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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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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死前立字據 義女爭到遺產

〔記者吳世聰/嘉市報導〕陳姓老榮民死後,留下600多萬元遺產,其張姓義女與榮民服務處發生爭產訴訟,張女出示陳某住院時交給她的字據,內容為不要便宜輔導會、所有存款給義女等,法官經查認為,字據的意思係屬「死因贈與」,張女勝訴,扣除陳在中國的老婆可繼承的200萬元,張女獲得400多萬元遺產。全案仍可上訴。

與榮民服務處打官司

判決書指出,陳姓老榮民是退輔會嘉義榮民服務處列管的榮民,94年6月25日死亡,他生前存在各銀行的存款達610多萬元,陳的張姓義女領取230多萬元,其餘由服務處保管。

張女與榮民服務處爭產,服務處以陳某遺產管理人身分提出返還侵占款訴訟,法院判決張女要給付服務處200多萬元確定。陳在中國的楊姓配偶在今年6月向法院聲明繼承陳的遺產,張女則提出遺產繼承訴訟。

張女主張,陳姓榮民在台灣無法定繼承人,收她當義女,陳生病照護由她載送及僱請看護,94年6月6日,她前往榮民醫院探視,陳交給她1張字據,內容為「不要便宜輔導會,我今天很喘,萬一有可能死掉,我將所有存單及活動簿贈送給張╳╳本人,特立書為證」。張女因此要求服務處給付所保管的陳某遺產。

服務處則表示,陳某贈送的條件是「今天(94年6月5日)死掉」,陳未在當天死亡就失效,且存單及活動簿所指何物,語意不詳,不能擴張解釋係銀行存款及郵政儲金簿。

字據內容屬「死因贈與」

但法官經查認為,陳某寫字據的目的係預慮身後之事,從文意解釋有「死因贈與」之意,因此判決張女可取得陳的遺產,扣除已領取的200多萬元,陳某中國妻子繼承上限200萬元及相關開銷等,服務處應給付張女19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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