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案:死刑的报应与报复 药家鑫案为中国社会进一步思考死刑问题提供了又一绝佳机遇。与聂树彬、佘祥 及与是否应当对药家鑫适用死刑这一直接问题相表里的死刑存废这一根本性问题 死刑是否应当废除?这涉及对死刑功能的认识。死刑的两大功能一是报应,二是 预防。但其他刑罚同样具有此等功能,因此要证明死刑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就必 须证明死刑具有其他刑罚所不具的特殊的报应与预防功能。反之亦然。 就前者而言,除非“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式的亡命之徒,死刑对绝大 多数人的预防作用是不可否认的。然而,死刑是否具有终身监禁、长期徒刑等其 个很难证实也很难证伪的问题。因此纠缠于死刑的特有预防功能,对死刑存废论 双方而言均缺乏说服力。至于后者,即死刑是否具有报应功能,答案也是肯定的 刑这一特殊报应手段,就需要关注死刑所特有的长期为报应功能所涵盖并掩盖的 只在死刑中保留下来。但并非所有死刑都具有报复功能。死刑的报复功能只存在 国家安全、贩毒等犯罪中,因为不存在被害人,因而死刑只是一种报应,不是报 为今之计,国家需要在死刑问题上恰当处理民众报复情感与刑罚文明的平衡关系 。在死刑存废决策过程中,不能过分迁就被害人和社会大众的报复心理,但也不 推行废除死刑政策,很可能会因被害方复仇心理无法得到满足,而导致私力救济 的重现。因此,要减少甚至废除死刑,应当从民众的报复心理着手。 在死刑配置上,国家可能更多关注于死刑的预防功能,而被害人和社会大众则更 罚即可达到预防效果,但从报复功能角度而言,可能非死刑无以满足被害方的复 仇心理。可以预见,在我国进一步废除死刑的名单上,对于那些没有被害人的严 调查显示,增设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死刑替代刑,并适当延长有期徒刑的刑期, 的赔偿也是减少死刑判决的一条行之有效的办法。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刑罚兼顾 了国家废除死刑的目标与民众报复心理的满足。满意的民事赔偿则化解了被害人 人的杀人案件中是否适用死刑,被害方的报复诉求应当成为法院考量的重要因素 偿,并不要求对被告人处以死刑的,可不处以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那些杀人动 机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的案件,应当适用死刑,以 综上,在当前我国的刑法环境下,最高人民法院对药家鑫核准死刑判决是恰当的 尽早出台死刑的替代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并为最终废除死刑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