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废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作者: 南方周末编辑部 2008-08-28 08:05:32 来源:南方周末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意在于在尊重法律权威以及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有效威慑经济犯罪。但法律界对该罪名的质疑却由来已久。近日,刑法修正案(七)提请人大初审,其中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鉴于其社会影响恶劣,建议本罪的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在人大讨论的同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废除”的观点横空出世,并在民间引起一轮激辩。

正方
最高刑由5年提高至10年,并不能让群众满意。依据现行刑法,来源不明财产超过1000万元,最高也就5年有期徒刑,但贪污10万,至少就得判10年,更严重的甚至要掉脑袋。这造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贿赂罪之间的刑罚失衡。

为什么现实中有那么多拥有成百上千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贪官?贪官都很“聪明”,谁都知道贪污受贿的财产一旦变成“来源不明”,就可以减轻惩罚。中国现有侦查手段落后,而且坦白的有可能面临比死不认账更重的处罚,这使得巨额财产不明罪甚至沦为腐败分子的“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已经损害了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社会价值体系也造成伤害。
(西安晚报、信息时报)

客观上有利于保护行贿者。既然巨额财产被装入“来源不明”的筐,这筐里边那些行贿者就不必再一一查明了,而可以一笔勾销。这对于那些买官者、工程行贿者是多大的宽容啊!其次,该罪名的设立,给了法官、检察官乃至公安、纪检等调查机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和“勾兑空间”,这样的黑色空间应该压缩。
(东方早报、中国日报)

修改?应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样的罪名有些莫名其妙。试问,在这个世界上,有谁竟会不知道自己家里的财产是从哪里来的?因此,以贪污受贿给“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入罪,肯定冤枉不了贪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利于“从轻从快”打击贪官,但不利于社会正义。
(东方早报、人民网)

反方
来源不明毕竟不一定是贪污受贿,其在量刑上应该与贪污贿赂犯罪有所差别。最高量刑增加到10年,事实上已经加重了惩处力度,更何况还有“没收其全部财产”的内容,让罪犯在经济上占不到便宜。这样修改,比较符合国情、顺乎民意。
(检察日报)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有利于严密法网,更加严厉打击腐败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贪污腐败之所以难以查处,除了贪官织就的强大关系网外,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司法查处难度很大,成本很高。特别是像行贿、受贿这样的腐败犯罪,由于往往是在“一对一”的环境下进行的,如果行、受贿双方只要一方不开口,司法机关又无法获取到其他证据的话,就很难将贪官送上法庭。
(杨涛,法制日报)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沉默权”等都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因此,“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再多,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如果“不交待”,更不应以此推定其有罪。

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高于“无罪推定”等任何工具性理念。虽然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确有“有罪推定”之嫌,但如果规定得当,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公平公正的维护。
(盛大林,扬子晚报)

【点评者说】据了解,新加坡《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就规定,财产来源不明“应视为贪污所得”;文莱、印度的法律规定,对财产来源不明的情形称为“拥有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财产”,以贿赂罪处罚。欧美国家类似罪名虽然量刑一般也不重,但需要说明的是,许多国家对于巨额财产的界定有所不同,比如美国就根本不承认公职人员对来历不明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再加上各国对公职人员有严格的财产申报制度,比如竞选申报、年终申报、离职申报……再配合以税收、会计审计,官员想让掩盖“巨额财产”难度将非常大。

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公职人员“不能”说明来源,从一定意义上是在掩盖比贪污、贿赂更为严重的罪行。此外,我们必须加紧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只有有效审查机制的建立,才能真正破解“财产来源不明罪”带来的司法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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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史哲 网络编辑: 瓦特

评论(已有2条)

审判贪、官,知道去无罪推定;审判一般人,就不知道是什么推定了。现在的物价如此之高,落网的贪、官只有受、贿几百万,还不够他买套好房子的。这符合逻辑么?也太小看我们天、朝大、国的国民的奴仆了。

都他妈的人五人六的,穿着法律外衣的流氓,谈起正义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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