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科学人 * 小组 * 问答 * MOOC * 在行 * 科学与生活 * 十五言 * 更多 + 知性 + 果壳精选 + 流言百科 + 任意门 ____________________ 搜索 登录 | 注册 科学人 * 热点 * 前沿 * 评论 * 专访 * 视觉 * 速读 * 谣言粉碎机 * 商业科技 * 学科 评论 法证 史上年龄最小的死刑犯 年龄最小的死刑犯是谁? 馒头老妖 发表于 2012-01-20 19:35 [196] 死刑,即依法剥夺罪犯的生命,是对罪犯最严厉的惩罚。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在中外都一直存在着激烈的争议。然而,还有一个比死刑存废更加沉重的话题:对 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但按照当地社会一般观念尚属未成年人的罪犯,到底该不该免其一死? 最“年轻”的死刑犯 1944年3月24日早晨,正是万物复苏的初春时节,美国南卡罗来纳州阿尔科卢(Alcolu)的一个11岁小姑娘贝蒂•琼•宾尼克(Betty June Binnicker)带着自己的小伙伴——8岁的小女孩玛丽•特玛斯(Mary Emma Thames),像往常一样沿着熟悉的道路去原野上采些野花。但和往常不同的是,她们再也没有能回家。 女孩失踪后,附近的居民自发组织起来进山四处找寻,最终在第二天早上发现了两个女孩。她们躺在一条山中的水沟里,身上胡乱盖着一些树枝,所骑的小自行车 扔在沟边。两人的遗体上都有明显的外伤:头部、背部都有多处被钝器击打的伤痕。 数小时后,治安官的助手纽曼(H. S. Newman)就找到了一个嫌疑人:时年14岁的小乔治•史丁尼(George Junius Stinney, Jr.),因为有人证实,事发时他就在那一带闲逛,并和小女孩们说过话。警方迅速将其逮捕,带回治安官办公室讯问。 史丁尼的入案指纹(图:Wikipedia) 史丁尼的入案指纹(图:Wikipedia) 此时是1944年,那个叫做米兰达的小伙子才刚刚4岁,自然也就不存在著名的 “米兰达警告” ;对史丁尼的讯问实际上是由几个警官以及史丁尼单独进行的,既没有律师,也没有他的父母在场。不到一个钟头,纽曼先生就走出房间,告诉众人:史丁尼已经 供认不讳。 随后,史丁尼带着警察们指认了犯罪现场,并在附近的草丛中找到了作案凶器:一根近半米长(15英寸)的铁质道钉,道钉上还沾着血迹。当地居民愤怒了,特 别是当他们得知史丁尼的作案动机竟然是因为他企图与宾尼克发生性关系被拒绝,恼羞成怒之下才动手杀人的。一些居民甚至嚷着要冲击监狱,直接将史丁尼吊死 ,治安官不得不加派人手,把史丁尼从镇上的监所转移到附近的查尔斯顿郡(Charleston)的监狱中去。史丁尼的父亲也被伐木场解雇,因为害怕遭到 报复而举家连夜搬走了。 一个月后,此案在查尔斯顿郡法院开审。法庭指派的辩护律师查尔斯•普洛登(Charles Plowden)认为,被告人还是一个孩子,不应对罪行承担完全责任。但检察官反驳说,依照当时的南卡州法律,14岁即属成年人。整个庭审过程在持续了 两个多钟头便匆匆结束,陪审团退庭商议不到10分钟,就作出了“有罪”的裁定,并认为被告人罪无可赦。史丁尼随即被判处死刑。当问及是否要上诉时,普洛 登回答:“不上诉,因为他们负担不起上诉的费用。” 同年6月16日,史丁尼在南卡罗来纳州监狱被执行死刑。由于他身材瘦小,执行时甚至难以绑在电椅上。用来遮脸的头套对他而言也太大了,执行前它滑落下来 ,史丁尼不得不直视一旁的证人和执刑的官员直至死亡。此刻距案件发生才81天,整个审判过程可谓效率空前。他也就此成为美国在20世纪以来处决的最年轻 的囚犯。 此案发生在二战尚未结束的时代,人们的思想难免会受到战争的影响。战后,美国法律界和媒体都反复探讨对未成年人是否应该适用死刑的问题,联邦最高法院也 先后作出过多个相关裁决,并于2005年在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 17岁的西蒙斯杀人被判终身监禁)中最终确定,依据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不得施加残酷和非常的惩罚),对18周岁以下罪犯禁止适用死刑。从人道的角度来 看,这也许算得上是一种可贵的进步。 然而,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中,人们却有着不同的看法。 与绝望奋斗 1999年4月4日,日本国山口县光州市的本村洋先生像往常一样回到家里,却没有看到妻子迎上来打招呼,女儿也不知去向,家里被翻得乱七八糟。而他的妻 子本村弥生以及女儿本村夏夕,都死在了壁橱中。 警方迅速行动,4天后就抓获了本案的嫌疑人——时年18岁零1个月的福田孝行。从福田孝行的口供和现场勘验结果中,警方得以还原案发的过程:他伪装成管 道工人,骗取本村弥生的信任后进屋,随即企图性侵她,在遭到激烈反抗后将其掐死;然后又嫌本村夏夕吵得烦人,将她抓起来在地上狠狠摔了几次,勒死了这个 才11个月大的女婴。更令人发指的是,他还将本村弥生的遗体用带来的胶带封住口鼻并绑好,对遗体进行了性侵犯。随后,他在屋里四处乱翻,洗劫了一些财物 ,在将两人遗体藏好后离开。 死者母女以及凶手福田孝行(图:bzcm) 死者母女以及凶手福田孝行(图:bzcm) 按照日本国法律,年满20岁才是成年人。但考虑到案情重大,此案还是从少年法庭被移交到山口地方裁判所(地方法院)审理。尽管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且 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是如此地残忍,一审法官依然未采纳检方要求判处死刑的建议,而以“被告人的未来仍有无限可能性,并已有悔意”为由,判处福田孝行终身监 禁。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随即提起上诉,但被广岛高等裁判所(高等法院)于2006年驳回,维持原判。在初审判决后的8年多时间里,本村洋并没有放弃为妻儿伸 冤的努力,四处奔走呼告。他的努力终于获得了公众的赞同,甚至时任首相的小渊惠三也表示支持,并推动了《犯罪被害者保护法》、《改正刑事诉讼法》和《改 正检察审查会法》这三个保护被害人及其家属权利的法案通过。 在巨大压力之下,日本国最高法院于2006年重审此案。检察官提交了新的证据:福田孝行在狱中写给朋友的多封书信,其中不乏极其猖狂的语句,如“这世界 终究是由恶人获胜的……7、8年之后,等我出狱时,你们要举办盛大的party欢迎我啊”,甚至对被害人使用极其恶毒的称谓。 这些证据出示之后,顿时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最终,日本国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广岛高等裁判所于2008年4月22日重新作出判决,判处被告 人福田孝行死刑。虽然此判决尚在上诉程序中没有执行,但对于为之努力了近十年的本村洋而言,已经是对妻子、女儿在天之灵最好的告慰了。他的事迹甚至被改 编拍成了电视剧《与绝望奋斗:本村洋的3300个日子》。 上述两个案件,只能说都是现代司法史中的特殊案例,但从中却能看出这个问题究竟有多么复杂。通常而言,对于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判处死刑,是世界各国 的共识,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也明确规定。但是,当类似福田孝行、以及杀害2岁小孩的10岁鬼娃 罗伯特和乔恩 这样的案件出现时,这个话题还将永远争论下去。 了解更多: [1] George Stinney-Wikipedia [2] truTv-George Stinney [3] 《美国未成年人死刑制度——对伦奎斯特法院刑罚观的法律思考》[J]王战军,《湖南高等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5).p57 [4] 福田孝行杀人案中的司法与民意之争 本文版权属于果壳网(guokr.com),转载请注明出处。商业使用请联系果壳 收藏 | 推荐 (23) 发表评论 你可能感兴趣 * 留学生强奸案,证人用钱“搞不定” 留学生强奸案,证人用钱“搞不定” * 自首可判死缓?法官说了算 自首可判死缓?法官说了算 * 6个最“荒唐”的辩护理由 6个最“荒唐”的辩护理由 * 嫌犯为什么有权保持沉默? 嫌犯为什么有权保持沉默? 热门评论 * [48] 2012-01-20 19:55 贝雅特丽齐的但丁 日本那个家伙实在该杀,不过日本这个20岁成年的限制实在显得有些高 顶 [14] 评论 * [48] 2012-01-20 20:42 半瓶子科普万金油 我来普法 刑法(2009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362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顶 [8] 评论 * [48] 2012-01-20 20:15 冬天好热啊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硕士ψ 每次看到这种,我都会想,我能否顺利的过完一生...... 顶 [7] 评论 显示所有评论 全部评论(178) * [48] 1楼 2012-01-20 19:38 回归自然 呵呵呵沉重 顶 [0] 评论 * [48] 2楼 2012-01-20 19:38 yun0904 前排 顶 [0] 评论 * [48] 3楼 2012-01-20 19:38 回归自然 这沙发板凳坐的沉重 顶 [0] 评论 * [48] 4楼 2012-01-20 19:45 日啖甲胺三百摩 唉,刚才沉迷于性情帖。。。 顶 [0] 评论 * [48] 5楼 2012-01-20 19:53 基基抚鸡鸡 杀入前实,来秀ID 顶 [0] 评论 * [48] 6楼 2012-01-20 19:55 贝雅特丽齐的但丁 日本那个家伙实在该杀,不过日本这个20岁成年的限制实在显得有些高 顶 [14] 评论 * [48] 7楼 2012-01-20 20:01 yuer901129 前十 顶 [0] 评论 * [48] 8楼 2012-01-20 20:03 下一页 ………… 顶 [0] 评论 * [48] 9楼 2012-01-20 20:06 3233 前十 顶 [0] 评论 * [48] 10楼 2012-01-20 20:11 saiwoo 文章指纹图那张插图下边的是4岁么 顶 [0] 评论 * [48] 11楼 2012-01-20 20:12 苯酚教授 难得前排 顶 [0] 评论 * [48] 12楼 2012-01-20 20:14 司马道子 信息导向系统设计师,插画师ψ 说真的,我觉得有些孩子们真是天生的恶徒 顶 [1] 评论 * [48] 13楼 2012-01-20 20:15 冬天好热啊 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硕士ψ 每次看到这种,我都会想,我能否顺利的过完一生...... 顶 [7] 评论 * [48] 14楼 2012-01-20 20:26 DrakeXiang 无知无畏啊。。 一个律师朋友说他看到的一个案件是几个个14的小孩轮奸了一个七八岁的女孩致死,最后也没判刑。 顶 [1] 评论 * [48] 15楼 2012-01-20 20:34 vanguard 这个问题必然是很有争议的。其实我个人认为14岁以上,犯案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考虑死刑的。比如日本那位。。。。 虽然从内心讲不支持死刑,但中国的现状还是没办法啊 顶 [1] 评论 * [48] 16楼 2012-01-20 20:42 半瓶子科普万金油 我来普法 刑法(2009修正)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4362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顶 [8] 评论 * [48] 17楼 2012-01-20 20:46 ccqpein 罪大恶极者该死。。 顶 [0] 评论 * [48] 18楼 2012-01-20 20:54 C寒 夕夏,而不是夏夕 顶 [0] 评论 * [48] 19楼 2012-01-20 20:54 罔两问景 杀人者死啊,个人认为不应该考虑年龄和精神问题。 顶 [0] 评论 * [48] 20楼 2012-01-20 21:06 腐儒妄言 对这种情形,真的很难办…… 我的看法是对罪大恶极的人,反而不适宜用死刑……罪与罚在这个时候无法相当…… 顶 [0] 评论 * [48] 21楼 2012-01-20 21:09 喵皮膏药 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不用负担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人 生存压力很大 顶 [3] 评论 * [48] 22楼 2012-01-20 21:16 小清新大战重口味 天朝貌似比死刑还严重的是剥夺政治权利。。。 顶 [0] 评论 * [48] 23楼 2012-01-20 21:19 腐儒妄言 引用@鲜牛奶 的回应:未成年和精神病患者不用负担刑事责任 作为一个普通人 生存压力很大 有刑罚也对这些人没用……因为他们根本不会把刑罚考虑成对行为的影响因素……所以才要有监护人和强制的精神病人入院制度……但这些东西也有自己 的缺点…… 顶 [0] 评论 * [48] 24楼 2012-01-20 21:22 hello-20120115 被告人与受害人本就是博弈的双方,而法院对任何一方的过多保护都是对另一方权益的侵害,尤其是大呼要充分被告人权益的声音,处理不好会造成对受 害人的二次伤害。 顶 [0] 评论 * [48] 25楼 2012-01-20 21:26 fu-80 DIYER,摄影师,电容技术顾问ψ 就所作所为来看,太残忍了,支持死刑。 另:福田孝行的照片,猛一眼以为是周杰伦······ 顶 [0] 评论 * [48] 26楼 2012-01-20 21:51 空间了上空间的 动机都是性情? 顶 [0] 评论 * [48] 27楼 2012-01-20 21:52 空间了上空间的 哦,不,性侵 顶 [0] 评论 * [48] 28楼 2012-01-20 22:00 catcoder 未成年人犯罪实在是个大问题,希望父母们能够关心孩子的成长,给他们一个温暖的家、仁慈的心。 顶 [0] 评论 * [48] 29楼 2012-01-20 22:02 锅的钢 12怒汉。。。。。。。 顶 [1] 评论 * [48] 30楼 2012-01-20 22:31 Kenny 果壳谋杀站编辑ψ 引用@saiwoo 的回应:文章指纹图那张插图下边的是4岁么 当时4岁的是米兰达,也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中的原型。 顶 [0] 评论 * 1 * 2 * 3 * 4 * 5 * 6 * 下一页 * 末页 * 首页 * 上一页 * 1/6 * 下一页 * 末页 显示所有评论 你的评论 请 登录 发表评论 馒头老妖 馒头老妖 有机化学博士,法学学士 作者的其他文章 * 对未成年人的性残害,从未走远 * 犯人想越狱?先问问这些高科技同意不同意 * 人工智能:何时是“他们”,何时是“我们”? * 《王牌特工》的七种兵器,现实中……还真有 * 对“病急乱投医”,法律是否应该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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