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13个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刑罚。如果草案能够得以通过,那将是中国立法上的又一个进步,死刑 当前的世界潮流,都是在废除死刑。联合国200多个会员国,已经有100多个废除了死刑。死刑由多到少,从有到无,是一个大趋势,是人类社会的历史潮流 ,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体现。“贪官免死”这样看似跑题偏题的争论,反映的是当下公众的现实焦虑,更反映死刑在中国深厚的“民意基础”,公众对死刑功 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适当减少死刑罪名,调整死刑与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之间的结构关系是这次刑法修 改的重点。但最牵动社会神经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讨论中,有不少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 不用猜,网民几乎一边倒的对贪官免死论做出抨击:有死刑,贪官污吏尚且为所欲为,取消死刑还不更加肆无忌惮。而时评人也对此提出了诸多质疑。有人评论说 评论人王琳认为:“死刑的威慑力不容否认,反对废除贪官死刑的民意压力也不可漠视。为何废除贪官死刑问题仍一而再、再而三地被提出,其真正的原因也许并 非那些我们已耳熟能详的“人道、文明、国际惯例”等口号。而更在于实用主义的考量。”“对贪官保留死刑必要,对贪官适用死刑也必要。如果空有死刑的刑责 设计,却束之高阁不愿动用,刑罚对贪腐官员的威慑力也就大大减弱了。以死刑没有威慑力,作为废除贪官死刑的理由,说不过去。贪官并不是哲学家,能将生死 “刑法修正讨论建议中根本没有涉及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9月1日上午,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储槐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所谓刑法修正 草案取消贪污和贿赂罪死刑的说法是误解,“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储槐植参与过草案起草征集意见阶段的专家研讨会,他告诉记者,上述 这一解释使本就显得特别的贪官免死话题得以澄清。但是却也产生了另一个疑问。“贪污、贿赂罪死刑在30年内都不会取消”是如何算出的?恐怕还是对民意暂 1.你是否支持对贪官免除死刑? 2.你是否支持废除死刑? ( ) 反对,死刑不能废除 3.你更倾向认为当前在中国死刑是一个什么问题? 汹涌的民意背后是社会对死刑的迷信 死刑本身是暴力的示范更是对生命可以剥夺的暗示 学者萧瀚认为,从法理上说,死刑是一种将国家暴力杀人合法化的制度,即国家意志认为,某些国民因其特殊的罪行而应当被有计划有目的地杀死。然而,这一制 度设计与其制度总体目的是背道而驰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反对杀人,死刑却杀人。法律虽然反对谋杀,但它无法阻止人类中部分人不尊重生命,即使死刑 也无法阻止。非制度性的个体谋杀是非理性的,制度却是理性地杀人。因此,死刑远比个体谋杀更具有暴力示范效应。 死刑的特点使得冤案无从救济 萧瀚说,人类制度的不可能完美性,决定了任何司法,再完善的程序都无法避免冤案,而死刑的冤案具有不可逆性,因为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冤枉执行,便无可 挽回。因此,这通常会成为反对死刑的最有力论据,惟一能避免错误死刑的办法就是废除死刑。 “奈何朝杀而暮犯”:死刑的实际效果 朱元璋为整顿吏治曾经大开杀戒,杀得血流成河,杀得花样百出,但是他自己也感叹:“吾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萧瀚说,认为死刑具有最高效力的 震慑力其实是人们的错觉。迄今没有任何权威的研究结果表明死刑能够有效地降低犯罪率、防范恶性暴力犯罪;相反,倒是有研究表明中国历次“严打”过后往往 死刑本身是暴力的示范。 破除死刑迷信需要厘清的问题 死刑的民意基础与同样残酷的现实 中国法学界尤其是刑法学界,已经逐渐形成底线共识:逐步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部分学人认为应彻底无条件地废除死刑。但是调查显示这与民意背 道而驰。萧瀚认为,国内死刑的民意基础主要包括:传统“一命抵一命”的陈旧观念;1949年之后整整30年间,没有成文的刑法典,并且和平时期缺乏法治 的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而非法律业内人或非相关人却存在着虚幻安全感,这种虚幻的安全感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死刑不可能降临自己,导致自己不可能被冤枉的错 觉;同时,严重的贪腐现象也使得许多人误将震慑腐败的希望寄托于刑罚尤其是死刑,却遗忘了一个常识:弱势者在司法领域也是弱势,强势者在司法中也是强势 中国当下的讨论中,死刑的存废更多的聚集于司法公正、监督公权的问题,而不是死刑是否作为一种残酷肉刑本身。这是当下中国民意焦虑的重点。时评人沈彬说 :“遏制腐败问题不能依赖死刑,而是要依靠制度制约、舆论监督、司法公正等;反过来说,在这些制度目前还无法令人满意的条件下,先对贪官废止死刑,自然 正视人权保障的必由之路:废除死刑 如萧瀚所言,现实是“法意与民意的剪刀差中,死刑存废之讨论变得极度尴尬甚至困难,即使是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都会面临民意的压力。越是司法 独立、注重程序正义的国度,死刑受限越严格,甚至彻底废除;越是没有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人权保障不力的国家,人们越热爱死刑。”但是必须看到,废除死 2009年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浙江“民间金融业者”吴英死刑。一审判决之后,法学界内外对此 案反响甚大。经济性犯罪中规定有死刑,其实隐含着某种物质利益高于人的生命价值的法律判断,这背离现代刑事司法文明。 法学家贝卡利亚曾有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其严酷性而在其不可避免性。死刑的废除必定有漫漫长路要走,但是今天我们仍然可以有所作为,那就是促进司法公 正,严格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