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學生回校上課,只可攜帶適用課本,指定參考書,習作簿及必需文具,以應 實用。 三. 學生應愛護公物,並保持校園清潔,違者須賠償及接受處分。 四. 上課、下課、集會及課外活動,學生須嚴守秩序。 五. 學生應準時上課,出席各項集會及課外活動。無故缺席者,即屬曠課,可被 記大過。 六. 學生在校外,不得參加任何不正當之集會及活動,違者可被記大過。 七. 學業成續報告表及校方函件發出後,須送家長或監護人察閱並加簽蓋,由該 生送回校方複查,方合手續。學生擅自塗改學業成續報告表及校 方函件者,可被 記大過。 八. 學生轉校或退學者,須由家長或監護人事前以書面通知校方依章辦理。 九. 凡不遵守校規者,依其情況之輕重,依章給予相當之處分。學生考試作弊及 -- 一. 徽章: 1. 凡穿著校服必須佩戴校章,校章應佩在校呔上。 2. 佩戴之徽章,只限與校內活動有關者。 二. 頭髮: 1. 長過肩者須剪短,或全部束起,劉海/兩鬢應用髮夾夾好。 2. 髮型不應過短或標奇立異。 3. 不准染髮。須保持整齊清潔,不得塗??喱膏或定型液等美髮用品或濕髮。 三. 頭飾: 1. 以簡單樸素為準,不可太誇張及標奇立異。 2. 頭飾只限藍、白、黑色或混合三色,束髮超過一條辮者,只可用同一顏色。 3. 頭夾、絲帶、橡筋圈、毛巾圈、頭箍等頭飾之闊度不可超過5 cm; 絲帶長度 不可長過辮子。 4. 普通橡筋之顏色不限,然超過一條辮者,亦只可用同一顏色。 -- 1. 若當天有體育課,可穿運動套裝,毋須穿上校褸。 2. 夏季容許學生自己選擇在體育課的日子預先穿著運動衫,運動長褲及運動鞋回 校。 D. 其他 1. 白恤衫內之衣服,其領不得外露及不可穿著運動衣。 2. 不可把裙束短,裙短超過膝上5 cm,須於兩天內改長。 3. 毛衣及棉襖之長度,不得超過臀部。 4. 內衣物顏色只可是白色或須與膚色相符。 5. 學生回校補課或集會,均須穿著整齊校服,假期亦不例外。 6. 不可將外套或毛衣披在肩上,以保持端莊之儀表。 7. 冬季時,遇有特別場合及集會,必須穿著校褸。 8. 溫度以電台、電視台公佈為準。 -- [image005.jpg] [image007.jpg] [image009.jpg] 2. 鞋底不得超過2.5 cm,只可一種顏色 (黑色、啡色或啡黃色)。 3. 運動鞋必須以白色為主。 八. 其他: 1. 嚴禁化粧,不得使用有顏色之潤唇膏及香水。 2. 不可佩戴任何飾物;頸鏈、平安繩均不能外露。 註: 1. 領袖生記名時,請同學出示學生證。    2. 如有疑問,可向班主任或訓導組老師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