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BED] [001.gif] IFRAME: http://www.cq.gov.cn/othersites/sinaweather.asp [002.gif] [003.gif] [004.gif] ____________________ [005.gif] 首 页 重庆概况 政府信息 办事服务 互动交流 社会公益 网站导航 [048.jpg] 当前位置:中国·重庆>政府信息>政策解读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www.cq.gov.cn 2009年02月26日 15时03分    市地税局 按: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 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 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已于2009年1月1起开始施行,为了让广大 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市地税局对相关规定予以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针对的是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来 源于我国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主要是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所得和利息、租金、特 许权使用费以及财产转让所得,以境内支付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由于这部分税源 较为分散而隐蔽,管理难度较大,加之缺乏规范性的管理办法,近年来税收流失 问题日益凸显。 造成非居民企业税收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获取所得收入的属于境外机构 ,税务机关缺乏及时掌握非居民企业发生纳税义务的手段。因此,有必要制定专 门性的管理办法,在税源监控、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防范税收流失,维护 国家税收主权。而源泉扣缴,是目前比较有效的手段。   二、对纳税人会产生哪些影响   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大了扣缴义务人涉税风险。扣缴义务人只有按规定 履行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义务,积极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才能规避相应的涉税风 险。  三、政策详解   《办法》共分6章25条,从以下方面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作出 了规范:   第一,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难以控管的局面,《办法》设定了扣缴登 记和合同备案制度,以扣缴登记和合同备案为抓手,从源头上控制税源信息。《 办法》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有关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申报扣缴 税款登记;要求扣缴义务人把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的合同报税务机关备案。对于股 权转让双方在境外交易的,要求被转让的境内企业把合同复印件报税务机关备案 。   第二,针对扣缴中税款计算、享受协定待遇以及法律救济等征管方面不够 规范的实际问题,《办法》规范了税款计算和税款追缴的方式方法。规定扣缴义 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股息、红利等所得时,应从支付或 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 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办法》规定,因非居民企业 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款的款项, 并在1日之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情况说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 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于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 之日起7日内,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规范了扣 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时追缴税款的程序。   第三,《办法》规范了后续管理制度,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建立管理台账,加 强税后跟踪管理;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施税务检查等。   第四,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要求税务机关对不办理扣缴登记、不报送相关资料、不履行扣缴义务、不申 报等行为实施处罚。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扣缴义务 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 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登记管理 办法》规定,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 发售发票。   《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 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扣缴表的,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 款的,非居民企业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主管税 务机关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扣缴义务人 未履行扣缴义务不缴或者少缴已扣税款的、或者应扣未扣税款的,《税收征管法 》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 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大 中 小】 【置 顶】 【打 印】 【关闭窗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 互联网 (_) 重庆 市政府网站群 相关文章搜索  相关文章 * 大渡口区率先率先推行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制度(2009年02月26日) *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使用工作指引(2009年02月24日) * 市地税局对交通运输业发票专项检查取得成效(2009年02月24日) * 李家沱转盘的新世纪超市不开发票(2009年02月23日) * 重庆1月份地方税收热点问题解读(2009年02月20日) * 市地税局对交通运输业自开票行为开展专项检查(2009年02月20日) *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2009年02月19 日) * 市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显成效(2009年02月12日) [logo.jpg] 纯文字索引 | 网站地图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设为首页 | 加 入收藏 | RSS订阅 重庆市人民政府版权所有(c)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 ICP备案编号:渝ICP备05003300号 网站建议或意见:webmaster@cq.gov.cn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设置为1024×768)  简体中文 繁體中文 English 纯文字  [016.jpg] [017.jpg] * 重庆市惠民政策汇编 [047.gif] * 个人 * 企业 * 投资者 * 旅游者 * 外国人 * 1. 计划生育 1. 户籍管理 1. 收养登记 1. 医疗卫生 1. 招生考试 1. 教育收费 1. 兵役 1. 优抚安置 1. 劳动就业 1. 劳动争议仲裁 1. 社会保障 1. 社会福利 1. 社会救助 1. 婚姻登记 * 1. 设立变更 1. 年检年审 1. 国税征管 1. 地税征管 1. 质监许可 1. 环保绿化 1. 知识产权 1. 人力资源 1. 劳动保障 1. 公共安全 1. 安全防护 1. 消防管理 1. 仲裁 1. 律师 * 1. 办事指南 1. 要素价格 1. 区域合作 1. 投资政策 1. 投资项目 1. 发展环境 * 1. 旅游线路 1. 旅游景点 1. 特色餐饮 1. 主要宾馆 1. 旅游信息 1. 旅游服务 * 1. 出入境 1. 移民定居 1. 婚姻收养 1. 文化教育 1. 知识产权 1. 劳动就业 1. 外国驻渝领事机构 1. 领事司法 1. 旅游观光 [ee3.gif] [dateview.jpg] IFRAME: /dateSearch/DateSearch/Page/DateControlPage.htm [026.gif] [029.jpg] [img04.gif] [026.gif]