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杀人犯 仍可判死刑 犯下北投文化国小女童割喉命案的龚姓嫌犯,依据台北荣民总医院精神部医师刘英杰鑑定,罹患幻听妄想的思觉失调症,因此有论者认为,恐因此逃过死刑。 认为精神病患不可判死刑最有力的论点,不外就是中华民国过去仍为联合国会员国时,曾经签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亦即「两公约」,「两公约」支持缔约国朝向废除死刑的方向努力。 一、「两公约」中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六条第一项与第六项虽然表示,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也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 除。但毕竟未强制缔约国废除死刑,因为在第二项也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罪行的惩罚」。 penalty),「选择议定书」第一条规定,缔约国不会有人被执行死刑,缔约国必须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废除死刑。 择议定书」。换言之,1989年「选择议定书」不在「两公约施行法」的效力范围内,当然「选择议定书」规定的「缔约国必须採取所有必要措施废除死刑」也 ○六二号判决,「人权委员会决议第七项为:『敦促』仍然保留死刑的所有国家…不对患有精神或智力残障的人判处死刑或对此种人加以处决」,既系「敦促」, 据此,对于精神障碍之杀人罪被告判死刑,并未具体违反联合国「两公约」,亦未违反国内「两公约施行法」,而虽不符合「1989年议定书」,但我国既未签 因此,对于犯下女童割喉命案的龚姓被告,即使罹患精神疾病,法院若判决死刑,在法理上并非站不住脚。 * 国安局长杨国强:共谍应判死刑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