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阳光之下并无新事,从药家鑫到李昌奎再到今天再次引起社会争议的东莞理工大学命案,死缓与死刑的争议在继续,舆论与司法的角力在继续,重复的剧情 不只普通公众和大众媒体,包括一些法学家和律师也都对此加以批评。网上强烈要求改判死刑和处罚法官的呼声四起。 从被害人家属披露的判决书可以看到,判决书原文记载的法院作出死缓判决理由是:鉴于被告敖翔有自首情节,归罪后认罪态度良好,可对被告人敖翔判处死刑, 一位网友在反驳要求重判死刑的网友意见时这样说: 合议庭根据庭审情况和控辩双方的精彩辩论,在排除合理怀疑后,经过反复讨论出来了最终的宣判结果,你是根据什么轻易的给人判了个死刑还是立即执行? [相关专题:观念进步 质疑死刑] [相关专题:破除死刑迷信] 死缓也是死刑 死缓并不是一个独立刑种,死缓也是死刑。只不过无须立即执行,判死缓实质就是判死刑。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说,“很多网友这样评价,是不了解中国控制死刑的状况和必要性,也不知道如何评价杀人案的轻重,不了解死刑的适用。” 阮其林教授说,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相关文件以来,司法界一直在试图控制、减少死刑宣判。在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死缓实际执行的刑 其是喊叫,害怕被人知晓抓获而掐死被害人,表明并非预谋蓄意杀人。之后又惶恐不安而投案,表明良心、良知未泯,所以不应当被判处死刑。” “如果这个普通的杀人案再判死刑,对我国减控死刑是很不利的。我们的法律和人民应当尊敬生命,不能把自己降到与犯人同等的程度。” 综上可知,死刑的严格限制,不仅是司法文明的大势所趋(刑罚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也是通过在实践中严格综合考量案情细节来掌握的。 担心刑罚不公而主张死刑的观点自相矛盾 错杀错放轻重分不清 这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刑罚执行往往不公,腐败导致很多被判处长期监禁者早早逃出生天。与其这样不公平不如直接适用死刑。 这里面存在一个矛盾,认为现实司法不公,存在刑罚执行的不公平,那么主张适用死刑就一定公平吗? 非法律业内人或非案件相关人经常存在着一种虚幻的安全感,这种虚幻的安全感使得许多人误以为死刑不可能平白降临自己,导致自己不可能被冤枉的错觉。 如果现实司法本身充满了不公,那么死刑的适用又如何避免不公?错杀和错放,哪一个更严重,哪一个更不可接受?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 所以,慎刑恤刑的传统,严格适用死刑的法律精神,被告存在的可从轻减轻情节,统统都被无视,甚至对于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都可以重新拿出来判死刑。 舆论对不同事件中的死刑待决犯,态度完全不同。 试问,如果这样的情形仍然不免死刑,那么自首的设置意义何在?悔罪的意义何在?案件情节要不要综合考虑?这样的刑罚是在鼓励什么? 更糟糕的,它们成了衡量死刑与否的经典案例,也成了“人民感觉”有力量的鲜活标本。我们要谁死,谁就不能不死的证明。 谁能否认药家鑫的死刑判决与张显在网络舆论中的长袖善舞之间的关联?今天,曾经代表弱势和正义一方的张显所揭露的所谓真相,你能确定的是哪些? 曾经义正词严要求死刑的人们请扪心自问,你是否能清楚描述你对两案事实和证据的了解,你是否了解今天刑法的精神,你是否做到了在生命面前应有的敬畏和审 死刑犯会见亲属为何这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