,想来是亲生父母不想要就卖给人贩子了。父亲看着可怜,就抱了回家,家里人人都把她当宝贝养,宠着惯着,和我小时候完全是两个人生。收养手续办下来的时候,母亲说对不住我,我问为什么,她说我不再是独生子女,以后可能要不了二胎,我说完全没关系,傻子才生二胎。<br><br>阿姨常说,要是没有救下妹妹,她现在不知道在何处过活,但绝对没有现在过得好。可当时,我分明感受到妹妹另一个的生活,就这样展现在我的眼前。<br><br>不知道哪里来的勇气,我冲上前去,抓起小女孩的手,问她:“小姑娘,这个人是不是你的妈妈。”<br><br>小女孩被我突如其来的发问吓懵,瞪大眼睛看着我,却没有说话。那个“母亲”,气急败坏的开始骂我,要甩开我的手。我听不懂她在骂什么,我一直看着小女孩,我看到她的眼睛时而看看那个“母亲”,时而看看我,眼珠里的惊魂不定,却和妹妹在游乐场玩尽兴了以后回头怎么找也找不到家人时的眼神如出一辙!<br><br>我求助一般的看了一眼其他乘客,有风华正茂的学生,有西服打领的上班族,有闲人气质的中年人,有眼神热切的阿姨,但没有人说过一句话。<br><br>说实话,误过飞机我不在乎,已然回国,迟一两天回到家不是问题。<br><br>卷入麻烦我不在乎,我人属异地,地头蛇鞭长不及,大不了不再来上海。<br><br>就是我错了我也不在乎,警察查清事实,我错了,我道歉,就是把我拉到派出所教育都没问题!<br><br>我怕,我怕我报警以后无人来管,我怕警察来了例行公事,但真正令我害怕的,是四处无人站起,一个个都是一副唯恐麻烦上身,我就看看的表情。<br><br>那个眼神热切的阿姨把我劝了回来,告诉我,这事情让警察管好了。任由那对“母女”离开,那个“母亲”走时依旧骂骂咧咧。<br><br>我在中转站下了车(去虹桥好像要换乘)。在车站,我背着电脑,两只手拉着行李箱,忍不住流出了泪,泪水及嘴,一时没了风度,哭出声来,旁边的人(新乘客)看我就像在看傻逼。<br><br>去年元旦前后,我又去了趟上海,去往市中心的地铁上,我看到一个抱着孩子的妇女在乞讨。<br><br>我默默地看着她们走过,和别人一样,安静的好像没看见一样。<br><br>--------------------------------------------------------------------------------------------------------------------------------------------<br><br>我第一个故事想说的就是,生命有多么可贵,有多么脆弱,对周围人造成的伤害有多大,多深刻,书里的理论,文案的条例是不会告诉你们的。至于谈到人性和人权的,你来错时间,来错地方了。<br><br>我第二个故事想说的就是,对于现今的国人,包括每天对不公正冷眼旁观,对犯罪麻木不仁知乎者们,讨论死刑是否应该废除,然后举例国外如何如何的,给我的感觉就是,你们的脊梁,支撑不起你们高贵的头颅。<br><br>稍稍从事些相关工作,读过些高大上的专业书籍,就开始大放阙词。见过几段忏悔,看过几部纪录片,于是乎悲天悯人。<br><br>至于偶尔看到的这一位心怀伟大的人<br><img src="https://pic3.zhimg.com/643b676d4d2c115deda0288bdcadc292_b.jpg" data-rawwidth="525" data-rawheight="196"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25" data-original="https://pic3.zhimg.com/643b676d4d2c115deda0288bdcadc292_r.jpg">不是讽刺,希望你能从小善做起,从你做起,让我看到你的伟大,用事实来纠正我卑微的三观,用行动来证明你伟大的博爱,到时,我会认真的重新审视我从成长历程中培养出的人生观,重新审视死刑的优劣。<br>--------------------------------------------------------------------------------------------------------------------------------------------<br><br>不知道为何点赞数一夜过百,诚惶诚恐。这篇答案是几个月前一时激愤写下的,主观情绪强烈,这里试着梳理一下我的观点。<br><br>我认为,当今中国死刑的作用其威慑作用要远远大于其惩罚作用,没有数据支持,没有文献引用,这就是我从个人经历和观察中的得到的结果。我并不想讨论“国人的劣根性”之类的话题,但我觉得如今中国恶大过善,举个例子,我亲耳听到过一个开煤车的司机承认他撞到一个人之后直接碾过去,因为死亡的一次性赔偿远远比撞伤人被讹一辈子强。<br><br>至于犯下恶性案件的罪犯,我看不出对其改造的意义,因为生命不过七八十年,远远不够他们忏悔和赎罪的,以后人类的平均寿命更长时,自然就有讨论的必要了。<br><br>我讲两个故事也只是试图告诉大家,很多人间惨剧,其后果如山压,如洪泄,而承受对象往往只是受害者至亲至爱之人,所以,大家,尤其是专业人士们,不要把一个个案例仅仅当作新闻里的只字片语,档案中的文章片段,如过眼云烟,视之即忘,或化作万千数据中的一个点。<br><br>如今我国的法律环境和国民素质,注定了废除死刑的不合理,而在我看来这样的讨论毫无意义,与其花费精力和时间讨论,不如想想如何把你们的法律知识用来构建更合理的法律系统,完善法律执行和监管程序上。<br><br>我个人赞同死刑终将被废除,但不是在现在。<br><br>心怀高尚之人,我觉得你们应该从完善细小的法律法规做起,心怀改造天下之大志,跬步成千里,滴水汇溪流,总有一天你们心中的法治社会会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或者由于风云突变的强力改革)完成。<br><br>而渐开全民之智慧,善普等世之价值,不正是知乎存在的意义吗?<br><br><br>我现在依旧认为,死刑在中国,必须存在!<br><br>以上!
编辑于 2014-11-10
写这篇文章一开始的动机是浏览了一些关于死刑的其他答案,被其中的一些荒谬的论点和论据惊到,愤而敲打键盘写下了这两个故事。从故事到评论都是基于我自身的经历和感触,所以主观性不可避免。很多人批评我只是讲故事,灌鸡汤,答案太煽情不理性,我接受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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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现在还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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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鸟冰河
,←我是男的,不解释。奔向星辰大海。
normansu
、
jasmine
、
潇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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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过就评论了两句,还有人追到私信里和我辩,仿佛是我造就了一系列冤案致人死命一般,满满的正义感真是让我无话可说。这种接近三无用户的ID公布出来也没啥意义,我干脆公开说明一下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和逻辑。我不敢说我一定对,但攻击我的圣母们充满正义感的逻辑一定是错的,我干脆抽打一下。<br><br><b>首先声明,我支持保留死刑</b>,但对于什么罪名适用死刑,这个不在讨论范围内,不要肆意延伸。比如我坚持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该判死刑,明知后果还制贩售假药、伪劣食品的奸商该判死刑,但这我说了不算,法律专家说了算。那是具体法律细节,这里讨论的是立法的法理根基。<br><br>让我们先来看看圣母们的逻辑吧。我所见到的主要有两种论调。<br><br>“<b>你知道一个生命一旦被剥夺,就再也不能复生么?一件冤案如果被判了死刑,造成的后果永远无法挽回!只有废除了死刑,才能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b>”<br><br><b>善良!悲悯!充满人文关怀!!</b>我这个做过记者,做过调查,目睹过无数黑暗现实,如今麻木的为了混口饭吃而活着的人都惭愧的要去忏悔了。但是……等等,好像有什么地方不对?<br><br>我们来看看用这个逻辑,说另一件事情,会有什么样的结果?<br>“<b>你知道一个女性一旦被强奸,造成的伤害有多大么?不仅仅是生理!还有心理!一个处女如果被强奸,就再也不可能是处女了!造成的后果永远无法挽回!只有切掉所有男人的丁丁,才能避免这种悲剧的出现!</b>”<br><br><b>啊呀,按照这样的逻辑下去,我的丁丁就要不保了!!为了保住我的性福,我也要坚持保留死刑啊!!今天他们可以用这个逻辑废除死刑,明天就可以用这个逻辑切掉我的丁丁!今天我不为保留死刑说话,明天就没有人为保留我的丁丁说话了……(突然感觉好悲愤)</b><br><br><b>请问有丁丁是造成强奸案的原因么?</b><br><br>在看看另一个圣母论调:“<b>即使对有罪的人来说,判处死刑不能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只会造成更多的悲剧,一个犯罪了的人,应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b><br><br>真善良,真悲悯,真有人文关怀!不过请问,<b>那些罪恶下的受害者,是不是应该也有第二次机会呢?谁给他们?你们这些圣母可以么?在你们为了有罪的人奔走呼号的时候,也请先考虑一下受害者的第二次机会吧</b>。<br><br><b>所以,这种狗屁逻辑,不过是诡辩而已,披着伪善的外衣,罔顾了权利与义务,行为与结果的关系,把道德感盲目扩散,利用人们的善心,造成更多分裂。</b><br><br><b>“生存还是毁灭,这是一个问题。”哈姆雷特曾经这样说。</b>瞧,一涉及到生死,人类就那么深刻而慎重。<br><br><b>但这个问题上,我们讨论的不是生与死,而是罪与罚,或者说,是因与果。</b><br><br><br><b>为什么会有人被判死刑?显然是因为他做了足以被判死刑的事情。因为他的罪,所以他必须死,这是罪与罚的因和果。</b>前面说了不讨论什么罪名适用死刑,这样我们不用纠结于什么样的罪该死,只需要知道有一条红线不能跨越,跨越了就要死!这个原则我认为很合理,没人不同意吧?做人不能没有底线。<br><br>如果出现了有人被误判死刑的冤案,那这种悲剧怎么办?这种悲剧无疑是令人痛心的。但是,这个关死刑的存在什么事情?冤案是死刑造成的么?强奸案是因为有丁丁造成的么?<br><br>我们来看看出现这种冤案的原因,想必大家也都能明白,无非是<b>立案、调查、审理、判决、复核</b>这些环节中出了问题,造成了冤案。<b>这个冤案的出现,不是因为死刑造成的,是因为整个司法系统中有人失职造成的,就是“渎职——冤案”,是这个因和果,而不是“死刑——冤案”。今天我们取消了死刑,就能避免冤案的发生么?</b>终身监禁固然能保人一命,给冤案一个翻身的机会。但是用同样的逻辑来说,那些失去自由的岁月,你能挽回么?怎么弥补?按照同样的逻辑,也就是“有刑罚——有冤案”下去,是不是干脆取消刑罚算了?<b>不做就不会错,不判决,就不会有冤屈发生了。这样就完美了吧?</b>天下太平?不客气的说,这就是<b>“懒政”</b>的逻辑。<br><br>都看出问题不对了吧,<b>冤案的发生,要让制造冤案的人负责</b>,<b>而不是让死刑这个惩罚负责</b>。搞清因果,才能正本清源。<b>让犯罪的人为死刑负责,让渎职的人为冤案负责,这才是应有的公义</b>。冤案本身就是一个罪,造成这个罪的人,必须为此付出代价。监管住司法检查机关的工作,尽量减少冤案,这才是真正该做的事情。因为怕承担后果,干脆取消死刑,我说了,这就是懒政。<br><br>还有人说,没有任何事情是完美的,你不能要求司法机构一点错都不犯,不造成冤案是不可能的。只有取消了死刑,才能将这种不完美的危害降到最低。<br><br>听上去很有道理啊,但又是狡辩。你能容忍司法机构的不完美,就不能容忍法律结果的不完美?你说只有取消死刑才能将不完美的危害降到最低,那我觉得终身监禁冤案的危害一点都不低,还是干脆不要刑罚的好,这样就不会有人因为不完美的司法而进监狱了,一点不完美的代价都没有,每一个良民都不用的担心受到冤屈了,多好!又回到前面的逻辑上了。<br><br>说到底,<b>这事就是罪与罚的关系,你犯罪,你受罚,你杀人,你死刑,你渎职,你进监狱</b>,不要混淆。我不想谈什么法律的意义是震慑还是约束,我这里就谈因果,谈作为和责任。混黑道的都知道你出来混,早晚要还呢。<br><br><b>现在很多持反对死刑意见的人,其实不是不明白这个道理,但是正是因为他们明白这个道理,所以才要更用力的掀起这个舆论。为什么呢?混淆因果,把冤案的责任,从该负责的人,从那些渎职的人身上引开,因为那些是掌握权力的人,是既得利益者,是能给他们几根骨头的人。他们避而不谈冤案与渎职的关系,而只谈死刑造成冤案无法挽回的后果,于是很多人就真的以为,死刑是造成冤案的根本原因,跟着摇旗呐喊。</b>对于盲目跟随的人,我只能说你们善良是好事,但是自以为是的善良,是罪恶的帮凶。拜托,好好想想这其中的关系吧。对于那些刻意颠倒黑白,罔顾是非的人,我只能说,<b>不是不报,时候未到</b>,希望罪恶早一天降临到你头上,然后我们再看你是如何善良悲悯人文精神的。我毫不客气的说,绝大部分这种人,都是会立刻变脸,恨不得将罪犯吃下肚才甘心的。<br><br>同学们,再遇到有这种圣母来和你们逼逼,鼓动你们废除死刑,你们就问两个问题:<b>是不是取消死刑,冤案就不存在了?如果为了将冤案的危害降到最低,我们是不是应该取消法律?</b><br><br>很多圣母用“宽容”来教育我。告诉你们,<b>就是最宽容的上帝,也有审判日</b>,他一点不宽容。他的口号是<b>“别看你现在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b>,总有一天,给你算总账,<b>有罪的人都要下地狱,天天被烧烤,永世不得超生</b>!因为他是神,所以他不会错,但我们是人,不完美,就不要妄想取代神的位置,否则只会越帮越乱。<br><br>所以,我还是不宽容的好。我重申,<b>死刑不可废,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不是报复,这是因果。没人逃得开。若打乱因果,天下才是真的大乱了。我们要做的,是尽力维持司法公正,而不是简单的取消死刑了事。</b><br><br><br>感谢大家能看完我这么多废话。这么忙我还能写这么多,也真是被气到了。随手所写,到此为止,我研究我的电影去了。
发布于 2014-11-11
我不过就评论了两句,还有人追到私信里和我辩,仿佛是我造就了一系列冤案致人死命一般,满满的正义感真是让我无话可说。这种接近三无用户的ID公布出来也没啥意义,我干脆公开说明一下这个问题上我的观点和逻辑。我不敢说我一定对,但攻击我的圣母们充满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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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
中国应不应该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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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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聪明的你请告诉我,废除死刑后拿这种货怎么办?<br><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4/17/13941951_0.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挪威杀人狂:枪杀77人是自卫<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他才 33岁,在五星级监狱生活21年后才50多岁,然后可以领福利安度晚年,那77位死者的家属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一切发生,毫无办法。<br><br>还有一点,这货50多岁还是壮年,再突突突70多个毫无压力。<br><br>国家应该像对待死后捐赠尸体那样,定一个制度,公民可自愿签署,内容是,当自己(还包括父母子女)死于暴力犯罪时,罪犯可以免除死刑,愿意签的才是真正支持废除死刑的。<br>不要牺牲别人应得的正义去满足自己的愿望,谢谢合作。<br><br><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sina.com.cn/w/2005-03-18/17535399313s.s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墨西哥参议院通过废除死刑提案<i class="icon-external"></i></a><br><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news.163.com/14/1109/19/AAKOJJK100014JB5.html"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墨西哥公布:今年9月失踪的40多名学生全部遇害<i class="icon-external"></i></a><br><br>现实是残酷的,某些2B国家也不知道是咋想的。
编辑于 2014-11-09
聪明的你请告诉我,废除死刑后拿这种货怎么办?
挪威杀人狂:枪杀77人是自卫
他才 33岁,在五星级监狱生活21年后才50多岁,然后可以领福利安度晚年,那77位死者的家属只能眼睁睁看着这一切发生,毫无办法。还有一点,这货50多岁还是壮年,再突突突70多个毫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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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网上有一部分中国人热衷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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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彼得
,Quartz
冰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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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冠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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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积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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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文盲在这里讨论,一点知识储备都没有在这里喷“中国古话说的好”。这都算答题?垃圾。就算所有人反对,也不能阻止我是高票答案。快看我一副小人得志的样子。我就看不起文盲了!<br>国人热衷公权力践踏人权,法国三百年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了。<br>因为中国人没有自然人的意识,<br>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的<br>如果一个人被贴上某种标签,就可以肆意践踏,暴力处决他,所以这点国人和印度人是一样的,不诉求于法律,提倡无讼,提倡无讼就会动用私刑,家法,群体善意的判决,伤害一个自然人。<br><br>如果你被贴上了某种标签,在中国你立刻就不再是人类,可以任人处置,<br><br>乡土社会的情结还在影响着国人的思维,找地位尊者进行判决,代替法律,偶像崇拜,主席崇拜,所以国人总是容易被煽动,什么打砸抢烧,反日游行,不明真相的被煽动的人民群众。<br><br>加之,中国是一个古老的国家,主流的笑代表着地位,不代表着友好,权利官本位至上,民营资本都是与政府谈恋爱结婚,没有公平竞争的思想,唯权至上,从这里就可以反映出国人,并不把公平,放在心上,在国外是一个池塘,一群人竞争,谁的方法好,钓的鱼多,在国内就是不让别人钓鱼,只能自己钓,所以自己钓的鱼多。<br><br>文革时期,一个群体被至高无上的神贴了标签,这群人就不再是人了,崇拜权力的人们狂热追随,对这个群体进行非人判决,这个群体也不再是人了,承认这样的游戏规则,也是在承认自己的地位——不是人。<br><br>所以中国,是没有真正的人存在的。没有自然的人,没有法律的人,这一切是可以践踏的。<br><br>热衷于杀人,因为没有人,所以杀人,也不是杀人,在标签化之后,都是畜生,物品,应该被毁灭的存在,所以国人热衷于死刑。<br><br>还有就是文化程度不高,太相信强权能给自己带来美好生活了,每当强权询问自己改良意见时,自己发泄式的回答,并不考虑后果,因为文化程度限定了我们依赖国家,相信强权,能够带来美好生活,公民对国家时事参与感不强,因为相信强权嘛,不靠自己参与,国家都变好了,自己提要求,国家就好像能解决一样,没有公民的协助,有些事情是不可能解决的,所以自己胡乱回答,靠感情回答问题,留下烂摊子给国家解决,平常没有公民的参与,公民什么意识都没有,问公民的意见一点用都没有,平时没有公民的参与,靠一时的征询意见,国家改良个p,独木难支。人民在这里都是毫无理性的。所以不要听他们废话。
编辑于 2015-12-19
一群文盲在这里讨论,一点知识储备都没有在这里喷“中国古话说的好”。这都算答题?垃圾。就算所有人反对,也不能阻止我是高票答案。快看我一副小人得志的样子。我就看不起文盲了!国人热衷公权力践踏人权,法国三百年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了。因为中国人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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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死刑
复旦投毒案,在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如此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是否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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胖猫咪
,逻辑与理性之美
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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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生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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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花迷人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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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士,非法学生请不要强答。李狗为安藤贵和辩护也只是法律思维的一个侧面而已,对于讨论民主的胁迫,在这里是“与本案无关的”。<br><br>你说是<b>“暴民绑架舆论”</b>是大多数人的暴政,所以要排除大多数人的民主。但是假设今天林森浩因为复旦大学一票学生联名信而免除本应该的死刑,难道就不是<b>“少数人的暴政”</b>了么?<br><br>有趣的一件事在于:<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24497541" class="internal">人贩子为什么不能一律判死刑? - 法律</a>这个问题下,讨论的都是民众要人贩一律死刑的事,与<a href="http://www.zhihu.com/question/38425890" class="internal">复旦投毒案,在林森浩被执行死刑后,如此关于废除死刑的观点是否不妥? - 司法</a>相映成趣,充分体现了乌合之众中讲的集体无意识、偏激和双重标准。<br><br><b>此外,谈古美门的“安藤贵和“案,不是基于人数大小所以判定有罪无罪,而是谈舆论不要干预司法独立,就按司法的”程序正义“来判定重罪轻罪、有罪无罪!</b>事实上安藤贵和案的胜利,并不是少数人对大多数人的胜利,而是司法独立于舆论之胜利!<br><br>那么现在讨论的话题,就不应该是因为”暴民的舆论“或者“复旦大学联名信”所以判定林森浩死刑是错误的。<b>题主的截图恰恰是以舆论的思维代替司法,而不是排除舆论鼓励司法独立!</b><br><br>那么这个案子中,林森浩是否因为舆论干扰司法所以判决不公呢?我的回答是:没有。<br>首先我们看看判决书是怎么写的:<br><br><blockquote><p>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b><u>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u></b></p><br><p> 2013 年3月31日下午,<u>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以下简称204实验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u></p><br><p>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u>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u></p><br><p><u>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u>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u>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u>林森浩关于其系出于作弄黄洋的动机,没有杀害黄洋故意的辩解及辩护人关于林森浩属间接故意杀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u>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u>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p><br><p> 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p><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p></blockquote><img src="https://pic3.zhimg.com/7dfd2c221f94ecadadedc1cffe42e29e_b.png" data-rawwidth="600" data-rawheight="8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600" data-original="https://pic3.zhimg.com/7dfd2c221f94ecadadedc1cffe42e29e_r.png"><br>觉得上面太长的可以不看,注意以下几点:<br><br><b>1、本案程序是符合程序法的,最终死刑复核也是符合程序法的,不存在舆论干扰程序的问题。</b><br><br>2、<b>林森浩没有任何自首或者立功表现。</b>所谓自首:<br><blockquote>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baike.baidu.com/view/1408648.htm"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罪行<i class="icon-external"></i></a>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blockquote>而林森浩是两次均未供述自己的投毒事实,“经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未构成投案表现,也无亲友协助投案表现。林森浩隐瞒投毒事实的情节也不构成立功表现。<b>你说,没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凭什么司法要给林森浩罪轻判决,凭复旦大学的联名信??</b><br><br><br><b>3、林森浩的投毒与黄洋的死构成因果关系,通过自由心证和合理推断,林森浩已经是铁板钉钉的主观恶意浓厚。具体推理判决书给出:</b><br><blockquote>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洋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而死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主观上具有希望被害人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故意。<br></blockquote>都是懂这药是可以致死的,还投毒;在就医期间还刻意隐瞒黄洋的病因,还因为隐瞒他的病因导致黄洋最终致死。<b>你说这主观恶意是不是已经到了非人的地步?</b>就这样,居然还能相信“愚人节开个玩笑?”你家玩笑是这么开的,开几条人命?<br><br><b>4、林森浩没有任何悔罪表现。</b><br>刑事辩护律师应该都知道,当你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时,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法院不会认为当事人有悔罪表现。林森浩案一审时既没有认罪,也没有经济赔偿,更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原谅,而是拒绝了一审律师的罪轻辩护策略,采用无罪辩护就已经斩断了自己的后路。<br>这个和感情没关,你既然认为自己是无罪的,即必须承担无任何悔罪表现减轻刑罚的代价。<br><br><b>5</b><b>、是否是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判决书给出:</b><br><blockquote><b>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而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b>林森浩到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罪行,尚不足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林森浩从轻处罚的意见,亦不予采纳。</blockquote>手段特别残忍:因琐事投毒杀人,隐瞒病因病情,毒杀舍友<br>后果严重:致人死亡<br>社会危害极大:宿舍杀人,引起社会“谢不杀之恩”以及对校园杀人的极大反思。<br><br><b>以上,判决书严格遵循着“程序正义”和罪行法定原则,恰恰是排除了舆论的干扰,而不是由舆论所左右,那些喊因为舆论胁迫司法的,恰恰是期望用舆论胁迫司法,去达到心中的正义。</b><br><br>这种人,可以称之为<b>“反对暴民的暴民。”</b><br><br><br>利益相关:答主并非是死刑的支持者,但反对的是在这样一个杀人者被依法执行死刑、公平正义的例子中由于滥情而反对死刑。在这样一个司法独立、判决公平的例子中,<b>答主认为简直毫无讨论死刑存废的必要。</b><br><br><br><b>PS:</b>答主最后一句的意思是,这个具体的案子没有任何废除死刑的说服力。单纯讨论死刑可以,但是不要把这个案件当做废除死刑的论据。如果要讨论死刑,请开另外一个问题并理性讨论,不要把同情或者舆论作为论据。<br><br><a data-hash="b623d7a9b6e44b42a71451e451eee4ea" href="//www.zhihu.com/people/b623d7a9b6e44b42a71451e451eee4ea"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tip="p$b$b623d7a9b6e44b42a71451e451eee4ea">@胖猫咪</a>
编辑于 2015-12-14
非法律人士,非法学生请不要强答。李狗为安藤贵和辩护也只是法律思维的一个侧面而已,对于讨论民主的胁迫,在这里是“与本案无关的”。你说是
“暴民绑架舆论”
是大多数人的暴政,所以要排除大多数人的民主。但是假设今天林森浩因为复旦大学一票学生联名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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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林森浩终审判决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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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润宇
,也就是在家,做做家务。
郭浩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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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马千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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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trong>转载:“复旦投毒案二审”代理词</strong></p><br><p><strong>欲盖弥彰反误卿卿性命</strong></p><p><strong>回头是岸何叹朝闻夕死</strong></p><p><strong>——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代理词</strong></p><br><p><strong>尊敬的合议庭成员:</strong></p><br><p>2014年12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发生在复旦大学校园的林森浩投毒故意杀人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长达近13小时之久。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刘春雷律师、叶萍律师作为被害人父母的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庭审。现结合全案证据材料、二审庭审情况、及林森浩辩护人庭后在其微博等自媒体及其他新闻媒体上发表的辩护观点及意见,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意见。</p><br><p><strong>第一章 疑与惑</strong></p><br><p><strong>★关于毒物</strong></p><br><p><strong>【我方观点】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毋容置疑!!</strong></p><br><p>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strong>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strong>)在黄洋饮用水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详见司鉴中心(2013)毒验字第111号《检验报告书》】。</p><br><p>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称:<strong>上海公安物鉴中心</strong>)在被林森浩投毒的饮水机内的水样、饮水机上水桶的封口处、黄洋使用过的水杯及黄洋的尿液中,均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p><br><p>林森浩个人的供述和辩解均表明毒物确为二甲基亚硝胺。侦查阶段、一审庭审时,林森浩的数次供述均将所投毒物指向二甲基亚硝胺,且供述稳定,可信度较高。</p><br><p>相关证人证言均把毒物指向二甲基亚硝胺。</p><br><p>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称:<strong>上海司鉴中心</strong>)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沪司鉴中心[2013]病鉴字第1号】(以下称:<strong>《法医鉴定意见》</strong>)指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p><br><p><strong>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林森浩所投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此结论千真万确,毋容置疑!</strong></p><br><p><strong>【辩方观点】毒物查不清。</strong></p><br><p><strong>[辩方理由1]</strong>国外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厂家,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生产方法生产出的才是高质量的二甲基亚硝胺;天津市化学试剂研究所(以下称:<strong>天津化研所</strong>)的孙国建按照教科书生产不出二甲基亚硝胺,或即便能生产,也只能生产出劣质的二甲基亚硝胺。</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首先,天津化研所研发人员孙国建、销售人员张淑珍均证实,其生产和销售的有毒化合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其次,生产企业面对无关人员询问时,会以生产方法是商业秘密为由而无可奉告。再次,教科书记载的是经本领域专家验证过的知识,孙某作为有经验的研发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教科书将二甲基亚硝胺生产出来。</p><p>总之,无论天津化研所生产二甲基亚硝胺的工艺是否达国际先进水平,其生产、销售二甲基亚硝胺是否符合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都不能以此来否认涉案毒物确系二甲基亚硝胺。</p><br><p><strong>[辩方理由2]</strong>林森浩所投二甲基亚硝胺的购入价远低于进口产品价格,进而否认毒物为二甲基亚硝胺。</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一方面,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主导,供大于求时价格下跌,供小于求时价格上涨,不能仅凭货物价格高低来判断货物属性。另一方面,检测的对照样本系进口产品,涉案二甲基亚硝胺系国内库存产品,前者价格远高于后者价格实属正常。况且,以进口的二甲基亚硝胺为比对样品,在涉案相关物证中亦检测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p><br><p><strong>[辩方理由3]</strong>涉案毒物在复旦大学医学院实验室的存放条件不符合正品规定的存储条件,存放温度、生产时间、开盖使用后的时间均可导致其变质。</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虽然二甲基亚硝胺有一定的挥发性,但盛装涉案毒物的容器有内外盖密封,且一直装于避光的纸盒内,几乎未挥发也未变性变质。</p><br><p><strong>[辩方理由4]</strong>如果该化学试剂是二甲基亚硝胺,根据官方数据,大鼠经口半数致死量为37毫克每千克,而林实验中用50毫克每千克,大鼠致死量远不到50%,并因此否认该化学试剂是二甲基亚硝胺。</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因为半数致死量只是一个相对值,由于动物存在较大个体差异,不同个体对某种毒物的耐受性也存在很大差异。换言之,不同的动物个体,或将存在死於远低於半数致死量的剂量,有些却能在远高於半数致死量的剂量下生存。</p><br><p><strong>[辩方理由5]</strong>饮水机中二甲基亚硝胺浓度很低,按照侦查实验,饮水机里的数量为1100毫升,倒入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按照37毫克每千克半数致死量,根据黄洋的体重65公斤,致死量为2.405克。据辩方的实验,一人喝一口水的量应为16.83毫升左右,黄洋喝一口吐出一半,结合黄洋喝下的水量,黄洋喝入的毒物量为0.366克。远不到半数致死量2.405克,且相差很远。计算公式:50毫升除以1150毫升(1100毫升水+50毫升二甲基亚硝胺),再乘以8.415(半口16.83/2),黄洋喝下的二甲基亚硝胺为0.366克。</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此种计算方法缺少物理学常识,更不可能得出科学结论。据侦查实验,当时水桶内约有两厘米左右的水,约1100毫升。诉讼代理人特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上检索到一专利申请文件(见附图1),以说明饮水机水槽的工作原理<strong>[1]</strong>:</p><img src="https://pic3.zhimg.com/e08d3fd5c333b20ec92dbb9b6729351e_b.jpg" data-rawwidth="300" data-rawheight="339"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300"><br><br><p>一般饮水机上部为饮水桶,下部为饮水机,二者接触部分为饮水机内部水槽 6、水阀 7、活动浮漂 8、固定安装座 9、封堵杆 10。当水槽6的水满后,浮力作用推动活动浮漂8向上运动,水阀7被动向上,使饮水桶出水口被封住。当饮水机的出水口出水时,水槽内水位降低,活动浮漂向下运动,水阀7被动向下,使饮水桶的水注入水槽6内,如此往复。水槽6内的水是满的,处于平衡状态。因二甲基亚硝胺的密度为1.0048克/毫升<strong>[2]</strong>,略高于水,经过一夜的沉淀,饮水机下段的浓度应相对更高。</p><br><p>林森浩推开水桶倒入二甲基亚硝胺的动作,会使饮水机水阀打开,进而使水桶内的水注入水槽内;水桶复位后,由于水槽内的水已经超量,水阀必然处于关闭状态,水槽内的水不可能从水槽内向饮水桶内回流。因此,辩方计算的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为:50毫升/1150毫升是不符合物理常识的,据此推论出的二甲基亚硝胺的摄入量也是错误的。</p><br><p>若辩护人坚持黄洋所饮入的水仅仅一小口,但仅仅一小口水即产生如此严重的中毒后果,更能反证出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之高,这既与二甲基亚硝胺的物理性质相符合,也与饮水机的工作原理相契合。</p><br><p><strong>另:半数致死量只是根据大鼠实验定义的量,并没有对人体的实验数据。以大鼠半数致死量推算出人体半数致死量为3克左右,仅仅是医学或者化学领域常用的推导方法。医学实践证明,鼠类个体虽较人类微小,但其对毒物的耐受力远超人类,二甲基亚硝胺对人类致死量的相对值应远远低于鼠类。</strong></p><br><p><strong>[辩方理由6]</strong>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和上海公安物鉴定中心对黄洋同一批尿液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检材系黄洋的同学朋友提取,并非公安机关提取,且辗转多人之手,转移过程可能存在污染。</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由于司鉴科研所鉴定中心和上海公安物鉴中心鉴定时,采用不同的设备和方法,对同一检材得出不同检测结果实属正常。检测方法不同造成鉴定结果有差异,但这种差异可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并且有足够证据可以剔除出不能反映事实的鉴定结果。</p><p>送检过程也没有问题。当时该案尚未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提取检材、送检仅为追查病因,并且取样送检人员均为复旦大学医学硕士和博士,确保检材不被污染是他们作为医学生的基本技能。</p><br><p><strong>[辩方理由7]</strong> 因为二甲基亚硝胺微量元素广泛存在,如果检测限足够低,都是能检测出的,而所有鉴定报告均未提供其检测限是多少。辩方提供的美国国家环保局、加州环保局以及许多学术论文,均表明:微量二甲基亚硝胺广泛存在于人类周围,包括自来水,血液,尿液、香烟烟雾等。因此,即便检测出有微量元素,并无意义,因为可能就是人体本身所存在的。故辩方认为,必须对黄洋的血液、尿液、肝脏内可能存在的二甲基亚硝胺做定量分析。</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 该理由不成立。因为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已不复原样存在,客观上已无法用定量检测来还原或再现黄洋饮入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真实浓度,故对检材中二甲基亚硝胺做定量分析毫无意义。</p><br><p>首先,取自涉案饮水机内的水样因饮水机、饮水桶曾被清洗而稀释;饮水桶封口处及黄洋使用过的水杯上残留的二甲基亚硝胺因时过几天后被挥发,故即便对该等检材所做出的定量分析结果,已不能真实反应林森浩所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真实浓度。</p><br><p>其次,黄洋尿液、血液中是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以及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如何,更不能真实反应出黄洋饮入水中二甲基亚硝胺的浓度。有生理卫生常识的人都知道,尿液系人体新陈代谢的排泄物。据朱圣陶所著《二甲基亚硝胺的体内代谢》,黄洋摄入二甲基亚硝胺若经尿液排出,将历经以下复杂的生理过程:二甲基亚硝胺先经肠胃吸收进入血液,再随血液流经肝脏,因二甲基亚硝胺极易在肝脏中快速分解,其代谢率远远大于排泄率,故只有在二甲基亚硝胺达超高剂量时,代谢率才会升高,才可能经泌尿系统排出并在尿液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成分。据此可推定:1、黄洋饮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达超高的浓度;2、即便对黄洋尿液中二甲基亚硝胺定量分析得出的结果,也不精准计算出黄洋饮入水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浓度。</p><br><p>第三,二甲基亚硝胺系罕见毒物,致死量并无精确数据,届时又该以何标准评判?</p><br><p><strong>★关于投毒量</strong></p><br><p><strong>【我方观点】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数量在50毫升以上。</strong></p><br><p>任何一起投毒案件,要精确查清所投毒物的量几乎都不可能。虽然林森浩对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前后有不同描述,但侦查实验确定的量比较客观。侦查实验的录像显示,林森浩所有行为均是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侦查人员暗示、威胁、打骂的情形。辩方关于侦查实验受办案人员暗示的说法不能成立。</p><br><p>林森浩二审庭时的变供不能成立。</p><p>林森浩二审庭审时辩称:“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从瓶底往上约为1/5到1/4”。侦查阶段、移送起诉阶段及一审中,林森浩对于倒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量均做出较为一致的供述,稳定性高;到了二审阶段才出现“1/5到1/4”的供述,又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及其它证据佐证,这一变供不应采信。</p><br><p>林森浩二审庭时辩称:“未将注射器针筒内的约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注射到饮水机内”。侦查阶段、移送起诉阶段(含亲笔供述)及一审中,林森浩均承认曾将注射器针筒内的约2毫升左右的二甲基亚硝胺注射到饮水机内,稳定性高,可信性强。而二审庭审的变供没有任何证据支撑,其中所述细节也经不起推敲,不应被采信。</p><br><p><strong>★关于死因</strong></p><br><p><strong>【我方观点】黄洋死于二甲基亚硝胺中毒。</strong></p><br><p>《鉴定意见》指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p><br><p><strong>胡志强法医关于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结论,系其主观臆断、毫无</strong><strong>科学</strong><strong>根据。</strong></p><p>1、据离黄洋过世前最近的体检报告(系2013年2月黄洋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由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所做),黄洋肝功能等各项检测结果都非常良好,未患有乙型肝炎。</p><p>2、黄洋住院期间,就其血液中是否存在肝炎病毒的各项检测结果如附图2、3所示:</p><img src="https://pic1.zhimg.com/48e16da90a55e1cfa398768abcfa1790_b.jpg" data-rawwidth="550" data-rawheight="24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50" data-original="https://pic1.zhimg.com/48e16da90a55e1cfa398768abcfa1790_r.jpg"><br><p>附图2</p><img src="https://pic1.zhimg.com/c8fadb18efed2a34b00886566fd080a8_b.jpg" data-rawwidth="477" data-rawheight="535"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77" data-original="https://pic1.zhimg.com/c8fadb18efed2a34b00886566fd080a8_r.jpg"><br><p>附图3</p><br><p>据以上检查结果可知:</p><p>1)黄洋入院后,针对各种肝炎病毒所做的检测结果均显示:HBsAg始终为阴性,且数据指标十分平稳。以医学界公认的临床诊断标准,HBsAg阴性可以确诊出黄洋未患有乙肝,更不可能诊断出黄洋患有爆发性乙肝。</p><br><p>2)2013年4月3日、7日、8日、13日的检测报告中,HBsAb、HBeAb、HBcAb为阳性,则证明黄洋生前免疫功能良好,或因生前注射过乙肝疫苗、或因治疗输血而获得了乙肝相关抗体。该等抗体在黄洋肝脏遭受剧毒物质损害时,曾对黄洋肝脏进行顽强保护,否则黄洋也很难与死神殊死抗争长达十六天。</p><br><p>3)黄洋入院后,中山医院ICU曾联合该院肝外科、内科、血液科、消化科等科室,及华山医院传染科、华东医院血液科的知名专家,就黄洋急性肝衰竭的病因进行全面会诊。2013年4月7日中山医院消化科张顺财教授、血液科王志梅教授会诊时,关注到黄洋4月6日血液检测报告中“HBsAb上升、HBeAb、HBcAb呈阳性”,他们的会诊意见:“不排斥爆发性乙肝引起肝衰竭。但由于患者已输入血小板,需再次送检鉴别。需关注中毒检测报告”,已记入黄洋病历并受到黄洋主治医生的重视。<strong>鉴于黄洋4月6日的血液检查报告中,乙肝病毒核心抗体IgM、乙肝病毒前S1抗原均为阴性,</strong>为进一步确定能否排斥爆发性乙肝导致肝衰竭,<strong>4月8日</strong>,再次对黄洋血液进行全面检查,除复查乙肝病毒核心抗体IgM、乙肝病毒前S1抗原等项目外,还特别增加检测乙肝病毒DNA的复制情况。<strong>4月8日的检测报告显示:黄洋血液中的乙肝病毒核心抗体IgM、乙肝病毒前S1抗原均仍为阴性;且乙肝病毒DNA低于检测下限,何来爆发性乙肝?</strong></p><br><p><strong>【辩方观点】多因一果。</strong></p><br><p><strong>[辩方理由1]</strong>黄洋喝入的毒物,即便是二甲基亚硝胺,其一口喝入的量,远不到致死量。于是得出有其他因素介入,或者有其他因素导致黄洋死亡。</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p><br><p><strong>[辩方理由2]</strong>黄洋曾感染过乙肝病毒,且黄洋有脂肪肝,相对正常人的肝会脆弱些。此外,辩方还认为黄洋可能在中毒前喝过酒。根据资料,酒会和毒物,药物一起结合,引发或者导致急性肝衰竭。</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首先,辩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黄洋生前患有乙肝、脂肪肝,以及黄洋发病前曾饮酒;其次,根据黄洋同学证实:<strong>黄洋</strong><strong>一直酷爱运动,身体健康,曾多次参加义务献血</strong>。再次,据黄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检结果,黄洋肝功等各项检测指标良好,未患有乙型肝炎。</p><br><p><strong>[辩方理由3]</strong>黄洋治疗中使用了大量对肝有损伤的药物,可能会结合毒物或者酒引发急性肝衰竭。</p><p><strong>[我方反驳]</strong>该理由不成立。林森浩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明确表明,黄洋是在2013年4月1日早晨喝了含有二甲基亚硝胺的水后开始不舒服,入院即检测出急重的肝损伤。黄洋病例显示,其使用的药物都是保肝护肝的常规药物,不可能造成严重的肝损伤。</p><br><p><strong>第二章 新与旧</strong></p><br><p><strong>★“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质证制度</strong></p><br><p><strong>【辩方观点】胡志强的意见对本案有决定性意义,应当重新鉴定。</strong></p><p><strong>【我方观点】胡志强的意见不应被采信,更不能以其作为重新鉴定的理由。</strong></p><br><p>“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近似于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但又不同于专家证人制度。专家证人既能提出质证性意见,也可以提出独立的意见或论点。而有专门知识的人只能协助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解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能力不足的问题。《刑事诉讼法》未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列入法定证据种类,表明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意见不具有独立证据地位,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仅在一些专业性的问题上用于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是对鉴定意见作出判断的辅助材料。</p><br><p>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是针对自然人专家设立的制度,法人不可能是专家,因此法人不能对鉴定意见提出质证意见,更不能立论。</p><br><p>本案中,辩方提供的《法医学书证审查意见书》(以下称:<strong>《审查意见》</strong>)是以北京云智科鉴咨询服务中心(以下称:<strong>云智中心</strong>)名义出具的,其形式、内容无法律依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strong>云智中心经营范围为:经济贸易咨询;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公共关系服务;教育咨询;市场调查;技术咨询;(未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strong><strong>[3]</strong>,根本无司法鉴定意见咨询的服务项目。</p><br><p>有专门知识的人应当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案件中的鉴定意见的专业问题发表意见,而不能对鉴定程序问题发表意见。否则,将与设立“有专门知识的人”制度的初衷相违背。</p><br><p>本案中,胡志强出庭质证时数次不顾审判长、检察院、诉讼代理人和辩方的询问,低头翻阅教科书,其专业性如何体现?胡志强在《审查意见》中及当庭均对本案的鉴定程序提出质疑,超出其专业领域,让人怀疑其中立性。</p><br><p>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应当恪守科学、客观的专业态度,只能忠于自己掌握的知识,而不是“拿人钱财,替人消灾”。本案二审庭审中和事后接受采访时,胡志强均承认从其委托人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strong>大邦所</strong>)<strong>[4]</strong>拿到费用,实质上胡志强是通过云智中心从大邦所取酬。暂不论这种收费是否合法,至少胡志强不通过其所在的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称:<strong>华夏中心</strong>)收费,去找一家没有鉴定资质的云智中心取费,令人费解。</p><br><p>辩护人都不认可胡志强的关于“黄洋死于爆发性乙肝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的意见。</p><br><p>针对胡志强关于“中山医院非肝病专科医院,其检验乙肝病毒DNA时,检材已超过6小时,检验结果没有效力”的说法纯属信口开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虽非肝病专科医院,但其对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各项检测是完全符合医疗检验程序的。</p><br><p><strong>故,胡志强在本案中的意见不客观、不科学,不应被采信,更不能以其作为重新鉴定的理由。</strong></p><br><p><strong>★关于质谱图</strong></p><br><p><strong>【辩方观点】检方应当提供质谱图。</strong></p><p><strong>【我方观点】检方不必提供质谱图。</strong></p><br><p>1)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检方必须提供质谱图。</p><p>2)根据上海市的刑事司法审判实践,所有鉴定意见均未提供质谱图。</p><p>3)通过综合判断,已经能够得出准确结论。</p><p>4)鉴于本案社会关注高,公开透明程度极大,我们相信:公诉人已经看过质谱图,且质谱图没有问题;只是担心本案的示范效应而没有提供。因为假如开此先河,今后大家纷纷效仿,这不仅会增加司法成本,还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司法鉴定的混乱。</p><br><p><strong>★关于鉴定机构</strong></p><br><p><strong>【辩方观点】</strong>对鉴定机构设置和鉴定程序有异议。理由是:上海市人身伤害专家委员会(以下称<strong>上海人伤委</strong>)的成立是依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strong>《刑事诉讼法(1996)》</strong>】第120条<strong>[5]</strong>,但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称<strong>《刑事诉讼法(2012)》</strong>】对第120条修改,上海人伤委失去法律依据;并且,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33条<strong>[6]</strong>的规定,只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司法局)和鉴定行业协会才可以组织多个鉴定机构的专家进行鉴定。上海司鉴中心只是一个鉴定机构,非上面两者。司法局无权授权其他组织来行使该权利。</p><p><strong>【我方观点】</strong>上海人伤委系根据《刑事诉讼法(1996年)》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的实际情况、经上海市司法鉴定工作委员会批准而成立的,程序合法。虽然《刑事诉讼法(2012)》第120条进行修改,但并不能说明上海人伤委的设立是违法的。众所周知,任何法律修改后,都有适用和适应的过程,不能机械的要求法律施行的当天就要求所有依照之前法律设立的机构立即停止活动,人为造成管理职能的真空地带。何况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该问题已有明确回复。</p><br><p><strong>第三章 灵与肉</strong></p><br><p><strong>★关于愚人节的玩笑</strong></p><br><p>后文将详细论述林森浩的犯罪故意及动机。对于如此明显的故意杀人行为,“愚人节的玩笑说”简直不值一辩。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典型案例对社会的影响却不容忽视,南京“彭宇案”<strong>[7]</strong>就是前车。本案中,若如此明显的投毒杀人行为都可轻描淡写成愚人节的玩笑,那么社会还有什么安全感可言?</p><br><p><strong>★关于故意杀人</strong></p><br><p>故意或过失、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等属于主观方面的范畴,在畏罪心理、侥幸心理的驱使下,犯罪嫌疑人往往将其内心封闭,以逃避打击。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结合客观行为去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真实想法。</p><p>林森浩作为医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实验和研究,并且还就二甲基亚硝胺致大鼠肝纤维化发表数篇论文,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特性和医学损伤后果是非常了解的。林森浩明知二甲基亚硝胺是剧毒化学试剂,仍故意将至少超过致死量十余倍的二甲基亚硝投入饮水机中,并希望黄洋饮下;在黄洋饮用中毒后,林森浩因“害怕”一走了之;在黄洋中毒进入重症监护室抢救过程中,林森浩始终没有明示或暗示黄洋中毒为何物,无丝毫挽救黄洋生命的念头。这些都足以表明林森浩是想致黄洋于死地,属于刑法上的故意杀人。</p><br><p><strong>★关于动机</strong></p><br><p>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如附图4所示:</p><img src="https://pic4.zhimg.com/189a44a3f0cf0507685c3f781b0fa30f_b.jpg" data-rawwidth="441" data-rawheight="348"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41" data-original="https://pic4.zhimg.com/189a44a3f0cf0507685c3f781b0fa30f_r.jpg"><br><p>附图4</p><br><p>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所要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因而导致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同,并最终影响定罪量刑;而犯罪动机只是诱发犯罪的因素能够印证犯罪目的,但对定罪基本无影响,或可影响量刑。<strong>一句话,即便不能准确把握行为人的犯罪动机,也不影响定罪。</strong></p><br><p><strong>关于林森浩的投毒目的:</strong>显然是想致黄洋于死地(前文已述,此不再赘述)。</p><br><p><strong>关于林森浩的杀人动机。</strong></p><p>高校学生之间的谋杀案,无外乎是由于观点不同争吵、互相看不惯、生活琐事、男女情变、争夺男女朋友等而累积起的怨恨,极少是由于深仇大恨。马家爵案<strong>[8]</strong>、郭力维杀人案<strong>[9]</strong>都是非常明显的例证。对于黄洋案,查证的事实已表明,林森浩对黄洋的一些行为及处世方式看不惯,逐步累积起了怨恨。从林森浩与黄洋删除QQ好友、同处一室却不饮同一桶水等细节,便可窥见双方隔阂逐渐加深。因林森浩的性格缺陷很难化解和黄洋的隔阂,当隔阂转化为怨恨,甚至达到超饱和状态时,黄洋的一句玩笑话,便引爆了林森浩的杀机。</p><br><p><strong>第四章 情与法</strong></p><br><p><strong>★关于死刑制度</strong></p><br><p><strong>不能简单地将死刑理解为“血亲复仇”。</strong></p><p>原始的同态复仇(或血亲复仇)是死刑产生的本源。在原始社会,当某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员受到外来的凌辱、伤害时,均被视为对本氏族或部落的侵犯,全体成员便对侵犯者所属的氏族或部落进行集体复仇,这就是血亲复仇。然而,这种血亲复仇并不等于死刑。死刑作为刑罚之一,是随国家、阶级的出现而出现的,不是血亲复仇的结果。在阶级和国家出现之后,死刑不是作为血亲复仇的另一种方式存在,而是国家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而出现的一种刑罚手段。</p><br><p><strong>世界上并未全部废除死刑。</strong></p><p>世界上有影响的大国中,不仅有中国保留死刑,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德克萨斯州、宾夕法尼亚州等以及日本、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如印度等仍保留死刑。纵然废除死刑是趋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刑事政策是“少杀、慎杀”,而不是不杀,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手段极其残忍的犯罪行为,仍然要执行死刑 <strong>[10]</strong>。死刑制度之所以并未在世界范围内全部废除,仍然有其积极的意义。</p><br><p><strong>一般预防、特殊预防。</strong></p><p>我国刑罚具有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之功能。除对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处以极刑,以阻止再犯的可能性,还可给危险分子、不稳定分子等可能实施犯罪的人以震慑。尽管我国刑法关于最高刑为死刑的罪名有越来越少的趋势,但对于那些关系国家安危、人身安全等方面的犯罪,仍然保留死刑。</p><br><p><strong>引领价值、维护秩序。</strong></p><p>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一词的基本含义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伯尔曼曾讲:“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若对法律失去信心和认同感,人们便不会自觉地寻找法律保护,更谈不上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生命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尊重和敬畏生命是我们应有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对穷凶极恶的歹徒依法予以严惩,正是对被害人乃至所有人生命的尊重,也是对法律的尊重。如果将对罪大恶极的歹徒依法处以极刑与歹徒的杀人相提并论,甚至认为都是残忍、不人性的,那不仅是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颠覆,也是对法律的践踏,或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p><br><p><strong>★黄洋家族的伤痛及损失无法弥补</strong></p><br><p><strong>黄洋的优秀有目共睹。</strong></p><p>黄洋自幼虽然家境贫寒,但心态阳光、性格开朗,不仅孝敬长辈,还热心公益。中学毕业时,他曾以优异成绩考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本科期间,他曾分赴安徽颍上和西藏墨脱支教;因表现出色,被保送直升本校研究生。2013年,黄洋以优异的成绩考取本校博士研究生。黄洋的的优秀赢得了老师、同学及校友们的一致好评,从其中毒入院及不治身亡后,老师、同学及校友们对他及家人的关注和关心也足以见得。</p><br><p><strong>黄洋系父辈家族三代单传的独子。</strong></p><p>黄洋系父辈家族三代单传的独子,被害时年仅28岁。他寒窗苦读二十余载,尚未鲲鹏展翅,便已饮恨九泉。他不幸惨遭毒害,但凡有良知的人都会为他遭此厄运而痛心,更不要说其父母和亲人。黄洋曾是父母及家族的骄傲和希望,他的英年早逝给父母和家族都造成了永远伤痛和无法弥补的损失。</p><br><p><strong>奶奶惊闻噩耗病故,外公因此命悬一线。</strong></p><p>黄洋的奶奶年过九旬,经常会连儿子都不认得,但却清楚记得爱孙黄洋的名字,她常常省吃俭用为爱孙积攒压岁钱。惊闻黄洋被害的噩耗后,老人万念俱灰、悲痛欲绝,甚至以绝食的方式追随爱孙而去,至死也未能瞑目。黄洋的外公获悉外孙被毒害后,突发脑梗住院,医院曾多次下达病危通知。正是想为外孙讨回公道的信念,支撑着老人一次次闯过鬼门关。</p><br><p><strong>鲜活的生命在亲人眼前挣扎、直至凄惨而亡。</strong></p><p>2013年4月3日,黄洋父母获悉黄洋入院后,便日夜兼程从四川赶至上海。两位老人及其他亲人目睹了黄洋在生死线上苦苦挣扎的13个日日夜夜,眼睁睁看着黄洋在重症监护室全身插满导管痛苦不堪而无力伸以援手。黄洋的每一声歇斯底里的哀叫,都如万箭穿心,让亲人们痛不欲生。</p><br><p><strong>迟到的道歉、二审庭审时的变供及狡辩再次刺痛黄洋亲属的心。</strong></p><p>首先,从案发到一审开庭,其间近8个月时间,林森浩没有以支言片语向黄洋父母及亲属表达歉意,也从未对其犯罪行为流露出丝毫懊悔,至今仍极力掩盖投毒的主观意图,为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极力狡辩。直至一审宣判后,为了二审能够改判,林森浩及家人才开始作秀般的道歉,真的有点晚。</p><br><p>其次,在林森浩的道歉信中,他也未陈述任何与犯罪有关的事实,毫无无悔过之意。尤其是林父的道歉,给黄洋家人的感觉更像是:企图通过媒体舆论“绑架”黄洋父母,制造他们不近人情的形象,来博取社会大众的同情心,保住性命。多功性极强的道歉有诚意可言?!</p><br><p>再次,林森浩二审庭审时的变供及狡辩,再次深深刺痛黄洋亲属的心。真诚的道歉应当是对自己行为的深深自责,而非罔顾事实的变供和避重就轻的狡辩。比如,林森浩投毒后,果真如他所言将饮水机内的水舀出过三次再加入自来水稀释吗?显然是弥天大谎。黄洋抢救期间,林森浩果真是因为顾及前途而没有将真相说出?恐怕林森浩自己才知道。此时此刻,黄洋的生命尚不及林森浩所谓的前途?!自私、冷漠、凶残、不思悔改,又如何能取得别人的原谅?!</p><br><p><strong>★我国刑法的以人为本</strong></p><br><p>我国刑法一直秉承宽严相济的原则,给予犯罪嫌疑人诸多减轻罪责的渠道,比如犯罪中止、自首、坦白以及积极赔偿获取家属谅解等。人难免犯错误,但若能及时悔改,一般都会得到宽大处理。但---</p><br><p><strong>林森浩让自己的路越走越窄。</strong></p><p>纵观本案全过程,林森浩是一次次放弃机会而自走绝路:</p><p>§投毒<strong>[11]</strong>后的当晚,林森浩再次上网查询到二甲基亚硝胺的致死案例,为何不阻止黄洋喝水?</p><p>§黄洋已住院且生命垂危,林森浩为何不主动告诉医生详情,以对症下药,极力挽救黄洋生命?</p><p>§采取刑事措施前,侦查人员曾询问林森浩,其为何不如实坦白?</p><p>§林森浩在供述自己的罪行时,为何又对主观动机不如实交待?</p><p>§林森浩一审宣判前为何不向黄洋父母真诚致歉,而一审宣判后的道歉方式为何又让黄洋亲属无法接受?</p><p>§林森浩为何在二审时编造事实、当庭变供?</p><br><p><strong>朝闻夕死</strong></p><p>《论语•里仁》:“朝闻道,夕死可矣。”关键在于“闻道”。</p><p>林森浩天资聪明,也很勤奋,但并未“闻道”。在他眼里,黄洋的生命如同草芥;在他心中,世人皆醉唯其独醒。事到如今,依然不思悔改,仍企图以“玩笑说”愚弄天下、以变供混淆视听,难道这真能瞒天过海?<br></p><br><p><strong>命运本掌握在林森浩自己手中,但他一错再错、坐失良机,越来越远离了回头岸。人生最大的悲哀莫过于生命走到尽头,却还执迷不悟。 林森浩,我们还能拿什么来拯救你?!</strong></p><br><p><strong>综上,诉讼代理人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依法应当维持。</strong></p><br><p>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充分关注并采纳。谢谢!</p><br><p><strong>黄国强、杨国华诉讼代理人</strong></p><p><strong>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strong></p><p><strong>刘春雷律师 叶萍律师</strong></p><p><strong>2014年12月24日</strong></p><img src="https://pic2.zhimg.com/2e6e540040429bce23771c3d30a59d1d_b.jpg" data-rawwidth="80" data-rawheight="80" class="content_image" width="80"><br><p>------------------------------</p><p><strong>注解:</strong></p><p>[1].该附图引自名称为《一种饮水机》的发明专利公开文本,申请号为:201010608541.4;</p><p>[2].详见证据第四卷第2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关于对“二甲基亚硝胺”化学试剂品名、特性说明的复函》和第3页《“二甲基亚硝胺”基本情况的综述》;</p><p>[3].详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qyxy.baic.gov.cn/xycx/queryCreditAction%21qyxq_view.dhtml%3Freg_bus_ent_id%3D20e38b8c3ea7a9aa013ec62fbefd6141%26credit_ticket%3DB75D8FE53DBB77077E50FACC1E0F1297"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非法访问错误页面<i class="icon-external"></i></a>;</p><p>[4].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的主任为本案辩护人之一斯伟江;</p><p>[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第120条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p><p>[6].《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33条 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具体办法另行规定;</p><p>[7].2006年11月20日早晨,一位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车。人来人往中,老太被撞倒摔成了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医药费花了不少。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老太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的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宇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876.6元;</p><p>[8].云南大学生化学院生物技术专业马加爵于2004年2月因同学“讥讽”连杀四名同学,2004年6月17日被执行死刑,<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baike.baidu.com/link%3Furl%3DGIXtaEFMnafE0oc3X_d4aD_4pMvBS3aZaj2LS69btsBhi6HvefV_9YrPrelvlJVaKJyvyh7pRNy3YlNpeQm_Oa"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马加爵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p><p>[9].2009年11月14日凌晨,吉林某发生血案,该校信息技术学院大四学生郭力维将其室友赵研杀害在寝室内,原因是赵研在网上上传了郭力维打呼噜的视频,<a href="//link.zhihu.com/?target=http%3A//baike.baidu.com/link%3Furl%3Dly3n12VyLs--1WmaNQOX4lh0GkC-b_2_FRl8-kGqTvqE0e3QsBguZgQIpqfXFSQXtTw1MKqIlRzT8fvkFKnKHK" class=" wrap external" target="_blank" rel="nofollow noreferrer">郭力维_百度百科<i class="icon-external"></i></a>;</p><p>[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p><p>第二十九条 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拟判处死刑的具体案件定罪或者量刑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得出唯一结论。对于罪行极其严重,但只要是依法可不立即执行的,就不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p><p>[11].林森浩投毒即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若黄洋因林森浩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喝,则属于林森浩投毒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p>
编辑于 2015-01-09
转载:“复旦投毒案二审”代理词
欲盖弥彰反误卿卿性命
回头是岸何叹朝闻夕死
——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2014年12月8日,备受社会关注、发生在复旦大学校园的林森浩投毒故意杀人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长达近13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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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
1691
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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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黑旗
,无组织无纪律,擅长不懂装懂。
陈立诚
、
RogerYoung
、
来点负能量
等人赞同
谢邀。<br>浏览了一下这个问题下前排的回答,感到很沉重。一个『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的问题下,回答却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死刑。虽然从中可以感受到大家朴素的正义感,但也反映出我国当下的公众认识和现代文明之间的确还有距离。<br> 为了让大家平衡了解双方观点,我觉得确实应当好好回答一下这个问题。<br><br>首先,<b>废除死刑最直接的理由就是冤假错案</b>。<br><br>了解我国司法实践的人想必都知道,我国的冤案已经达到一个触目惊心的程度。真凶因其它案件落网并坦白或者受害人『复活』都是小概率事件,而这一类案件也并非都能被媒体注意到继而引发社会关注。但即使如此,近年来报道的此类案件(指已经执行死刑或者可以判处死刑的)已有十几宗之多,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于英生案、呼格吉勒图案、1996年安徽女子被杀案、浙江叔侄案、四人奸杀案等等。那么水面之下的冤案有多少?也许是几百宗,也许是几千宗。这些冤案的受害人如果健在,哪怕坐了冤狱,仍然有纠正赔偿的机会,但如果执行了死刑就很难有实现正义的可能了。从这个角度说,废除死刑在我国其实比在西方发达国家更有紧迫性和现实意义。<br><br><a data-hash="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href="//www.zhihu.com/people/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鬼神李子衿" data-tip="p$b$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鬼神李子衿</a> 的高票答案(下文还会多次提到这个回答,并非是对这位答主有什么看法,而是因为这个回答有太多人赞了,我想应该代表了许多人的观点)中提到『10个证据9个百分百指向罪犯,就因为有一个存在客观上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不想担责,没判死刑』。这在我看来是完全应该的。因为指向罪犯的9个证据可能是通过各种手段得来的非法证据【注】, 这时那一个相反的证据就成了关键。上述几个案件中,赵作海、于英生等人按照法律完全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当时的公检单位也确实要求判死刑,正是因为法官考虑到那一个『存在问题的证据』才活了下来。<br><br><a data-hash="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href="//www.zhihu.com/people/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鬼神李子衿" data-tip="p$b$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鬼神李子衿</a> 的高票答案中还说,他有一个曾经执行死刑的同事,因为心理上接受不了,结果被政工干部做工作,看了卷宗才得到安慰。但这其实是靠不住的,比如乎格吉勒图的卷宗里也肯定会说呼格如何残忍变态,在女厕奸杀受害人,如何冷血狡诈,百般抵赖,而受害者和家属又是如何的无辜可怜。但我们现在都知道呼格是冤枉的,不知道当时枪毙他的武警作何感想。事实上,<a data-hash="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href="//www.zhihu.com/people/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鬼神李子衿" data-tip="p$b$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鬼神李子衿</a> 的那位同事开的每一枪,都有可能错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明白这个可能,也许就更容易明白为什么有反对死刑的呼声。<br><br>有人认为,冤案的高发和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有关,通过司法人才的培养和制度建设完全可以改善。这个说法有一定道理,司法改革和进步一定会减少冤案。但发达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即使是这个星球上最先进的司法系统,也无法完全避免冤案。因为犯罪事实是发生在过去的,活在现在的人,包括法官和陪审团在内,都只能通过有限的证据推断过去发生了什么,而无法百分百的还原。也就是说,即便我们有最好的法官和警察,也只能降低冤案发生的概率,却不可能完全避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废除死刑才是避免有人被冤杀的唯一方法。因为长远来看,小概率事件也一定会发生,<b>只要还有死刑,就一定会有人被冤杀</b>。<br><br>有的朋友说,冤案毕竟是少数,偶尔一两个冤案受害者是司法运行的必要代价,不可因噎废食。我绝不认同这种说法,一个人的生命也许对于旁人无关紧要,但对于他自己来说就是所能拥有的一切了。因此,我们不能为了所谓『大局』来漠视人命。孟子说:『杀一不辜而得天下,吾不为也。』说的也是这个意思。<br><br>===============================<br>好了,冤案是废除死刑最常见的理由,我把它写在最前面。但这并非这篇回答最重要的部分。我最想和大家说的是,不考虑冤案,<b>死刑本身是正义的吗</b>?<br><br>在这里我请大家先思考一个问题,我们最终成为怎样的人,有多大程度是由我们自己决定的?昆明暴恐案之后因为某种原因我认真地思考过这个问题。我设想我也出生在那种极端宗教情绪浓厚的家庭,没有受过正规的教育,不会说汉语也不会写字,朋友亲人都是一样的极端主义者,那么我会不会也成为一个恐怖分子?思考的结果令我恐惧,因为我找不到自己成为另一种人的可能。换一个角度说,如果这些暴徒出生在优渥的家庭里,受到好的对待和教育,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谦谦君子,考取名校,出人头地,拥有美好的人生。<br><br> 可能有的朋友已经猜到我要说什么了,他们会举出很多在逆境中自强成才的例子来反驳我。但我想,这些例子中的逆境都只是某个方面的逆境,他们成长的关键时刻,总有一些积极的力量,这些力量可能是淳朴的民风,可能是良师益友,可能是一本好书,可能是一个漂亮姑娘。正是这些积极因素让他们明白了善恶,拥有了坚韧的性格,这是他们逆袭的基础。但在最不利的情况下, 可能存在一种人,他们的出身和遭遇就决定了他们没有丝毫的可能成为一个好人,这种人难道不是最不幸的人吗?他们为恶,我们惩罚他们是正义的吗?<br><br>很多人说那些谋财害命的人、毒贩和大盗、拐卖妇女和儿童的罪犯丧尽天良。但这里逻辑上其实有一个问题——并非他们犯了罪,所以丧尽天良,而是他们首先丧尽了天良,所以才犯了那样的罪。 然而是什么让他们丧尽天良的?人类是高度社会化的,个人的价值观、性情、学识和能力除了小部分由先天因素决定(这部分归于天赋,也不该由个体负责)以外,都来自社会(指广义的社会,包括家庭、学校等因素)的教化,而个人意志的作用几近于无,因为个人意志本身就是受到社会影响之后才建立的。<br><br>理想的社会应该让任何一个人自呱呱坠地起就健康成长,然后安居乐业。而现实中有那么多的人犯罪,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不够理想。从这个角度说,<b>任何个体的犯罪,本质都是某种社会问题的反映</b>。与其说罪犯伤害了社会,不如说社会先伤害了他们。而刑罚作为社会大众的意志,在这里就显得很尴尬——社会不应该在残忍地剥夺了一些人成为好人,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之后,再残忍地剥夺他们的自由或者生命。<br><br>你没有看错,这里并没有单指死刑,也包括其他的刑罚。但我并不是说应该取消所有的刑罚,而是说它们在道义上并不正义,而死刑的残酷性导致它尤其不正义。刑罚是必要的恶,任何一个人遭到刑罚都是社会的悲剧,我们不应该感到高兴。<b>现代的刑罚理念也已经渐渐从报复、惩罚犯罪者变为保护社会大众的同时改造犯罪者</b>。刑罚不应当以增加受刑者痛苦为目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应该保障罪犯尊严和人权,并尽力改善监所条件的原因。而刑罚的必要性体现在两方面:1.消除已经犯罪者的犯罪能力,使其不至于继续犯罪危害他人。2.威慑犯罪。使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者忌惮,从而减少犯罪。<br><br>对于第一条,死刑明显并不必要,因为即使对于罪大恶极,非常危险的罪犯来说,终身关押也足以永远消除他的犯罪能力,不必剥夺他的生命。<a data-hash="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href="//www.zhihu.com/people/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鬼神李子衿" data-tip="p$b$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鬼神李子衿</a> 提到我国终身监禁并不终身的问题,这当然是存在的。但只要修改法律就能改变这种状况,并无太大的操作难度。现在法律中多了限制减刑的条款,实际上就是渐进废死的步骤之一。<br><br>对于第二条,死刑是否必要目前尚有争议。有的国家废死后犯罪率并无上升,甚至还有下降,但也有国家废死后因为治安恶化不得已又重启死刑的。个人认为应该承认死刑在震慑犯罪上确有独特的作用。因为确实有一些不怕坐牢的人(尤其是那些曾经坐过牢,并不怕再蹲几年的人),但是真正不怕死的人应该比较少。<br><br>所以,目前死刑存废的争议本质就是,<b> 消除不义之物的理想主义和保留有用之物的实用主义之间的博弈</b>。<br><br>另外,注意到<a data-hash="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href="//www.zhihu.com/people/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 class="member_mention" data-editable="true" data-title="@鬼神李子衿" data-tip="p$b$bd8eaff191c32e91a64d0924701c294f">@鬼神李子衿</a> 的回答里还提到死刑对受害者获得赔偿十分重要。这其实是一个误解。问题的本质是我国的刑事合并民事诉讼中,对于『人命』价值以及受害者精神损失的漠视。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中,死亡赔偿金以受害者户籍所在地上年度人均收入乘以二十计算,而且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这就导致人命的价值得不到充分体现,而且有『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比如同一个案件中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受害者赔偿金差几倍)。而在具体实践中,就出现了加害者『自愿』赔偿受害者家属一笔远远超过法定赔偿的钱,然后受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的做法。<br><br>这个问题和死刑存废并无太大关系,一些不牵扯到死刑的案件中也有这种情况,比如著名的李天一轮奸案中就有体现。具体到死刑案件中,一般有了受害方谅解就不会判死刑立即执行,所以也造成了有钱的罪犯可以买命,无力赔偿往往会执行死刑的问题(比如夏俊峰案和最近大热的林森浩案中就有这个因素),而且受害者家属也陷入了『要钱还是要命』的道义两难境地。<br><br>其实,完全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增加法定赔偿金额来解决这个问题。<br><br>===============================<br>看到很多反对废死的朋友提出『如果是你的妻子、父亲、孩子、朋友被人杀害,你还支持废除死刑吗?』之类的问题。这种说法其实是一种没太大实际意义的诡辩,完全可以反问他们(当然也是诡辩)『如果是你的妻子、父亲、孩子、朋友被判了死刑,面临执行,你还反对废除死刑吗?』<br><br>我们讨论问题时应该秉持客观中立的立场,而非把对方拉入某种特定情境,然后让感情替代理性。就我个人而言,当我爱的人活着时,我会用我的生命、我的勇气、以及我拥有的一切来保护他们;但如果他们不幸被害,我会将他们放在心里,永远的怀念他们。但我不会做一个非杀凶手不可的复仇者,杀他有什么用呢?我始终相信,一个人犯了我无法饶恕的罪,他也许也遭受过我无法想象的苦难。而法律也并不应该成为受害者复仇的工具,如果以复仇为第一目的,那被处死的罪犯家属是否应该复仇呢?复仇主义并非天生的,它在当下如此流行的原因是因为它一直被鼓励,被人们当作是正义的事情。<br><br>===============================<br>大家在评论区的讨论很热烈,很多朋友提出了疑问或者反对的意见。我发现大家的疑问很多是相同的,在评论区一一回复十分麻烦,在这里补充几点:<br><br>1.我在前文中说了,目前来看,在中国死刑确实有震慑犯罪的独特作用。因此,如果从实用角度出发,认为现阶段中国不宜全面废除死刑,我个人是能够理解的。<br>我认为死刑终将废除,但在中国不会一蹴而就,所以并没有主张要立即『一刀切』的废除死刑。现在立法者对死刑的态度是大幅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同时严把个案关,以尽量减少死刑的适用。我想长久来看,会达到渐进废死的效果,我很赞同这种努力。<br><br>2.有很多朋友都纠结于『不杀杀人者,对受害者是否公平』的问题,我来说一下我的观点。<br>『杀人偿命』是一种同态复仇的朴素正义观,最极端的例子就是今天仍起作用的伊斯兰教法中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即你弄瞎了别人一只眼睛,哪怕是无意的,别人也有权弄瞎你一只眼睛报仇。虽然结果上看,大家都瞎了一只眼睛,是公平的,但大家除了都瞎了一只眼睛,却什么也没得到。即使对方瞎了,受害者也无法复明。因此,现代的司法实践中,这种原始的同态复仇观念已经被抛弃。<br>更文明理性的方法是,加害者弄瞎了别人一只眼睛,所以需要被惩罚,比如蹲几年牢,除此之外还要赔偿受害者一大笔钱。这样他保住了眼睛,受害者也得到了赔偿,不是更好的选择吗?同样。<b>杀人案中被害人已经死亡,这是客观事实没法改变,处死罪犯也不能让死者复活,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杀死他?</b>其实对于逝者,无论我们做什么也没有意义,所以对『逝者』不公平,实际上是活着的人觉得不公平,归根到底是观念问题。<br><br>3.很多朋友不理解冤假错案和死刑存废有什么关系,这里再说明一下。无论是否废死当然都有冤案,但死刑冤案和其它冤案至少有两个重大的区别。<br><b>第一,死刑冤案不可逆转,无法纠正。</b>生命只有一次,一个人坐了冤狱我们发现后可以立即释放他,并启动国家赔偿补偿他。但一个人被冤杀怎样纠正?有谁可以补偿他?换句话说,<b>死刑的『容错率』为零</b>,但目前人类的司法水平又无法做到不犯错,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的。<br><b>第二,冤案受害者自身就是冤案最大的证据</b>,他们无论在狱中还是释放后都会用各种方法讨还清白。大多数案件(如『浙江叔侄案』)都是因为受害者自己不断伸冤才被发现的。<b>而执行死刑之后死无对证,导致很多冤案永远无法被发现昭雪。</b>这不但对背负污名的冤案受害者和家属十分不公,而且使真凶逍遥法外。<br><br>4.有朋友质疑我说『个人犯罪本质是社会问题的体现』是为犯罪者开脱,并认为犯罪分子自己要在犯罪中承担主要责任。也有人质疑我同情心泛滥,而且『只对犯罪者同情,不对受害者同情』、缺乏『正义感』。我在这里解释一下。<br>我不是基于『宽恕』的理念或者对犯罪者的同情反对死刑的,<b>我一直认为很多罪行是对文明的公然挑衅,绝不可以原谅</b>,比如大屠杀和针对平民的恐怖袭击。<br><b>我反对死刑的根本逻辑是『理性』。</b>我认为<b>任何人都应当且只应当为自己能够决定的事负责任</b>,而犯罪者对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这种命运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决定权和选择权的,他自己的思想和行动都受过去际遇的影响,是社会教化的结果。所以对他施以极刑(以及其他刑罚)是不公平的。<br>这里涉及到『自由意志』和『决定论』的争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百度一下。底下有一个与之有关的回答,比较全面,也推荐给大家。<br><a href="https://www.zhihu.com/question/19610240/answer/37078752" class="internal">自由意志(free will)是否存在?为什么? - 姜晨程的回答</a><br><br>5.同样,这篇回答从来没有讨论『是不是所有罪人都能被改造好』这件事,我本人也不认为这样。如果你看到这里认为我是觉得『所有人都可以变好』才支持废除死刑的话,那可能你没有读懂上文(有时间的话不妨再读一遍)。<b>对于无法</b><b>改造的罪犯,最好的办法就是真正意义上的终身监禁,也就是关到死</b>。有的人已经变得极度凶残,甚至心理已经扭曲(比如《沉默的羔羊里》的汉尼拔),我们清楚地知道在有生之年他很难成为一个好人了。但对于这种人我们就应该一杀了之吗?我觉得也不应该。原因前文说过了,这样的人也不是天生就是这样的,他们变成这样是社会的责任。所以把他们永远关起来也不是为了惩罚,而是把他们隔离起来,使它们永远没机会再危害他人。<br><br>6.本题是『你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因此我回答了个人的看法。如果你想了解世界废除死刑的主流原因的话,本回答很不全面。其他人支持废除死刑有很多别的原因,比如从政治学上入手,讨论公权力的界限;比如从伦理学入手,剖析死刑本身的不道德性;比如从社会现状入手,说明死刑对穷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不公平等等。我对这些观点大都是赞同的,但限于篇幅没有提到。<br><br>7.题主提出这个问题,无非是想了解支持废除死刑者持这种态度的原因。我想,即使反对废除死刑的朋友也不会排斥了解到这个原因吧?我认真并且诚恳的把这个原因讲出来,当然希望有更多的人看到,大家观点不同欢迎交流。<b>但很多朋友如果仅仅因为自己反对废除死刑,就在所有认真答题的答案上点反对,导致</b><b>『你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这样的问题下,大家看到的都是支持死刑的答非所问的答案,这样做既违背了题主提出问题的本意,阻碍了交流,也和『知乎』的精神不符</b>。<br><br>8.出于交流讨论的目的,我在评论区主要回复的是质疑或者提问的内容,对于单纯留言支持的朋友大多没有回应,但你们的声音我都听到了,也感到很欣慰。甚至有几位朋友发私信鼓励,在此一并谢过。<br><br> 以上。<br><br>===============================<br>【注】:现阶段我国的民警,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民警法制意识相对淡薄,而刑侦机关以破案率为首要考核指标,甚至被要求『命案必破』,为了破案往往不择手段。有熟悉刑辩的律师朋友告诉我,他接触到的案件中,嫌疑人遭受刑讯逼供,以及疲劳审讯、骗供诱供等非法审讯手段者十有六七。甚至侦查部门影响证人、伪造客观证据的行为也不鲜见。更有为了政治目的批量制造冤案的情况,比如王立军在重庆短短六个月内,就把十余年来2.3万起(其中命案354起)陈年积案『破了个干净』,具体怎么破的,大家可以自己思考。
编辑于 2015-12-16
谢邀。浏览了一下这个问题下前排的回答,感到很沉重。一个『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的问题下,回答却几乎是一边倒的支持死刑。虽然从中可以感受到大家朴素的正义感,但也反映出我国当下的公众认识和现代文明之间的确还有距离。 为了让大家平衡了解双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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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你反对死刑的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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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继业
,微信zuiwoximen公众号aniustory
钟学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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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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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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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内蒙18岁职工呼格吉勒图施救遭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被匆匆执行死刑。多名办案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得表扬。9年后,真凶落网。真凶向检察机关写了封“偿命申请”,后被“枪下留人”。内蒙古政法委某主要领导曾表示:“ 当年枪决证据不足,……杀错了”。但,经各方努力,该案8年仍未启动重审。<br><br>1994年9月23日,石家庄青年聂树斌因被警方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而被抓。在明显证据不足存在重大漏洞的情况下,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聂树斌死刑。死刑执行十年后,2005年1月18日,真凶王书金落网,供述此案是他所为,细节完全符合。然后发生了人类法制史上最诡异的情节,凶手想尽办法拼命证明自己是凶手,但法院拼命证明王书金不是凶手。最终,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是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整个法律界震惊。<br><br>湖南腾兴善,被判杀人碎尸,死刑执行16年后被害人“复活”归来;<br><br>河南农民赵作海,被判故意杀人,死刑,缓刑2年。服刑11年后,被杀之人“复活”归来;<br><br>湖北佘祥林,被判杀妻,判处死刑,牢狱15年后,妻子“复活”回家。 <br><br>四川农民罗开友,被判杀妻。二年后死妻“复活”。<br><br>黑龙江丁志权,被判杀妻,死刑。11年牢狱后,真凶现身;<br><br>云南民警杜培武,被判杀死妻子和副局长两人,死刑,9年后真凶现身;<br><br>河北某监狱政治处主任李久民,被判杀人,死缓,真凶现身;<br><br>辽宁李化伟,被判杀妻,死缓,4年牢狱后真凶出现;<br><br>吉林王海林,被判杀妻,12年牢狱后真凶落网;<br><br>广东林帝安、廖位荣,被判杀人,死缓,8年后宣布无罪;<br><br>海南黄亚全、黄圣育,被判杀人,死缓,10年牢狱后真凶现身;<br><br>浙江吴大全,被判抢劫杀人,死缓,在监狱恰遇真凶;<br><br>河北陈国清等3人,被判杀人,均为死缓,10年后服刑犯人检举出真凶;<br><br>安徽赵建新,被判杀人,死刑,4年后真凶现身;<br><br>湖南杨明银,被判杀人,犯人检举出真凶;<br><br>辽宁李德全,被判雇凶伤人,12年牢狱后在狱中恰遇真凶;<br><br>福建陈信滔、陈信华兄弟2人,被判杀人,3年牢狱后真凶现身;<br><br>云南陈金昌等四人,被判杀人,分别死刑、死缓,两年后真凶现身;<br><br>山西岳兔元,被判杀人,后被杀者“复活”;<br><br>云南王树红,被判强奸杀人,羁押299天后真凶现身;<br><br>广西兰永奎、覃俊虎,被判杀人,分别死缓、无期。后真凶归案;<br><br>贵州杨宗发,被判伙同家人共6人将其83岁老母杀害,并抛尸化粪池。6人7年牢狱后,一目击者道出真情,方洗冤;<br><br>山东李志平,错判受雇杀人,无期徒刑,13年牢狱后获赔30多万元;<br><br>重庆童立民,被判杀人,7年后真凶落网;<br><br>云南孙万刚,被判杀人,死缓,8年后平反;<br><br>福建叶永生,被判强奸杀人,9年后平反;<br><br>云南尹用国,被判杀人,555天后平反;<br><br>辽宁孙学双,被判强奸杀人,无期徒刑,4年后平反;<br><br>甘肃何世民、卢寿林,被判杀人,死刑,5年后平反;<br><br>河南张振风等5人,被判强奸、抢劫,一人死缓,两人无期,后真凶现身恢复清白;<br><br>安徽学生张虎等4人,被判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后真凶于某供认;<br><br><br>以上被披露曝光的只是错杀冤案很小很小一部分。这就是我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在没有健全法制和法治的国家,不应该有死刑,因为没有人能受得了刑讯逼供,因为你不知道哪天真凶会落网,死者会复活。<br><br>评论里那些「错杀就错杀了、错杀只是概率、错杀和坐十几年牢没区别、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错杀不应成为废死理由」让人毛骨悚然,对无辜受害者及其亲属,对生命价值起码的尊重都没有。一切拿生命浇灌宏大建筑的行为都让我毛骨悚然!<br><br>还有说错杀冤案的根本在司法公正的,你们不是废话么?问题是目前能得到吗?谁都知道症结根本在哪里,那就是司法独立,完善法制。问题是让你动根本吗?你不知道你生活在哪里吗?告诉你,目前避免大量错杀冤案的唯一途径就是废死慎杀,其他靠时间靠命。废死之后,恶人还是会死在狱中,错案有机会救赎。至于上层社会的事,有没有死刑都一样,有个毛威慑,说死刑对官员有威慑的,太幼稚了。
编辑于 2014-11-01
1996年,内蒙18岁职工呼格吉勒图施救遭奸杀女子,却被认定为凶手,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被匆匆执行死刑。多名办案警官因迅速破获大案获得表扬。9年后,真凶落网。真凶向检察机关写了封“偿命申请”,后被“枪下留人”。内蒙古政法委某主要领导曾表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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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为什么支持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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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宝新
,疑问的产生是上进与堕落的开始!
河豚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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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丘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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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修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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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最开始是因为 :听他们说国外没有死刑!</p>
发布于 2014-11-02
最开始是因为 :听他们说国外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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