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湖南商人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于7月12日突然被执行死刑,家属并未得到通知,也未见上最后一面。其女儿微博抗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官方微 博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这一微博被网友斥责为“冷血、无情”,但更令人担忧的是,为什么在有明文规定 的情况下,死刑犯会见亲属还这么难?[详细][网友评论] 分享按钮 “刑前会见权”是死刑犯的基本人权 对于一个死刑犯来说,其首先是作为社会的人而存在,人的这种社会性很大程度上是以与家庭成员的密切联系为特征的,无论死刑犯的主观恶性有多深,其社会危 害性有多大,都不可能割裂与其家庭成员的亲情关系,与其家庭成员的联系是其基本的需要。因此,临行前会见亲属是死刑犯的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明确规定:在执行死刑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 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死刑犯可以与亲属临终告别;腐朽没落、四分五裂的国民政府时期,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也可以实现。而偏偏在我们如此进步的司法体制 下,死刑犯与亲属临终告别咋就这么难? 。“循天理,顺人情”,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要求,也是一直指导着中国古代司法实践的一项基本原则。而其中一项重要的表现就是关于死刑犯与其亲属的临终 1949年后受到苏联法律制度影响,死刑犯大多失去了这项基本权利 由于1949年之后特殊社会历史背景和受苏联法律制度的深远影响,加之主要领导人的思想局限,之后的刑事立法,始终没有摆脱左倾的暗影。死刑执行的报复 中国的死刑犯的执行一直在两个极端上跳转:要么游街示众,杀一儆百;要么神秘主义,秘密行刑。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离现实一直很遥远。在长期的刑事执行中 ,没有关于死刑犯临终告别的法律规定。把死刑犯临终告别这一最具人性化的司法措施长期拒之门外。所有被行刑的死刑犯几乎都没能享有和亲属告别的机会。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 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个“可以”,使得司法机关“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规定如此暧昧,法院为减少麻烦多不予批准。死刑犯和家属的临终会见权 2007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将死刑犯及其近 亲属的临终告别权明确为一项完整的法定权利。《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 然而,在现实中,很多死刑犯还是“难得一见”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真正能和亲属会见的寥寥无几。其主要原因是执行法院在执行前根本不通知家属执行时间,致使死刑犯家属无法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只 有既有能力,又有影响的死刑犯的辩护律师,才有可能通过特殊途径获取执行信息,及时提出会见申请。即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批准会见的几率也不足三分之一。 法院多以不方便安排或领导不同意安排等原因搪塞。死刑犯的临终会见仍然多是镜中花水中月。 对于死刑犯,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具体的临刑会见程序,公安机关往往基于安全和监管等因素考虑,在执行前不准许死刑犯与亲属相互会见。 最高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但对于罪犯而言,即便提出了,如不转告,目前也无法监督;执行 死刑现场虽有检察官监督,但那时不可能为了等家属来推迟死刑的执行。对于家属而言,因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规定核准死刑应当通知,所以往往不知道被核准死 既然依法告知死刑犯有权会见亲属是法院的责任,那么长沙中院就有责任举证自己尽到告知义务,以澄清网友“欺负死人不会说话”之讥。其三,刑场验明正身时 关于执行前死刑犯与其亲属想会见的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2007年3月11日,多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 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规定死刑犯可以要求安排会见近亲属;近亲属也可以提出会见死刑犯申请。而且这些要求和申请司法机关“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例实施办法》也有类似规定。可见,死刑犯会见亲属的批准机关是公安机关。由于司法解释和行政法规的冲突,导致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得到执行。 护社会秩序的需要。由此视死刑犯会见亲属权是一种可有可无的弹性权利,一旦准许会见,似乎给死刑犯及其亲属以一种特殊照顾的感觉。对此不禁要反思,当一 即便曾成杰本身的死刑判决,是刑罚相当的公正判决,但在死刑执行过程中,行刑法院拒不依法通知家属在前,不懂法律、乃至强词夺理、自相矛盾的辩解在后, 在国外,即使没有法律规定,死刑犯还是会被安排与亲属见面 当前,全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呼声一片,多数发达国家先后废除了死刑,这些国家不存在死刑犯临终告别问题。少数保留死刑的国家,因死刑的临终告别属伦理、 道德、和人权问题,刑法典大多未作规定。但资料显示,多数适用死刑的国家,尊重死刑犯的临终告别权是由来已久的。 在美国,多数州废除了死刑(或备而不用)。保留死刑的州,死刑犯一般允许与亲属、朋友和律师通电话,也允许其亲属、朋友定期探视。在接到处决某个死刑犯 人的命令后,死刑犯被从普通牢房转移到死刑犯房,在那里可以与家人度过最后的十二个小时。近亲属、罪犯律师及获得监狱局同意的其他人可与死刑犯见面,并 与死刑犯共进最后一顿告别餐。有时死刑犯甚至可以与配偶临终同居。 法律如何对待罪犯乃至死刑犯,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 曾成杰的死刑执行遭遇,应该说是大多数死刑犯的共同经历。即便是按照最新的最高法司法解释,措辞依旧闪烁的“最后会见权”,如果像长沙中院一样不严格执 曾成杰案死刑执行中的那些不人道、不人性做法,社会公众变得难以接受,由此可窥世道人心。法律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罪犯乃至死刑犯,能否保障他们的最基 执法者蔑视法律、挑战人伦底线的行为,对民众法治期望的扼杀,与死刑一样不可挽回。 死刑犯会见亲属为何这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