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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PDF標題:《盜竊罪條例》憲報編號:
條:19條文標題:偽造帳目版本日期:30/06/1997

(1) 凡任何人為使自己或另一人獲益,或意圖使另一人遭受損失而不誠實地─
        (a) 毀壞、污損、隱藏或揑改任何帳目,或為會計用途而製備的紀錄或文件,或需要作為會計用途的紀錄或文件;或
        (b) 在提供資料作任何用途時,提出或使用任何他知道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帳目或任何上述的紀錄或文件,
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由1986年第46號第4條修訂)
(2) 就本條而言,任何人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作出或贊同作出任何在要項上是或可能是誤導、虛假或欺騙的記項,或在帳目、紀錄或文件內略去或贊同略去任何要項,均視為揑改該帳目、紀錄或文件。 (由1993年第23號第7條修訂)
(3) 就本條而言,“紀錄”(record) 包括用電腦保存的紀錄。 (由1993年第23號第7條增補)
[比照 1968 c. 60 s. 17 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